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訊近日,平遠縣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謝某因駕駛機動車時未專心駕駛,低頭查看手機信息,將前方推行兩輪電動車的行人撞倒致死,最終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6年2月20日上午,謝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某路段時,因低頭查看手機信息,未注意觀察前方路況,將正在路邊推行兩輪電動車的行人撞倒在地。事故發生后,謝某立即撥打110報警和120急救電話,并在現場等候。受害人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鑒定,被害人系因重度顱腦損傷死亡。公安機關認定,謝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平遠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駕駛機動車時,任何分散注意力的行為,包括查看手機、發送信息、調試導航、接打電話等,都可能瞬間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分心駕駛危害極大,廣大駕駛人務必牢記駕車時嚴禁手持、操作手機,確有需要應靠邊停車后再處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梅州日報記者:陳堅平
通訊員:曾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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