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罪并罰案件中,被告人具有自首、如實供述、全部退贓、認罪認罰等多重從寬情節的,法院在量刑時應當予以綜合考量。多個從寬情節的疊加效應,可能對最終的執行刑期產生重要影響。
案情簡介
黃某(化名),因犯受賄罪、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提起公訴。
該案由趙飛全律師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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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飛全律師
辯護觀點
辯護人介入后,圍繞黃某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展開辯護:
第一,黃某具有自首情節。黃某到案后,主動交代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
第二,黃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全部退贓。
第三,黃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黃某到案后主動交代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全部退贓,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以受賄罪、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數罪并罰案件中多重量刑情節的綜合考量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自首是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全部退贓的,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是法定的從寬處理情節。多個從寬情節并存時,其疊加效應可能對最終的量刑產生重要影響。在數罪并罰案件中,每一罪名的從寬情節均應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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