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裝店充了5000元,現在還剩800多元,但是前幾天去服裝店購物,店員卻說卡里的余額只能買正價商品,不能買折扣商品,太不合理了!”近日,河南省鄭州市消費者張女士向《工人日報》記者反映道。
張女士表示,她兩年前在鄭州市金水區印象匯商場二層一家服裝店充值5000元。7月27日晚上8時左右,她帶孩子到該店購物,店員查詢后告訴她,卡內余額還剩800多元。
張女士看上了打折區的一件衣服,就讓店員包裝起來,并要求用卡內余額支付。沒想到店員卻表示,卡內余額只能買正價商品,不能買折扣商品。張女士當場提出質疑,認為充卡時并沒有人告知她此事。店員則辯稱,這是公司規定,沒提前告知是因為一般沒有顧客詢問。
“都是這么規定的,充2萬元的顧客也是這個規定。”店員說。
張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商家針對預付式消費設置不合理交易條件的情況時有發生。
在黑貓投訴、消費保等平臺,記者檢索發現,不少消費者對預付卡無法參加優惠活動的情況進行投訴。例如,有消費者反映,在某影樓拍攝結束后,門店工作人員才告訴他,儲值金與工作日優惠無法同時享用,但相關規定僅隱藏在支付頁面的小字內,商家未做到顯著提示。
對此,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維維律師認為,消費者充值后與商家之間已形成預付式消費合同關系。卡內余額原則上可按照雙方約定用于購買商品。商家若要限定“只能購買正價商品、不能購買折扣商品”,屬于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格式條款,應當在充值時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并作出明確說明,不能等消費者實際使用時才以“公司規定”為由拒絕。
“店員所稱‘顧客沒有問,所以沒有告知’,恰恰說明商家可能沒有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王維維說。
王維維表示:“消費者沒有義務主動詢問所有隱藏限制,而商家負有事先、完整告知交易條件的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預付式消費相關司法解釋,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商品;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相關條款可能不產生效力。”
王維維認為,張女士有權要求商家允許其正常使用卡內余額購買折扣商品;若商家堅持限制使用,張女士可以要求商家退還卡內余額。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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