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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遭遇交通事故不幸離世,家屬出于“入土為安”的傳統理念,未對逝者進行尸檢便將遺體火化。本以為可順利申請保險理賠,保險公司卻以“死因不明”為由拒絕賠付……
這是發生在山東省臨沂市沂南縣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未尸檢火化面臨索賠難題
2025年4月1日,劉某駕駛電動二輪車與范某某駕駛的小型面包車相撞,導致劉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均負事故同等責任。
同年4月至9月期間,劉某先后經過五次住院治療。隨后,在未有醫囑同意的情況下,家屬堅持要求出院,劉某于出院后次日死亡。悲痛中,劉某家屬未做尸檢便將其遺體火化。
隨后,劉某家屬向肇事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死因不明”為由拒絕賠償,稱劉某未做尸檢、無法證實死因與此次事故有關,并稱劉某生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等基礎疾病,可能是自身疾病導致死亡。
在遺體已經火化、沒有尸檢報告的情況下,如何認定交通事故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系?
法官調取了劉某入院治療的五次住院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等,結合各階段診療內容核實傷情發展、治療過程的合理性,還與主治醫生溝通取證。
判保險公司賠償30余萬元
劉某在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前,本身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基礎性疾病,較普通人更為脆弱。事故造成劉某遭受外傷,其后雖先后五次入院接受持續診療,但在醫療尚未終結、醫務人員已充分告知提前出院存在重大生命風險的前提下,劉某家屬仍然堅持要求劉某出院,未能繼續接受規范救治,劉某在出院次日即不幸死亡,劉某親屬的行為對于損害后果的擴大存在明顯過錯。
同時,交通事故造成的外傷,直接致使身患多種基礎疾病的劉某身體機能、健康狀況短時間內急劇惡化,成為誘發死亡結果的重要因素。綜合判斷:劉某的死亡結果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高度蓋然性的因果關系。
法院最終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向劉某親屬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0余萬元。
來源 法治日報
編輯 成嘉怡
審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對 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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