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商事調解條例》實施后,人民調解免費、商事調解有償的二元調解制度正式確立,但各地法院、綜治中心民商事案件分流標準不統一、尺度多變,當事人與代理人分不清分流規則,困惑、投訴頻發,嚴重阻礙條例落地與訴源治理推進。本文聚焦調解分流亂象,梳理上海、浙江等地民商分道試點做法,對標英美、歐盟、日本域外分層解紛雙軌收費模式,從公私法劃分、權責對等、財政公平維度闡釋分道法理,并探討民商分道的理想方案。
【正文】
《商事調解條例》已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我國人民調解公益免費、商事調解市場化收費的二元調解制度框架已然落地。但當前各地法院、綜治中心訴調對接實踐存在突出亂象:對于哪些案件委派人民調解組織、哪些案件委派商事調解組織,各地劃定標準、執行尺度參差不齊,口徑時常變動。市場主體、普通群眾及代理律師難以明晰分流規則,極易產生困惑、質疑,并可能引發相關投訴。
民商分流邊界模糊,同類糾紛有的免費、有的收費,不僅影響群眾的獲得感,也影響《商事調解條例》的落地見效。因此,明確民商分道標準、建立穩定分流機制已是當務之急。
所謂民商分道,核心是剛性分流:自然人純民事糾紛歸口人民調解,財政兜底不收費;涉經營商事糾紛統一委派商事調解組織,實行市場化收費,相關成本最終由違約、敗訴方承擔。本文結合國內各地試點、域外成熟解紛機制,梳理民商分道法理與法律依據,提出理想化落地方案,根治調解分流無序難題。
一、國內民商分道地方試點實踐
上海依托《上海市促進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條例》,在浦東、靜安等區域設立民事、商事獨立調解窗口,劃定清晰受理清單:婚姻家事、鄰里、自然人生活借貸等人身與基礎民生糾紛,一律移交村居、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經費由市區財政全額保障;企業買賣、建工、金融、股權投資等經營性糾紛,全部納入商事調解中心市場化處置,分流口徑長期穩定。
杭州以主體身份、交易目的劃分糾紛屬性,明確個體工商戶、企業參與的經營爭議不再委派人民調解。
各地實踐印證,如果分流標準搖擺、民商渠道互通混用,必然滋生群眾質疑;唯有固定受理清單、長期統一執行,才能形成穩定社會預期。
二、域外的分流做法與鏡鑒
域外雖無“民商分道”表述,但普遍區分自然人私人糾紛與市場商事糾紛,實行公益、有償雙軌收費。
英美法系中,英國CEDR商事調解按標的或工時市場化計費,調解費可判令違約方全額承擔;普通民眾家事、鄰里糾紛可申請財政法律援助,實現低成本維權。美國社區調解中心由財政、公益基金支撐,免費處理居民民間矛盾,商事調解完全依靠市場自主運營,無公共資金補貼。
歐盟《民商事調解指令》確立分層費用規則,比利時、意大利對自然人生活糾紛提供財政兜底救濟,企業商事調解自主付費。日本家事調解經費國庫保障,商事調解參照訴訟標的收取調解費用。
域外共識清晰,公共財政的核心職能是保障普通群眾基礎民生權益;市場主體從事營利活動,糾紛解決屬于經營成本,不應占用普惠性財政資源。
三、民商分道的法理與法律依據
國內外實踐證明民商分道具備現實必要性,且有著堅實的法理邏輯與法律依據。
(一)法理支撐
其一,公私法分野原理。民法調整自然人生活類人身、財產關系,國家負有民生保障義務;商法規制營利性經營活動,遵循等價有償、商事自治,糾紛化解應當遵循市場對價。民商分道是公私法邊界在多元解紛領域的落地體現。
其二,權責對等誠信激勵原理。商事糾紛免費化解本質是計劃經濟思維,弱化違約懲戒力度。市場化收費并由敗訴方承擔,抬高失信成本,倒逼市場主體主動履約;普通民事當事人多為弱勢自然人,免費調解可平衡權利義務。
其三,公共財政公平分配原理。財政資金來取全體納稅人,應當優先用于普惠民生。商事糾紛占用免費調解資源,有違分配公平;民商分道可實現財政資源精準投放,商事調解依靠市場化收入自我造血。
(二)法律依據
1. 《人民調解法》第四條明確,人民調解僅調解民間糾紛且不得收費,天然排除經營性商事爭議。
2. 《商事調解條例》第十六條賦予商事調解組織市場化收費權限,與人民調解形成二元區分。
3. 最高法、司法部相關指導意見明確,人民調解聚焦基層民間矛盾,專業商事糾紛交由商事調解組織處置,為訴前剛性分流提供司法指引。
四、民商分道的理想落地方案
根治分流亂象,關鍵在于清單固化、渠道隔離、監督閉環,規則長期不變。
第一,出臺全國統一民商分流正負清單,剛性執行。人民調解僅受理婚姻、贍養、鄰里、自然人小額生活借貸等純民事糾紛,不再承接涉企業、經營類案件;凡基于生產、投資、擔保、金融產生的商事爭議,統一分流商事調解。清單由最高法、司法部聯合印發,全國統一標準。
第二,物理隔離兩類調解通道。訴訟服務中心分設獨立立案分流窗口,兩套調解組織名冊互不交叉,從流程上杜絕商事案件混入免費調解渠道。
第三,建立常態化督查糾錯機制。法院、司法行政聯合核查違規跨渠道分流案件,定期通報整改;同步常態化普法,破除“所有糾紛都應免費”的片面認知,引導社會理解民商分道制度邏輯。
總之,實行民商分道,堅守“民事歸人調、商事歸商調”二元框架,以法定清單剛性分流、長期穩定實施,既能守住人民調解公益惠民底線,又能依靠對價原則約束市場主體守信經營,同步夯實民生保障與市場經濟法治根基。各地法院推進商事調解改革之初,必須將民商分道作為前置核心制度安排,從源頭根除分流混亂、同案不同費的突出矛盾,保障《商事調解條例》順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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