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人民法院案例庫”以“參考案例”的形式,發布了入庫編號為“入庫編號2026-18-1-407-001”的夏某行賄案。
參考案例主旨是闡明行賄罪主犯和從犯的認定標準,相關案情卻再次告訴人們,司法案件中那些作為的收費“運作”的法律結果,要么是行賄罪,要么是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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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案例庫公布及媒體報道的案情,綜合一下事情的來龍去脈
2011年,翟某因自己涉嫌敲詐勒索被上網通緝,委托夏某給自己找關系“擺平”。夏某向某公安局民警唐某提出請托,請其辦理撤銷網上追逃或者取保候審。夏某收到20萬元后,將上述錢款轉交唐某。
盡管錢花了,可事情并沒有辦成。2012年,翟某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滿出獄后,翟某狀告夏某詐騙。
2014年,夏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犯詐騙罪刑事拘留,之后被取保候審。夏某為減輕或免除自己罪責,自行將20萬元退還翟某,被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
2016年,檢察機關再啟此案的調查,夏某經電話傳喚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再次被重新定性和追責。
民警唐某稱自己拿了20萬元之后,給了以前的同事請其幫忙。后來獲悉翟某已經被抓后,唐某便找到同事,同事稱已花了兩三萬元請客吃飯,并將剩下的17萬元退給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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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處理結果是:
2016年8月,民警唐某因受賄罪,被朝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20萬元。
2017年6月27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作出(2017)京0105刑初774號刑事判決,夏某犯行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18年2月24日,朝陽區法院對翟某被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認為,本案中,夏某根據翟某的訴求自行尋找受賄對象,并未向翟某介紹和表明受賄人唐某的身份以及引薦唐某。翟某不知道是向何人行賄,自始至終不認識唐某,未就請托事項、行賄款項交付等與唐某進行溝通。
夏某為幫助翟某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受賄對象唐某提出辦理事項,收取翟某進行賄款項并向唐某轉交行賄款,具體的行受賄行為發生在夏某與唐某之間,故夏某構成行賄罪共犯。
這起案件,是典型的托關系“擺平”刑事案件
這個案件中,為了避免以后產生麻煩,“能人”夏某可謂花了不少心思,雖然具有可以搭上警察的門路,卻不讓翟某參與行賄的具體過程,也不告訴翟某究竟向誰行賄了。
請托人花了20萬,要求就是“擺平”自己的刑事案件,可結果卻是自己被抓了被判刑了,肯定不會心甘情愿,也就有了刑滿出獄后的控告夏某。
因為翟某并不知道夏某有沒有真的行賄,也不知道夏某向誰行賄了,所以就以詐騙罪控告夏某。控告獲得了刑事立案,夏某被以詐騙罪追究了刑事責任。不過后來因為夏某退回了20萬元,獲得了檢察機關不起訴的處理。
這個案子如果到此為止,就是一起“能人”虛構關系、根本“擺不平”刑事案件的詐騙受害人案子,不會出現具有第二個警示結果。問題就在于,夏某不知道是在哪個階段交待了,這筆錢并不是他騙的,而是行賄了相關人員,只是事情沒辦成而已。
于是,在檢察機關重啟了案件處理之后,不知道是不是在檢察機關內部重新檢視不起訴案件中發現的線索,相關的受賄行賄事實及相關人員,一一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概括起來,這起案件以前后兩個刑事結果的的方式,再次宣告了花錢找人擺平刑事案件的兩個法律后果:一是,錢花了,被騙了,中間人會構成詐騙罪;二是,錢花了,真行賄到了辦案人員,一干人等都會構成行賄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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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不應存在的花錢“擺平”刑事案件,為何會有很多人信?
如今的刑事案件辦理,辦案機關內部都是實行嚴格的分工制約機制,對于一個案件的辦理,都是設置了經辦人、分管領導、審核部門等部門和人員的分別辦理審查機制,就是為了防止辦案決定權集中于一人產生的腐敗可能。
這樣的辦案機制下,想要通過行賄某個辦案人員,以實現消滅刑事案件、法外從輕或是減輕處罰的難度相當大。
然而,社會上仍很流行,遇到刑事案件是花錢或找關系就可以實現撤案消案、免除或是從輕處罰的現象和認識。用一位資深律師的話是,傳播這樣思想和認識的,大部分是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員,以及那些想著從中牟利的人員。
這些所謂的案件“運作費”,絕大部分流向了所謂的中間環節,真正的辦案人員敢于受賄而改變案件結果的,隨著國家反腐力度的加大,已經越來越少。那些幾千元、幾萬元就號稱可以改變案件結果的,百分之百都是騙人的,沒有公職人員會為了這點錢而冒險。
那些所謂的,宣稱自己就是花了錢、找了人,才被從輕處理,被取保候審,被判緩刑的,很大可能是因為國家推行的認罪認罰、少捕慎訴慎押等刑事制度和政策,本來就是刑事案件的正常走向,卻被很多人吹成了找關系的作用,甚至是某些律師的作用。
事實上,隨著國家反腐力度的加大,案件運作的風險越來越大。猶如上述“參考案例”中的案情一樣,花錢運作案件的,不管成功與否,都是面臨著刑事責任的追究。
因為,一個案件的運作費,動輒幾萬元、幾十萬元,早就夠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行賄受賄罪是1萬或3萬元,詐騙罪是3000元或5000元)。只要請托人事后反悔了,那些所謂的“能人”、中間人、司法掮客,一定逃不了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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