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一名男子王某稱常遭“炸街”折磨,凌晨被吵醒刺死一名19歲騎行青年一審被判死刑引發關注。
8月12日,被害人父親付先生告訴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事發當日,王某稱自己在凌晨2時許被摩托車“炸街”的轟鳴聲吵醒,但兒子其實工作到凌晨2點才下班。案發時間是凌晨2時40分許,彼時兒子剛騎出小區百米許,離王某居住的小區約1公里。此外根據行動軌跡,案發前半年兒子僅騎過3次摩托車。“無論如何,這也不是對方行兇的理由。”
另一邊,被告人王某稱搬家后6年來一直受深夜炸街情況所困擾,他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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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路段 圖源:大風新聞
凌晨被吵醒2次后持刀下樓找騎摩托車“炸街”的人報復,稱連續6年來深受困擾
據貴陽市中院在2026年5月作出的一審判決,貴陽市檢察院指控,王某生活壓力大,平時睡眠質量不高,因時常受到凌晨時街上摩托車“炸街”的轟鳴聲影響導致失眠,心生怨氣,于是產生報復騎摩托車“炸街”者的想法。
2025年5月29日凌晨2時許,王某被摩托車轟鳴聲吵醒后,拿了一把單刃折疊刀,下樓試圖找騎摩托車“炸街”的人報復。當日凌晨2時40分許,王某步行經過吉祥路一路段,遇見一前一后兩輛騎行的摩托車,伸手阻攔第一輛摩托車未果,攔下第二輛摩托車后,他持刀朝被害人付某多處部位捅刺,并威脅返回查看情況的付某的同伴,隨后離開現場。
付某報警后倒地昏迷,120到場后確認其已死亡。經鑒定,付某系被刺傷胸部致雙肺上葉裂傷、肺動脈干破裂造成大失血死亡。另經鑒定,王某作案時無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庭審中,王某的辯護人提出,王某僅出于想教訓“炸街”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實施犯罪行為,不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王某因長期受到“炸街”等制造噪音的違法行為影響,無合法有效的維權途徑解決才采取極端行為,被害人對引發本案也有一定責任;王某在大女兒高考在即實施如此不理智的行為,確系因妻子患病等生活壓力導致有患精神病嫌疑,且王某及家屬愿意竭盡全力賠償被害人家屬,認罪認罰,望能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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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王某的拘留通知書 圖源:大風新聞
王某稱,他自2019年搬到現住小區時,就時常有“炸街”的情況發生,經長期騷擾非常難受,睡眠極差。妻子在2020年查出乳腺癌,一直在家治療,自己承擔所有經濟壓力,而晚上出現的“炸街”影響他睡眠更讓他焦慮。
他曾報過警,也打過12345,反饋后一般會進行查處,能夠消停好幾天,但是“炸街”的總是沒過多久又回來,導致其睡眠很差。案發當天,自己在凌晨1點、2點相繼被摩托車轟鳴聲吵醒,吵醒后精神狀態很糟。他覺得自己年邁殘疾,誰也打不過,所以拿上刀,想讓“炸街”的人長長記性。
王某表示,在被害人說“哥,我錯了”時,他就放開被害人讓其離開,自己不確定捅了多少刀和所用的力度。
此外,2025年10月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曾委托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對付某所騎摩托車進行鑒定。啟動該車輛時,發動機排氣通道口發出咆哮轟鳴聲,噪音測量值為110.9分貝,超過標準中關于發動機排量大于125ml車輛92dB(A)的限值要求。該車發動機排氣管存在改裝情形及產生噪音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被害人父親:兇手并非被兒子吵醒;騎友稱他們此前半年曾3次開車出行,但經過市區時沒有故意制造噪音
在付某父親付先生眼里,付某的行為,和王某遭受的困擾,“時間、空間都對不上”。
付先生于2025年7月提交的一份訴求書中,曾提到兒子是當地一派出所的輔警。8月12日,付先生向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表示,兒子是保安公司派遣至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這個案子和他是不是輔警也沒有關系。”兒子平常工作很忙,工資也不高,時常工作至深夜。案發當天,王某稱自己連續兩次被吵醒,而彼時兒子尚未下班。王某遇見兒子的路段,離王某居住小區有約1公里,走路都需要十分鐘。
根據判決書中的證詞,付某的朋友楊某稱,當晚付某先騎他的車圍著吉祥路騎了一圈回來,楊某的摩托改裝過,付某油門轉速扭得很高,排氣管聲音很大。
后面付某回家取自己的車。二人騎車從家往外走,突然有一名男子沖出來拉騎在前面的楊某,楊某騎車速度比較快,沒被拉住,然后聽見后面摩托車摔倒的聲音,發現付某正在被該男子毆打,走近才發現該男子手上有刀,還持刀指向自己。
付某的多名朋友均稱,付某所駕駛的摩托車是原裝摩托車,不過排氣管的消音尾段被取下來。此前半年,楊某和付某曾3次開車出去玩過,但經過市區時沒有故意轟油門制造噪音的情況。
付先生認為,案發時,兒子是從正常速度騎車從家里出來,并未進行“炸街”行為。“他突然就被人拉住,“我兒子看到有人,就停下來,對方一句話都沒講,十多秒鐘捅了十幾刀,我兒子戴著頭盔都不知道發生了什么。我們就這么一個兒子,我們和兇手也根本不認識,沒有任何交集,就是一個陌生人。”
對于一審刑事判決結果,他是認可的,“對方上訴是對方的權力,但沒有辦法說給我們幾十萬就讓我們出諒解書,不應該因為個人泄憤就可以隨意剝奪別人的生命。”
一審認為被害人行為不當但不足以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過錯;被告人上訴稱從未想過要殺死對方
對于被告方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所提意見,一審法院綜合評析認為,王某持利刃連續捅刺被害人胸腹部等致命部位,作案后立即逃離現場,對被害人無施救行為,反映出其積極追究被害人死亡的主觀心態,其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其次,付某與朋友深夜騎行音量較大的摩托車確有不當,但該行為僅可能構成行政違法,且在案證據證實付某案發前騎行活動并不頻繁,尚不足以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過錯。
此外,王某到案后雖然能夠如實供述持刀殺害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但其因個人生活壓力導致睡眠不好而遷怒于無辜他人,提前準備工具持刀行兇,連續捅刺被害人胸腹部等致命部位,被害人全身創口多達十余處,其中胸腹部有五處,其作案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極其嚴重,尚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并向付某父母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10萬元。
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獲悉,王某已向貴州省高院提交上訴狀并已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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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已向貴州省高院提交上訴狀 圖源:網絡
王某表示,自己從未想過要殺死對方,自己行為是由違法噪音擾民直接引發的突發性犯罪,在聽到對方求饒后自己已經停止侵害并離開現場,并未積極追求對方死亡;其次,王某認為付某的行為是引發本案的誘因;此外,自己具有坦白情節、系初犯偶犯、愿意賠償被害人等全部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王某稱,希望二審法院能綜合情節對上訴人從輕量刑,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 吳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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