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最高法發布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為兩公司在珠江入海口以清淤之名非法采砂8萬余立方米,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被判賠185萬余元后,卻無可供執行財產,最終通過“異地修復”方式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履行,以清淤8000多立方米,栽種喬木1500棵代償其應承擔的56萬余元。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靖某公司委托基某公司在珠江入海口—洪奇瀝水道“沙仔”海域,以清淤之名非法采砂8萬余立方米,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廣州海事法院判決兩公司連帶賠償生態服務價值損失費等185萬余元并賠禮道歉。判決生效后,兩公司暫無可供執行財產,基某公司表示其具有河道疏浚資質和能力,愿意通過“異地修復”方式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履行。
【執行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經與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研究,探索“法院判執+檢察監督+行政監管”協同機制,以多方參與監管執行和解的方式,對賠償義務人的連帶責任適當內部劃分,確保生態修復過程透明化、執行公開化,防止生效判決成為“白條”。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移送政府部門監管辦法(試行)》的要求,向中山市水務局依法移送監管,選定中山市神灣鎮竹排村作為異地修復地,進行河道清淤和沿岸植樹。2025年3月12日,廣州海事法院、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中山市水務局、基某公司、靖某公司等共同簽訂生態損害賠償費用分擔和執行方式的異地修復方案。基某公司以清淤8000多立方米,栽種喬木1500棵代償其應承擔的56萬余元。方案在相關部門監管下實施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成功執行,既堅守生態保護法治底線,又避免對無金錢履行能力但有特殊資質的企業“一棍子打死”,通過替代性執行措施確保責任落實,為海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有效執行”提供了有益探索。“法院判執+檢察監督+行政監管”的生態修復機制,府院共護生態環境的區域聯動機制,是協同共治、系統治理理念在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領域的集中體現。
記者:栗鑫
責編:于佳敏
監制:時漢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