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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關某、竇某長期從事重型自卸貨車運輸業務,趙某、徐某(均另案處理)受雇作為被告人竇某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自20XX年4月16日以來,被告人關某、竇某為獲得更大的利潤,車輛嚴重超載運輸。為避免在途中被執法人員或電子監控查獲,被告人關某、竇某故意遮擋車輛號牌,為實施超載、變道、闖紅燈等違章行為提供便利。行車過程中,四人組成車隊,由被告人竇某駕車帶路,被告人關某、趙某、徐某分別駕駛三輛重型自卸貨車跟隨帶路車運送石料。途中,四人通過對講機保持聯系,被告人竇某帶路中發現有執法人員檢查,即通過對講機通知后車靠邊停車逃避檢查。為縮短在途時間,四車通過連續闖紅燈、不按車道通行等方式加快運輸速度,以降低路途中被查獲的風險。經統計,20XX年4月16日至4月28日的六次運輸中,該車隊累計闖紅燈至少350車次,多次在車流密集的路口或其他車輛避讓的情況下強行闖紅燈通過。20XX年4月28日22時29分許,被告人關某駕駛嚴重超載的重型自卸貨車,途經某交叉路口時,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與鐘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和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人關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關某、竇某被關押在柘城縣看守所。那么,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嗎?被告人違反交通規則超載、闖紅燈等行為,與放火、決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危險程度是否相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通過闖紅燈、變道、超載等行為在公路上追逐競駛以達到多跑車的目的,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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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根據本案在卷證據,被告人關某有著多年的駕駛經驗,為通過超載運輸追求更大的經濟利益,在明知隨意闖紅燈、不按車道通行、超載駕駛,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在發生緊急情況,超載車輛制動受到影響不能及時剎車,也不能打方向避讓,否則會發生側翻等更嚴重后果的情況下,仍在較短的期間內有組織、高頻次地實施上述駕駛行為,最后造成一死一傷的嚴重交通事故。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不足以評價被告人行為的危害性,故上述被告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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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貌似和普通的交通肇事和危險駕駛犯罪行為類似,但卻應當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以更高的刑罰。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險方法”的界定應當嚴格按照文義解釋和同類解釋規則進行,以公眾對本罪危害程度的一般理解為其外延,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可能性為其內涵。按照文義解釋規則,對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危險方法”行為,客觀上必須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產生了威脅,具有發生危險后果的現實可能性。在文義解釋的基礎上,還要按照同類規則來進行限制解釋。對“其他危險方法”的危險程度應當限定在危險程度上與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等行為相當的方法。因此,那些雖然對公共安全有一定的危險,但還未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且危險程度和行為放火、爆炸等行為危險程度不相當的行為,則不宜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就本案而言,主觀上,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為追求經濟利益,仍采用此種危險方法駕駛車輛,對危害后果的發生持間接故意態度。而交通肇事罪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屬過于自信的過失。本案中,被告人明知自己隨意闖紅燈、不按車道通行、超載駕駛,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如果駕駛時發生緊急情況,難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發生,仍實施上述行為,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態度。被告人雖辯解在闖紅燈的時候都盡到了注意義務,在通過路口時是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才闖紅燈。但是駕駛嚴重超載車輛闖紅燈本身就是對公共安全極具危害的加害行為,闖紅燈過程中所謂的多加注意,并不足以減輕或者避免加害行為的危險性,且行為人沒有采取任何的其他防范措施,在連續快速多次闖紅燈的過程中,行為人并沒有采用減速、鳴笛等預警措施,在干擾正常通行車輛的過程中,都需要由對方車輛主動避讓來避免危險的發生。因此,被告人主觀上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柘城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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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本案被告人實施行為的危險程度遠超普通交通肇事罪的危險程度。在普通交通肇事犯罪中,行為人也會實施臨時的、短暫的、偶然的超載、闖紅燈等交通違章危險行為,但大多數是在采取了一定的避免措施的情況下實施的。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駕駛嚴重超載的車輛,在道路上連續實施闖紅燈的行為,多次是在車流密集的路口,在其他車輛停車或減速避讓的情況下強行闖紅燈通過,這種連續的密集的嚴重交通違章行為,使得危害程度產生疊加效應,發生現實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和概率大大提升。在出車沒幾天的時間內,即發生致一死一傷的嚴重交通事故。同,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危害程度也遠超一般的危險駕駛行為,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和刑罰規定,不足以包含本案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危害性。綜上,本案應當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柘城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柘城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柘城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柘城縣推薦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柘城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詐騙罪、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虐待罪、強奸罪、強制猥褻罪、聚眾淫亂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貸款詐騙罪、貪污罪、受賄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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