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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第十二條允許符合條件的法學教授經所在單位同意后擔任兼職律師。這項制度自1980年《律師暫行條例》確立以來,已運行四十余年。大約2010年,我寫過一篇《》,公開發表在2011年的《司法改革論評》2011年第一期上,較為全面地研究了該制度。但每逢律師法修訂,總會有人跳出來要求“一刀切”禁止,理由翻來覆去就那么幾條:耽誤教學科研、影響司法公正、搶占專職律師飯碗。
這些理由看起來振振有詞,仔細推敲,一條都站不住腳。
一、法學不是玄學,是實踐的志業
反對者最愛說的一句話是“教授就該安守三尺講臺”。這話聽起來正氣凜然,實則暴露了對法學教育本質的誤解。
法學和醫學是現代社會中最相似的兩個專業學科。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支振鋒研究員曾做過一個精辟的類比:“我們很難想象,一個從來沒有進過醫院、從來沒有實習看過病的醫學院學生,簡單考個醫師資格證就能夠作為醫生執業;也同樣很難想象,對于一個醫學院的教授,可以禁止他到醫院執業,不允許他給病人看病。這樣的醫學教授,有誰會相信他的水準?”法學同理。一個從未辦過案子、從未見過真實卷宗的法學教授,他教出來的學生如何應對真實世界的法律挑戰?
中國政法大學趙天紅教授說得更直白:“教學和辦案,我認為他們就是一個相輔相成的關系,不是對立的關系。法學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只有把理論和實踐結合在一起才能更好地實現教學目的。”她甚至認為,“作為一個法學專業的教師,如果有時間有能力的話,都應該盡量地去做一些法學實務的兼職”。我在中國政法大學給研究生開設的《證據法案例教程》、《刑事司法實務》等課程,都是在校內最受歡迎的實務課程,每一屆的學生都感覺大受裨益,認為我打開了他們通往實踐之路的一扇窗。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顧永忠教授的職業生涯更有說服力。他曾在公安機關工作,后上大學、讀研,留校任教十年后,因覺得“紙上得來終覺淺”,辭去教職做了十年專職律師,再回學校時“信心滿滿,得心應手,學生們也非常愿意選我的課”。他坦言:當初離開學校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實務經歷讓他覺得教學生時“力不從心”。
四川大學法學院韓旭教授從研究角度補充了這一點:“實踐出真知”,問題意識是學術文章寫作的基礎,“從事兼職律師工作有助于法學教師發現問題,從而培養問題意識,寫出更有實踐價值的論文。在教學上,避免了‘空對空’的從理論到理論”。
龍宗智教授在《法學家茶座》上對這個問題談得更深。他以自身經驗舉例:他關于“印證證明”的經典論文,源于辦案心得;“賄賂犯罪證據的客觀化審查機制”一文,來自辦理賄賂案件的實踐體悟。他直言:“不辦案而沒有辦案經驗的人去講如何辦案,如何進行證據分析和程序操作,有點像大姑娘講生孩子,容易淪為紙上談兵。”
如果禁止教授辦案,就等于禁止醫學院教授進手術室。這種道理,放在醫學領域無人敢主張,放在法學領域卻有人振振有詞——這本身就是一個需要反思的現象。
二、“擠占市場”?不到2%的群體如何“加劇內卷”
反對者聲稱法學教授兼職律師會“加劇行業內卷、擠占市場”。這個說法是反對理由中最情緒化、也最經不起數據檢驗的一條。
根據司法部公開數據,截至2023年底,全國兼職律師總數約1.4萬人,而同期律師總人數已超67.7萬。到2025年,律師隊伍發展到83萬人,兼職律師占比降至2%以下。韓旭教授對此一針見血:“如此小的比例和規模,不足以導致律師規模的擴大,其代理的案件數量有限,不存在所謂的‘擠占市場’問題。”
再換個角度看:如果2%不到的群體就能“加劇”83萬人市場的“內卷”,那這個行業的競爭格局得脆弱到什么程度?把行業內卷的責任推給一個微不足道的比例,不是在解決問題,是在找情緒出口。
反對者還提出“公平”問題:教授拿國家工資又掙律師費,兩頭占好處。這個說法聽上去有道理,但經不起推敲。教授兼職律師并非“不勞而獲”,他付出了時間、精力和專業知識,理應獲得相應報酬。韓旭教授說得實在:“法學教授多是法學博士畢業,十年寒窗苦讀,社會理應給予其應有的回報,讓他們收入豐厚,能夠過上體面的生活。如果你眼紅,你也可以通過提升自身能力水平躋身大學老師行列。”說句不怕丟人的話,如果我不從事兼職律師,僅靠大學里的微薄收入,恐怕我不可能在北京買房,也不可能養活一家老小,說不定早日餓死了。
至于“公立大學教師拿納稅人的錢就不該兼職”,支振鋒研究員給出了精辟的回應:“拿著‘國家薪俸’從事兼職律師會導致不公平的批評,雖然有道理,但兩利相權取其重,就不是什么大問題了。”制度取舍要看根本目的——如果兼職律師能提升法學教育質量,從而造福整個法治建設,那么這點“公平”上的減分,完全是可以接受的代價。法學教授也是人,“也有高堂在上需要贍養,也有子女繞膝需要撫養,也食五谷雜糧,避不開人間煙火”。
三、“師生關系影響司法公正”是個偽命題
反對兼職律師制度最誅心的理由,是說教授的學生遍布公檢法,師生同庭會影響司法公正。
張建偉教授在討論這個問題時承認:“西南政法大學一位教授當年辦理打黑案件時,社會上就有一些議論,說這位教授培養這么多學生,學生可能做了法官、檢察官,那趙教授在庭上做辯護人的話,法官、檢察官會不會有一種傾向?”但他同時指出:“雖然這種師生關系實際影響到司法公正的事例很難找到。”我覺得他有點過慮了,因為師生關系,本來也屬于回避情形里的“其他關系”。多年前,我曾在北京密云法院的一次開庭前,邂逅作為該案公訴人的一位法大畢業的學生,她僅僅是聽過我的課,還不是我的研究生,我們就主動回避了,正式庭審時她只能在下面旁聽,而由她同事作為公訴人,而且雖然我據理力爭,但該案的結果并不理想。
龍宗智教授對此有更深入的體會。他在《法學家茶座》中寫道:“不能說師生關系沒有意義,不過這只是許多可能影響司法的社會關系之一,而在正常情況下,對司法公正一般不致形成負面影響。道理很簡單——其間并無利益關系。也許你在學校或校外給他上過課,法官、檢察官可能會給你必要的尊重,但僅此而已。案子該如何訴,如何判,仍然循例展開,因為這是他們的基本職責和責任。”我在上課時給學生經常講,只要你們對得起學法律的初心,對得起自己的良知,認不認老師都根本不重要。
許身健教授也認為,是否妨礙司法公正不能一概而論,“師生關系不是說天然就要腐敗,不能一概而論,這種想法過于簡單,況且現在我國對司法腐敗有各種各樣的制約”。
如果師生關系本身就能動搖司法公正,那么同窗關系呢?前同事關系呢?同鄉關系呢?按這個邏輯推演下去,任何社會關系都成了司法公正的威脅,回避制度形同虛設。司法公正依賴于制度約束和職業倫理,而不是依賴于法官不認識律師。若講有人勾兌,有人搞腐敗,有人暗中利益輸送,目前而言,恐怕專職律師群體中更多吧?
四、域外經驗:允許才是主流,禁止也有例外
反對者常援引德國為例,說德國禁止公立大學法學教授兼職律師。這個說法部分屬實,但他們對制度的理解過于片面。
韓旭教授指出:“在德國,如果系大學教師從事律師工作,甚至無須參加和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和培訓。根據《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大學法學教師,即使未注冊為律師,也可擔任辯護人。”這說明德國法律并未把教授完全隔絕在司法實踐之外,而是保留了他們參與個案的空間。
臺灣地區也類似:公立大學法學教授被禁止兼職律師,但私立大學不受此限。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熙懷曾解釋:“因為如同公職人員一樣,政府為教授提供了足夠的供給。從事為雇主有償服務的律業,會影響教授發表公正無偏的學術見解。”
如果把目光投向美國,情況完全不同。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德肖維茨一生辦理過辛普森案等無數著名案件,從未有人質疑他兼職律師是否影響了學術中立。韓國、日本等近鄰也允許法學教授兼職律師,且近年來“特別重視加強法學院的實踐教學,鼓勵法學教授接觸司法實務,同時也從司法實務當中吸收一些優秀的律師到研究生院、法學院專門從事教學工作,以彌補純粹的理論教學脫離司法實踐這樣一個現實”。
可見,“國外禁止”并非普世結論,選擇哪種制度取決于各國對法學教育定位的不同理解。不存在“普世正確”的唯一答案。
五、問題的本質是管理,不是禁止
反對兼職律師制度的人往往把個別管理上的漏洞當成了制度本身的缺陷。
顧永忠的回應很實在:“如果學校對教師教學研究工作嚴格管理,這個問題是完全可以解決的。當教師圓滿完成了教學和科研工作,工作之余從事兼職律師工作有何不可?”道理很簡單:一個不認真教學的全職教授,問題出在他本人,不在他有沒有兼職。
許身健教授主張保留兼職律師制度:“路徑依賴已經形成了……這個制度本身并不壞,只是制度發展的過程中產生了問題。”學校完全可以通過職稱考核、課時量要求、科研任務來規范兼職行為。
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2026年1月召開教職工兼職律師專題座談會,副院長蘇鏡祥在會上強調“兼職工作需以完成本職教學科研任務為前提”,并明確了“規范管理、發揮專長、服務社會、助力育人”的工作方案。這種“規范管理”的路徑,比“一刀切禁止”更務實、更合理。一個完不成教學任務的教授,不管他有沒有做兼職律師,學校都有權依規處理。制度問題,用制度解決,不必動輒上升到“全面禁止”的高度。
中國政法大學在外從事兼職律師的,首要條件必須是教學科研考評合格,否則連學校的同意兼職證明都開不出來,反對者又有何憂?
六、誰在替律師群體發聲?
韓旭教授在文末提了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問題:“如果大學老師不被允許做兼職律師,當律師執業權利遭受侵犯時,誰又出來替你們發聲呢?”
法學教授兼具學術身份和實務經驗,能以更理性的視角發現問題、提出制度層面的批評和建議。把他們擋在法庭門外,擋住的不僅是教授本人,也是律師群體在制度建設中的一支理性力量。
法學教授兼職律師制度,不是給少數人的特殊待遇,而是一個法治大國對其法學教育和司法實踐之間不可或缺的通道。與其爭論“該不該禁止”,不如追問:誰在害怕理論與實踐的結合?誰在害怕法治的陽光照進更多角落?為什么要害怕那些既能教書育人、又能捍衛權利的法學教授?某些專職律師本是同根生,又相煎何太急?
禁止兼職律師制度的理由,每一條都經不起推敲。制度需要的是規范,不是消滅。法學家們如果只躲在書齋里推演概念、構造體系,那法學就真的成了一門“屠龍之術”,遠離了它本該服務的大地。法學教授兼職律師制度的意義,從來不在于它讓少數人多了幾份收入,而在于它讓中國法治的根基扎得更深、更牢。法學教授們,不該被擋在法庭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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