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8月14日電(記者 高萌)生態環境法典即將實施之際,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件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案例中,一破壞海洋生態的公司因暫無可供執行財產,在“法院判執+檢察監督+行政監管”的生態修復機制下,以異地修復、清淤和植樹的方式代償。
根據最高法公布的案情,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靖某公司委托基某公司在珠江入海口—洪奇瀝水道“沙仔”海域,以清淤之名非法采砂8萬余立方米,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
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廣州海事法院判決兩公司連帶賠償生態服務價值損失費等185萬余元并賠禮道歉。判決生效后,兩公司暫無可供執行財產,基某公司表示其具有河道疏浚資質和能力,愿意通過“異地修復”方式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履行。
經過廣州海事法院經與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向中山市水務局依法移送監管,選定中山市神灣鎮竹排村作為異地修復地,進行河道清淤和沿岸植樹,并簽訂了異地修復方案。最終,基某公司以清淤8000多立方米,栽種喬木1500棵代償其應承擔的56萬余元。
最高法表示,該案的成功執行,既堅守生態保護法治底線,又避免對無金錢履行能力但有特殊資質的企業“一棍子打死”,通過替代性執行措施確保責任落實,為海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有效執行”提供了有益探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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