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市場的“隱形門檻”又添新變種。據媒體報道,部分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要求求職者提供“無信訪證明”,否則不予錄用。這一要求令人錯愕——信訪本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救濟渠道,何時竟成了求職路上的“污點記錄”? 所謂“無信訪證明”,通常指向相關部門出具個人未曾進行過信訪活動的書面憑證。然而,信訪制度設立的初衷,在于為群眾提供表達訴求、解決問題的法定渠道。一個人是否信訪過,與其專業能力、職業素養、道德品質并無任何關聯。將合法行使公民權利的行為與求職資格掛鉤,不僅于法無據,更涉嫌就業歧視,侵犯了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 更值得追問的是,類似“無信訪證明”這樣缺乏合理性的招聘門檻,究竟還有多少在暗中運行?從“無犯罪記錄證明”被濫用,到要求提供“婚育狀況”“血型星座”等與崗位無關的信息,再到如今將“無信訪證明”納入考察范圍,一些用人單位在設置招聘條件時,似乎越來越隨意,甚至將歧視性條款包裝成所謂的“企業用人自主權”。 必須明確,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絕非沒有邊界。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要求求職者提供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的證明材料,本質上是對勞動者人格尊嚴的漠視,是對法律底線的挑戰。 破解這類隱性門檻,一方面需要監管層面主動作為,暢通勞動者投訴舉報渠道,并對設置不合理招聘條件的用人單位依法追責,提高違法成本;另一方面,求職者也應增強權利意識,面對不合理的證明要求,敢于說“不”,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讓每一個勞動者都能在公平、透明的環境中求職擇業,既是對個體權利的尊重,也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期待“無信訪證明”之類的怪象,能早日從招聘市場中銷聲匿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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