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氏叔侄冤案中的刑訊逼供、扣押證據與徇私枉法
作者 :黃貴耕
引言
2013 年浙江張氏叔侄冤案再審宣判無罪,成為我國落實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里程碑案件。此案撕開了舊有偵查模式 “口供至上、有罪推定” 的巨大漏洞,而案件核心經辦審核人、曾被冠以 “女神探” 稱號的聶海芬,其履職行為至今仍引發法律界與公眾持續爭議。本案最令人驚駭之處在于:聶海芬不僅主導炮制張氏叔侄冤假錯案,還在真兇勾海峰落網后,濫用職權壓制關鍵 DNA 物證、刻意阻斷案件平反渠道,直接導致兩名無辜公民多承受八年冤獄。當年僅對其作出行政記大過、調離預審崗位的輕微處分,未啟動刑事追責,由此暴露出追責尺度失衡、命案辦案人員缺乏敬畏、冤假錯案難以從根源遏制等深層法治難題。厘清聶海芬在全案中的行為、法定責任、輕罰帶來的負面效應,以及從嚴追責的制度價值,對完善刑事偵查監督、防范冤錯案件具有極強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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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完整脈絡:一人兩案,手握真兇線索卻刻意掩蓋八年
(一)2003 年 “5?19” 命案:無客觀物證,依靠口供構陷張氏叔侄
2003 年 5 月,杭州少女王某搭乘安徽貨車司機張輝、張高平叔侄后遇害,尸體拋于路邊水溝。現場勘查存在根本性無罪證據:死者指甲縫提取到陌生男性 DNA,與張氏叔侄二人完全不匹配;案發現場、貨車內未檢出二人任何生物痕跡、指紋;無目擊證人、無完整作案軌跡佐證二人行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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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預審大隊大隊長的聶海芬,作為全案預審、證據審核第一責任人,完全摒棄證據裁判原則,采用 “突審” 手段獲取前后矛盾的認罪口供,同時安排同監室人員袁連芳威逼誘導叔侄固定有罪陳述,人為拼湊所謂 “完整證據鏈”。面對 DNA 不匹配這一核心疑點,聶海芬刻意弱化、回避該物證證明效力,強行以口供定案。2004 年一審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二審改判死緩與十五年有期徒刑,二人隨即被送往新疆監獄服刑,自此開啟長達十年的申訴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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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間,張高平持續對照同類案件尋找線索,始終堅稱無罪,多次提交申訴材料,要求比對同類出租車女性遇害案件嫌疑人 DNA,但全部石沉大海。
(二)2005 年真兇勾海峰落網:同一審核人掌握關鍵翻案線索,八年刻意封存
2005 年 1 月,出租車司機勾海峰因車費糾紛殺害浙大學生吳晶晶被抓獲,該案作為杭州重大命案,預審、案卷審核工作依舊由聶海芬全權負責。兩起命案作案模式高度重合:均為出租車搭載年輕女性、扼頸致死、拋尸野外,作案對象、手段、場景高度相似,具備并案偵查、交叉比對 DNA 的法定必要條件。
后續 DNA 鑒定證實,2003 年被害少女王某指甲縫留存的兇手 DNA,與勾海峰完全匹配,足以直接排除張氏叔侄作案嫌疑。而這條能夠一鍵平反冤案的關鍵證據,全程掌握在聶海芬手中。此時張高平已通過新聞得知勾海峰案,多次書面、口頭向辦案機關申請調取 DNA 數據比對,聶海芬完全無視申訴訴求,刻意割裂兩起案件關聯,拒絕啟動 DNA 交叉核驗,刻意壓制能夠證明叔侄清白的核心物證。
直至 2011 年,公安機關錄入 DNA 數據庫后才自動匹配出勾海峰,這條被人為封存八年的證據終于浮出水面。2013 年 3 月,浙江高院再審撤銷全部原審判決,當庭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因聶海芬隱匿、壓制 DNA 線索,兩名無辜者平白多承受八年牢獄,家庭徹底破碎:張高平妻子改嫁、母親至死未能等到沉冤昭雪;張輝原定婚約作廢,長期關押造成嚴重精神創傷,多次獄中輕生。國家支付 221 萬余元國家賠償,但金錢無法彌補被剝奪的十年人生、親情與尊嚴。
二、聶海芬三類核心違法履職行為對應的法律責任拆解
結合《刑法》《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聶海芬在案件中存在刑訊逼供、隱匿關鍵無罪證據、濫用職權阻礙糾錯三類違法事實,分別對應不同法律責任。
(一)主導非法審訊,依靠虛假口供定案,涉嫌刑訊逼供相關違法
本案原審定罪核心依據僅有張氏叔侄不穩定認罪供述,無任何客觀物證支撐。二人出獄后一致陳述,審訊期間遭受長時間突擊審訊、精神施壓,同監室耳目受辦案人員指使威逼誘供,形成非法言詞證據。聶海芬作為預審負責人,全程主導審訊流程、審核全部口供筆錄,明知供述存在多處違背客觀邏輯的矛盾點,未依法核查取證合法性,反而將非法口供作為定案核心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刑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依法排除。再審程序中,浙江高院已將全部有罪供述予以排除,直接印證口供取證程序嚴重違法。從職務責任層面,聶海芬未盡預審把關義務,放任甚至主導非法取證行為,是冤案形成的源頭性過錯。
(二)刻意壓制、隱匿真兇 DNA 證據,客觀實施枉法瀆職行為
本案最核心、性質最惡劣的行為,是聶海芬手握能夠直接證明張氏叔侄無罪的 DNA 比對線索,八年拒不核查、刻意割裂兩案關聯,刻意阻斷申訴糾錯渠道。
1. 法定偵查義務層面:命案預審人員負有串并同類案件、比對生物物證、排查第三人作案可能的硬性職責,兩起高度相似命案由同一人審核,本應第一時間開展 DNA 交叉比對,及時消除合理懷疑;
2. 當事人權利保障層面:面對服刑人員多次書面申訴,辦案機關有義務核查申訴線索、調取相關物證,聶海芬刻意無視當事人訴求,人為封堵平反通道;
3. 證據處置層面:死者指甲 DNA 屬于法定無罪證據,聶海芬長期弱化、封存該物證,客觀上屬于隱匿、隱瞞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關鍵證據。
徇私枉法,指將無辜者定罪判刑,使真兇逃避法律制裁,本案中,聶海芬將無辜的張氏叔侄判處重刑,同時刻意掩蓋勾海峰涉嫌 2003 年奸殺案的關鍵線索,致使真兇勾海峰得以逃避該項奸殺罪責,其行為完全契合徇私枉法罪的法定構成要件,聶海芬依法構成徇私枉法罪。依據《刑法》第 399 條徇私枉法罪立案標準,司法工作人員隱匿、隱瞞無罪證據,對明知無犯罪事實的人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徇私枉法罪立案情形;即便不認定主觀 “徇私” 動機,其嚴重不負責任、違規履職造成十年冤獄、巨額國家賠償、司法公信力嚴重受損,已達到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的定罪標準。
(三)固化 “鐵案” 政績人設,以辦案業績凌駕程序正義,主觀過錯明顯
聶海芬當年是公安系統重點宣傳先進典型,對外宣傳經手 350 余起重特大命案、300 余起死刑案件 “零錯案”,獲評全國三八紅旗手,央視專題片《無懈可擊聶海芬》將其塑造成刑偵標桿。大量材料顯示,其辦案邏輯長期奉行 “口供為王、有罪推定”,將破案速度、定罪率作為核心政績,輕視程序、物證、合理懷疑。
在張氏叔侄案中,為維持自身 “神探” 完美履歷,聶海芬不愿推翻自己認定的結論,不愿承認辦案疏漏,刻意掩蓋 DNA 重大疑點,本質是個人政績追求凌駕公民人身自由與司法公正,主觀過錯顯著,并非簡單業務能力不足導致的普通辦案失誤。
三、對聶海芬從輕處置、使其近乎 “逍遙法外” 的多重負面法治危害
冤案平反后,浙江省政法委成立聯合調查組復盤全流程,最終僅對聶海芬作出行政記大過、免去預審大隊長、調離刑偵一線的處分,未啟動刑事立案偵查,未追究刑事責任,網傳其被判刑入獄的消息均被杭州檢法官方辟謠。該畸輕處理結果,帶來多重難以消解的法治負面效應,也是公眾持續質疑的核心根源。
(一)弱化命案辦案人員敬畏之心,形成 “重破案、輕糾錯” 不良導向
命案直接關乎公民生命、自由與家庭完整,法律要求偵查人員對命案辦理保持極致審慎、敬畏之心。但聶海芬僅受政務處分、保留公職的處理結果,向全體一線偵查人員釋放負面信號:即便在命案中隱匿關鍵無罪證據、依靠非法口供制造長期冤獄,也無需承擔刑事追責,僅付出輕微行政代價。 長此以往,部分辦案人員會繼續固守 “破案優先” 思維,忽視物證核查、忽視當事人申訴、刻意掩蓋案件疑點,有罪推定、口供至上的陳舊辦案模式難以根除,從根源上無法遏制冤假錯案滋生土壤。
(二)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消解公眾對刑事程序的信任基礎
司法公正的直觀標尺是 “有錯必糾、有責必罰”。兩名無辜公民失去十年自由、家庭破碎,國家承擔巨額賠償,而制造、拖延冤案的核心審核人僅受內部處分,無刑事追責、無公開致歉、無全面案卷復核。巨大后果與輕微追責形成強烈反差,讓公眾質疑政法系統追責尺度失衡,懷疑存在對先進典型、中層干部的層級庇護。當群眾認為司法過錯代價不對等,會降低對偵查、預審、糾錯全流程的信任,動搖法治根基。
(三)缺乏對同類案件的警示震懾,同類偵查瀆職行為難以約束
我國多起平反冤錯案件均存在預審人員忽視物證、隱匿疑點、壓制申訴的共性問題。若此類嚴重瀆職行為不適用刑事追責,僅依靠內部行政處分,無法形成有效震懾。預審作為偵查與起訴銜接的關鍵關口,一旦失去剛性責任約束,極易重復出現人為掩蓋疑點、強行定案的行為,同類冤錯案件無法從制度層面杜絕。
(四)蒙冤當事人權利救濟渠道不完整,權責對等原則落空
法治基本原則要求權責統一:權力越大,過錯對應的責任越重。聶海芬手握命案預審、證據審核決定權,公權力濫用造成不可逆人身損害,卻僅承擔輕微紀律責任;而張氏叔侄承受十年自由剝奪、精神創傷,依靠國家賠償彌補損失,國家財政為辦案人員瀆職行為買單,權責嚴重失衡,無法實現對受害者的實質公平。
四、從嚴追究聶海芬相關法律責任的深層法治意義
站在完善刑事偵查監督、防范冤假錯案的視角,嚴格依法界定、追究聶海芬全部法律責任,具備不可替代的制度價值,也是落實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 的必然要求。
(一)倒逼全體刑偵人員樹立證據裁判意識,筑牢命案審慎底線
從嚴追責能夠破除 “口供萬能、政績優先” 的錯誤辦案思維,倒逼所有偵查、預審人員嚴格落實證據裁判、疑罪從無法定原則。督促辦案人員主動核查 DNA、痕跡等客觀物證,正視案件全部合理懷疑,摒棄有罪推定慣性,從源頭減少依靠非法口供定案的情形,真正建立對命案、對公民人身權利的敬畏之心。
(二)構建完整辦案追責鏈條,實現 “權責對等、有錯必究”
對造成重大冤獄、隱匿關鍵證據的預審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打通行政處分、刑事追責的銜接通道,改變 “重大過錯僅內部處理” 的寬松現狀。明確預審人員作為證據審核第一責任人的終身追責機制,無論崗位調整、榮譽加持,只要履職違法造成嚴重后果,均需承擔對應法律代價,形成完整閉環責任體系。
(三)強化申訴糾錯機制剛性效力,保障當事人申訴權利
聶海芬一案暴露出服刑人員申訴渠道形同虛設的漏洞。從嚴追責能夠警示辦案機關不得漠視、壓制當事人申訴線索,法定核查義務必須落地執行,只要申訴提供合理可疑線索,必須啟動物證比對、案件復查程序,杜絕人為封存證據、拖延平反的行為,充分保障公民申訴權。
(四)完善先進典型考核機制,破除 “唯破案率” 畸形政績導向
本案悲劇根源之一是公安系統曾以 “零錯案、高定罪率” 作為刑偵人員評優晉升核心標準,催生掩蓋案件漏洞、強行定案的動機。嚴肅追究聶海芬責任,能夠推動司法考核體系改革,弱化破案指標權重,增加程序合規、疑點核查、申訴處置等指標考核,從制度上消除制造冤錯案件的政績驅動力。
(五)鞏固非法證據排除、疑罪從無規則落地成效
張氏叔侄案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標志性判例,當年再審全面排除非法口供,推動刑訴法相關制度細化。若對制造非法證據、隱匿無罪物證的責任人從輕處置,會削弱該規則的實踐約束力;唯有配套剛性追責,才能讓非法證據排除不再僅停留在審判環節,向前延伸至偵查、預審階段,全流程防范冤假錯案。
五、案件延伸反思:如何從制度層面杜絕同類 “聶海芬式” 瀆職冤案
結合聶海芬案暴露的監管、考核、監督漏洞,需同步完善多重制度,從根源減少偵查瀆職與冤錯案件:第一,建立命案生物物證強制交叉比對制度。同類侵害女性、出租車作案等高度關聯案件,必須自動比對 DNA、指紋等生物信息,設置系統強制預警,杜絕人為不比對、刻意割裂案件;第二,落實預審人員辦案終身追責機制,對隱匿無罪證據、放任非法取證、壓制申訴線索造成重大冤獄的,同步啟動紀律審查與刑事偵查,不搞 “先進典型免責”;第三,獨立化服刑申訴核查通道,由駐監檢察部門直接接收服刑人員申訴線索,繞過原辦案單位核查,避免原辦案人員刻意掩蓋疑點;第四,重構刑偵考核體系,取消 “百分百破案率”“死刑案件數量” 等量化評優指標,將程序合規、疑點排查、申訴處置納入核心考核;第五,常態化對歷年重大命案開展隨機案卷復核,對當年依靠口供定案、存在 DNA 第三人痕跡的舊案重新篩查,排查潛在未平反冤錯案件。
結語
張氏叔侄冤案中聶海芬的系列違法履職行為,是偵查中心主義、口供至上、政績導向疊加催生的典型悲劇。她親手制造冤假錯案,又手握真兇 DNA 線索八年刻意壓制,直接導致兩名無辜者十年牢獄,造成難以逆轉的人身、家庭損害與巨額公共損失。僅以輕微行政處分了結全部過錯,既無法告慰蒙冤當事人,也難以對全國刑偵隊伍形成有效震懾,持續弱化命案辦案人員的法治敬畏,不利于從根源遏制冤假錯案。
從嚴界定、追究聶海芬對應的行政、刑事法律責任,不只是個案公平的矯正,更是完善刑事偵查監督、重塑證據裁判理念、筑牢人權司法保障底線的必要舉措。唯有讓每一名手握偵查權、預審權的執法者明白:忽視物證、掩蓋疑點、濫用公權力制造冤獄必將付出對等法律代價,才能真正摒棄 “重破案、輕公正” 的舊有思維,讓疑罪從無、程序正義落地生根,杜絕類似十年冤獄的悲劇再度上演。
作者黃貴耕,原資深法治新聞調查記者,曾任職于《人民法治》《法治日報》等多家新聞機構,現為專職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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