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處理了幾起 一型糖尿病的重疾理賠糾紛,當事人都已在正規醫院確診,需要終身依賴胰島素注射治療,病情嚴重程度顯而易見,但申請理賠時卻收到了拒賠通知。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高度一致:僅確診 一型糖尿病不滿足賠付條件,還需出現植入心臟起搏器、因壞疽切除腳趾等嚴重并發癥之一方可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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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類常見拒賠理由的條款來源
翻看這類重疾險合同,“嚴重 一型糖尿病” 的病種定義通常分為兩層:第一層是基礎診斷,要求明確確診 一型糖尿病且持續依賴外源性胰島素治療;第二層是附加門檻,要求同時滿足 “植入心臟起搏器”“切除腳趾”“出現增殖性視網膜病變” 等嚴重并發癥中的至少一項。
從保險公司的條款設計邏輯來看,是將賠付標準限定在 “糖尿病已進展至晚期嚴重并發癥階段”,以此控制理賠風險。但對患者家庭而言,一型糖尿病一旦確診就必須立刻啟動規范治療,不可能為了達到理賠條件而延誤就醫、放任病情發展到截肢或心臟受累的程度,這既不符合醫學診療原則,也違背普通人投保重疾險的合理期待。
醫學確診標準與保險條款的認知差
從臨床醫學角度,一型糖尿病的核心特征是胰島 β 細胞被破壞、胰島素絕對缺乏,一經確診就需要終身使用外源性胰島素維持生命,本身就屬于需要長期治療、嚴重影響生活質量的慢性重大疾病。臨床診斷主要依靠血糖檢測、C 肽水平、自身免疫抗體等指標,并不以是否出現晚期并發癥作為確診前提。
保險條款中額外增設的并發癥門檻,相當于在醫學診斷標準之上,又疊加了一層更嚴苛的賠付條件。這種條款設置本身有其精算定價層面的考量,但對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普通投保人來說,很容易形成 “確診糖尿病即賠重疾” 的認知偏差,最終在理賠時產生糾紛。
司法實踐中的核心裁判思路
在我們處理的同類案件中,法院的審查通常圍繞兩個核心問題展開。 首先是條款性質認定。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這種在疾病定義中額外增設嚴苛條件、實質減輕保險人賠付責任的條款,即便沒有放在 “責任免除” 章節,也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依法應當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如果投保時保險公司未就該限制條件進行加粗提示和通俗解釋,該條款可能被認定為不產生效力。 其次是疾病嚴重程度的實質判斷。很多法院在裁判中會認為,一型糖尿病患者需終身依賴胰島素治療,疾病本身已對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造成重大、持續的影響,符合普通人對 “重大疾病” 的普遍認知中國法院網。僅以未出現晚期并發癥為由拒賠,與投保人投保重疾險的合理保障期待存在明顯偏差。
我們近期辦結的一起同類案件——“一名長期依賴胰島素注射、一型糖尿病已經非常嚴重的兒童被保險公司拒賠”,法院最終采納了上述觀點,認定保險公司增設的并發癥限制條款未盡提示說明義務,判決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全額賠付重疾保險金。
遇到此類拒賠的處理建議
如果正面臨類似情況,可以按以下步驟理性處理: 第一,先調取完整保險合同,找到 “嚴重一型糖尿病” 的完整定義,明確保險公司拒賠的具體條款依據; 第二,備齊全套醫學材料,包括確診病歷、C 肽及抗體檢測報告、胰島素長期治療記錄、血糖隨訪記錄等,完整證明病情與治療依賴程度; 第三,向保險公司索要加蓋公章的書面拒賠通知書,明確拒賠的事實與條款依據; 第四,若對拒賠結論有異議,可先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核,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也可通過監管投訴、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主張權益。
本文為保險法律知識科普,不構成個案專屬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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