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喻言
“哥哥起訴弟弟借名買房,弟弟則舉報哥哥冒名上大學”。事后,哥哥被先后撤銷本碩博學歷學位,北京戶口亦被注銷。
近日,持續(xù)多年的“兩兄弟學籍糾紛”案迎來最新進展,哥哥唐向東(化名)再次起訴湘潭大學,就其作出《關于撤銷唐向東本科學歷證書的決定》向法院遞交行政訴狀,該案將于8月18日開庭。
開庭前,封面新聞記者對話了這對兄弟。
“借名買房”
房屋過戶糾紛致親兄弟反目
“冒名頂替學籍糾紛”案由一樁“借名買房”的爭執(zhí)牽出。矛盾的源頭,始于2012年北京西城區(qū)一套商品房的購置。
彼時,唐向西(化名)是北京市的一位公務員,擁有北京戶口。哥哥唐向東雖在北京工作,但尚未取得北京戶口,沒有購房資格,他向弟弟表示,想借用弟弟的戶口在北京買房。
“當時我以為是以家庭資產購置的房產,但是后來唐向東有了北京戶口,再加上北京房價瘋漲,他讓我將房子過戶到他的名下,我拒絕了。”唐向西說,2015年10月,兄弟二人關于房屋產權、利益分配的矛盾爆發(fā)。
此后,唐向西單獨補辦了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將本人及子女戶籍遷入該房屋,并明確拒絕配合唐向東辦理產權解押、過戶手續(xù)。
2017年4月,唐向東一紙訴狀把弟弟唐向西告上法庭,稱其與唐向西有過口頭約定,借用弟弟的名義和戶口在北京買房,“請求法院判令唐向西協(xié)助將房屋過戶登記至自己名下。”
同年12月,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雙方借名買房的事實成立,判令唐向西配合唐向東完成房屋過戶相關手續(xù)。
一審判決后,唐向西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房產案”敗訴
弟弟舉報哥哥冒名頂替上大學
讓人更加意外的是,唐向西在提起上訴后的十余天,于2017年12月29日,又向湘潭大學實名舉報哥哥唐向東,曾冒用自己的身份,頂替上大學。
在舉報材料中,唐向西稱,“唐向東”和“唐向西”均為本人。他在2001年使用“唐向東”身份參加高考,并被湘潭大學錄取,但本人并未辦理入學手續(xù),被“潘甲”(化名)使用“唐向東”之名冒名入學。
唐向西自述,自己原姓名為“潘乙”(化名),養(yǎng)父母取名“唐向東”,但再次參加高考則使用了“唐向西”(系潘乙改名)身份,之后就讀大學和工作便一直使用該身份。“如今的‘唐向東’,實為自己親生哥哥‘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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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一中證明潘乙改名唐向西。
唐向西還表示,對于哥哥,曾經(jīng)的“潘甲”頂替自己入學一事,他當時便知情,但受制于長輩安排,未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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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甲(左)、唐向西(中)、唐向東(右)的高考報名登記表。
湘潭大學在收到唐向西舉報后,于2018年1月4日啟動了內部學籍核查程序。
而哥哥唐向東在獲得湘潭大學本科學歷后,又取得湘潭大學碩士、南開大學博士學位,還在北京大學從事博士后研究。正是擁有了這一連串高等學歷背景,唐向東借此作為博士后人才,從而順利落戶北京并任職于銀行系統(tǒng)。
“學籍核查開始后,唐向東為平息風波找我和解。”唐向西稱,雙方于2018年1月14日,在三名見證人的全程見證下,簽署了《房產處理協(xié)議》,重新約定房屋處置方案:房屋由唐向東處置,唐向東需向唐向西支付360萬元房屋補償款,“當日先行轉賬160萬元,剩余200萬元出具書面欠條,約定六個月內全額付清。”
作為對哥哥的“回報”,唐向西隨即向湘潭大學提交“書面檢討書”,承認舉報內容不實,系房產一審敗訴后心態(tài)失衡,出于報復心理作出。同時,他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房產案”上訴。
2018年7月,“房產案”200萬元欠條付款期限將至,唐向西未收到尾款,于是再度向湘潭大學舉報哥哥的違規(gu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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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向西2018年1月及7月,先后說明“虛假舉報”、“虛假舉報不實”。
一個月后,湘潭大學下發(fā)正式文件,認定“唐向東”本人未到校就讀,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對當時的就讀人,也就是現(xiàn)在生活中的“唐向東”,作出撤銷其本科學歷的行政決定,學信網(wǎng)的學籍注冊信息也同步取消。
此后,哥哥唐向東就湘潭大學撤銷學歷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這場拉鋸戰(zhàn)持續(xù)至今,已超7年時間。期間,依托該撤銷決定,唐向東的碩士、博士的學位均被撤銷,北京城鎮(zhèn)戶口也被注銷。
而牽出入學冒名頂替案的房產案,在2024年6月終結。“房子最終還是歸唐向東所有,他給予我一定數(shù)額的經(jīng)濟補償。”“事后,我通過貸款向唐向西支付了補償款。”兄弟倆均向封面新聞作出回應。
撤學歷處罰兩度出現(xiàn)
“冒名頂替”當事人再訴高校
“房產案”落定,但“冒名頂替”的學籍爭議并未化解。
歷經(jīng)7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湘潭大學對唐向東的重要程序性權利造成實質損害,作出撤銷學歷決定的程序違法,判決撤銷“湘潭大學作出的撤銷本科學歷行政決定”。
同時,責令校方在判決生效三個月期限內,重新作出相應行政行為。
“雖然撤銷了第一次‘撤銷學歷決定’,但我的生活、事業(yè)、名譽等已受影響。”唐向東說。
2025年11月,湘潭大學作出了第二次撤銷學歷的決定。對此,哥哥唐向東仍然不認可,并提出了若干質疑。
“第二次撤銷決定是否違法,我認為這是最核心的問題。”唐向東認為,校方第二次作出同樣的撤銷決定,僅是對原有老舊證據(jù)進行了重復調取,新增的證人筆錄也不能對事實漏洞作出合理解釋,所以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而針對唐向東提出的質疑,湘潭大學于2026年5月作出了書面“答辯”。
湘潭大學認為,第七十一條禁止的是“主要事實和主要理由均無改變”的重作行為。當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原行政行為時,行政機關重新補充證據(jù)、完善行政程序后重作的行政行為,不受該條限制。
“本案中,湖南省高院判決撤銷原決定的法定事由之一是‘違反法定程序’,且‘主要證據(jù)不足’也系由程序違法所派生,并未認定不存在冒名頂替的實體事實,相反還明確闡述了冒名頂替行為屬于持續(xù)狀態(tài)。”湘潭大學表示。
孰是孰非,唐向東決定以“撤銷學歷證書行政決定”再次起訴湘潭大學,該案將于2026年8月18日開庭。弟弟唐向西(化名)表示,他將作為第三人出庭該案。
第二次撤銷決定是否合法?雙方各執(zhí)一詞。封面新聞向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及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進行了咨詢。
兩名律師均表示,湖南高院撤銷“首次撤學歷決定”,僅否定校方辦案程序,并未從實體層面認定不存在冒名頂替事實。“只要第二個撤銷決定符合前述實體及程序要求,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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