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售賣假種子總價款1.6萬元,判賠4.4萬元
賣了55袋玉米種子,罰款2萬余元
商品豆冒充良種銷售7萬余斤,判刑罰款
無證經營假蘿卜種子,被罰款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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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線上售賣假種子,總價款1.6萬元,被判賠4.4萬元
近日,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經營者孫某通過網絡社交平臺推廣、售賣假種子,被依法判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024年9月份,許某在網上看到孫某發的貓爪草種子推銷視頻,遂添加其微信好友,訂購了四畝地的貓爪草種子,總價款1.6萬元。兩人微信聊天的時候,孫某承諾種子出芽率七成左右,但又表示實際出苗受土壤、管理等多種因素影響。許某交完定金后,于同年10月前往孫某經營場所自取種子并結清剩余貨款。隨后許某完成播種,誰知種下的貓爪草全部未出苗。許某多次與孫某協商解決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孫某對外銷售的該批種子未附帶任何標簽及使用說明,孫某本人亦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所售種子亦未經過質量檢驗檢測。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通過網絡、微信建立聯系并達成種子買賣合意,雙方成立買賣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銷售的種子必須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需載明品種名稱、質量指標、生產經營者等信息。被告孫某出售的貓爪草種子無任何標簽和說明,且其無經營許可證,種子未經檢測,依法應認定為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假種子”。孫某作為經營者,應對其銷售的種子質量負責。許某因使用假種子導致種植失敗,遭受損失,有權向孫某索賠。綜合考量原告實際支出的肥料、地膜、人工等種植成本,種植時長、當地種植環境、作物生長周期及市場價格等因素,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孫某退還購種款并賠償原告許某各種損失共計4.4萬元。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02 賣了55袋玉米種子,罰款2萬余元
近日,2026年南陽市農資執法典型案例發布,其中一起為河南省南陽市農業農村局查處高新區某種子商行經營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玉米種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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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南陽市農業農村局接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移交的轄區某種子商行涉嫌經營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玉米種子案件線索。經查,涉案玉米種子品種審定編號為“贛審玉2009004”,種子外包裝未標注河南省農業農村部門的引種編號,該玉米種子僅通過江西省品種審定和浙江省引種證明,未經過國家級和河南省審定,且江西省發布的品種審定公告確定的適宜生態區域不含河南省,涉案玉米種子共計100袋(其中對外銷售55袋),違法所得184.50元,涉案貨值金額335.45元。
南陽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參照河南省農業農村廳制定的《河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25版),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玉米種子,依法作出沒收未售出的違法種子45袋、沒收違法所得184.50元、并處罰款20670.90元的行政處罰。
03 商品豆冒充良種累計銷售7萬余斤,涉案人判刑罰款
近日,2026年全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技能提升活動在成都舉行。西充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雷洪同志代表南充市,就“四川某農業公司以‘訂單種植收購’為名經營假種子案”作復盤分享,獲得良好反響。該案同時入選四川省農業農村廳“訂單農業典型案例”及四川省公安廳“守護天府糧倉”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包回收、包技術、保底價”——這樣的訂單農業合作,對廣大種植戶而言極具誘惑力。然而,這背后可能暗藏騙局。
2023年8月,西充縣4家大豆種植戶舉報,稱與四川某農業公司簽訂種植收購合同后,所購大豆種子致田間大面積減產。執法人員現場發現,涉案種子為無品種名稱、無審定編號、無生產信息的“三無”白皮袋。經檢測,種子發芽率遠低于國標;經專家組田間鑒定,大豆減產高達70%以上。4家種植戶共購種6109公斤,支付貨款14萬余元。
案件查辦中,西充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迅速啟動行刑銜接程序,商請公安提前介入,第一時間固定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流水等關鍵電子證據。隨后,執法人員配合公安遠赴遼寧開原、湖北等地溯源深挖,成功鎖定上游造假源頭——犯罪嫌疑人劉某以3元/斤收購普通商品大豆,經簡單篩選后裝入無標簽編織袋,冒充優良品種以4.1元/斤對外銷售,累計銷售假種子7萬余斤,涉案金額達28.5萬余元。
2025年,西充縣人民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04 無證經營假蘿卜種子,被罰款8萬元
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發布2026年自治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典型案例通報(第二批)。2026年以來,全區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緊扣“綠劍護糧安”執法主線,堅持“零容忍”,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侵害農民權益等各類涉農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性質惡劣、影響市場生產經營秩序的典型案件。為強化警示教育和法治宣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從上述案件中選取了10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其中包括一起種子案。
2026年1月27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和田地區農業農村局立案查明,洛浦縣某種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北京某種子有限公司購進無標簽標識的白色塑料編織袋包裝的蘿卜種子300公斤,后續退貨265公斤,剩余35公斤,并向洛浦縣蔬菜銷售商銷售25公斤,銷售金額3750元,剩余10公斤未銷售。
經檢測該批種子為假種子,無標簽標識,違反種子包裝標注強制性規定。該種業有限公司無證經營假種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4月15日,和田地區農業農村局責令該公司停止經營假種子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未銷售的假種子10公斤、違法所得3750元,并處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丨綜合
編輯 | 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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