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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起,雷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聚焦網絡餐飲領域突出問題,扎實推進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持續凈化網絡餐飲市場環境。截至目前,已查辦一批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后續將分期分批公開典型案例,引導餐飲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壓實網絡餐飲平臺管理責任,全力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現將首批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予以通報,供全縣餐飲服務單位引以為戒。
案例一:雷波縣某涼粉店經營場所環境衛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案
案情簡述:
2026年6月4日,雷波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涼粉店開展網絡餐飲專項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店鋪操作臺、周邊墻面及地面積存大量油污,經營場所整體環境衛生臟亂,不符合食品安全經營場所衛生相關標準要求。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
警示意義:
不少網絡餐飲線上小店只注重線上包裝、接單引流,忽視線下后廚環境衛生。本案直指線上餐飲“線上光鮮、線下臟亂”的典型痛點,警示經營者網絡餐飲并非監管盲區,外賣后廚全程納入抽查范圍,流量不能凌駕于食品安全之上,必須同步管理好線下生產加工環境。
案例二:雷波某奶茶店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案情簡述:
2026年4月23日,雷波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雷波某奶茶店開展網絡餐飲專項檢查,在店內操作臺儲物柜、倉庫貨架查獲凍干無花果碎、葡萄風味飲料濃漿等過期食品原料,上述過期原料與其他有效期內原料混放且無區分標識,執法人員現場拍照取證,依法扣押涉案過期原料。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根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1000元;3.沒收涉案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
警示意義:
本案查處網絡餐飲食品原料過期突出問題,靶向直擊外賣行業最常見、最直接的食品安全風險。通過從嚴查處曝光,有效杜絕過期食材流入餐桌,切實保障廣大外賣消費者飲食安全。同時,有力震懾線上餐飲商戶存放、使用過期食品原料的僥幸違法行為,倒逼轄區網絡餐飲經營者常態化開展食材保質期自查清理,規范原料儲存和日常管理,從源頭整治外賣食材過期亂象,持續凈化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環境。
案例三:雷波某鮮鹵店未按要求儲存食材案
案情簡述:
2026年6月9日,雷波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雷波某鮮鹵店開展網絡餐飲專項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店冷凍柜內食材未密封保存,未標注食材名稱,且個人生活食材亦存于該柜內;店內調料柜全部調料未密封儲存,與個人生活物品混放,且柜內衛生較差、油污堆積,環境衛生不達標。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
警示意義:
肉制品極易滋生細菌,常溫存放、混放堆放會造成食材變質,引發食品安全隱患。本案查處鮮鹵店食材儲存不規范問題,警示轄區熟食經營商戶要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做好食材冷藏保鮮,做到生熟分開存放,強化日常后廚自查自糾,摒棄僥幸心理,嚴格遵守食品儲存相關規定。監管部門以行動告知商戶,我們將持續加大熟食行業日常巡查力度,及時排查隱患,嚴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切實保障群眾飲食安全。
案例四:雷波某烤豬店一名員工未持有健康證上崗案
案情簡述:
2026年6月12日,雷波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雷波某烤豬店開展網絡餐飲專項檢查。經查,該店共有從業人員蘇某某、張某某2人,現場僅能提供蘇某某有效健康證明,張某某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即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執法人員依法開展調查處理。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
警示意義:
本案查處餐飲從業人員無有效健康證明上崗違法行為,為各類餐飲經營主體敲響警鐘。經營者須全面壓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餐飲從業人員直接接觸食品,無健康證上崗極易引發病菌交叉感染,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商戶要健全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督促員工按時辦理、按期更換健康證明,做到全員持證上崗,同步完善從業人員臺賬,常態化開展內部自查自糾。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開展日常巡查,緊盯人員健康管理薄弱環節,倒逼餐飲門店規范經營,從源頭消除食品安全風險,守護群眾飲食安全。
案例五:雷波某蛋糕店銷售無標簽標識的自制糕點案
案情簡述:
2026年2月3日,雷波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雷波某蛋糕店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無標簽標識的食品。執法人員對該店銷售無標簽標識的食品的行為作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店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2026年2月9日,執法人員對該店開展復查時,發現該店自制糕點食品標簽標識不規范的問題仍未完成整改。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九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根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500元。
警示意義:
本案為蛋糕店銷售無標簽標識食品、受到處罰后拒不整改的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突出。其一,食品經營者須壓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規范標注食品標簽信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其二,當事人受到警告后逾期拒不整改,暴露出部分經營者法治觀念薄弱,輕視監管整改要求。柔性監管、輕微處罰不等同于免除整改義務,經營者必須按期落實整改。其三,食品安全無小事,標簽標識是關鍵環節,廣大食品生產經營者切勿抱有僥幸心理、敷衍了事,違規必將承擔法律后果,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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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雷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編輯:代雨珈 李瑞
責編:鄒湘
編審:阿比伊木
終審: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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