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一群沒教養的熊孩子!安徽合肥,女子新車停自家車位,被3名孩童爬到車頂踩踏、潑沙、撒尿,頂棚前后擋風密布劃痕,4S店報價換玻璃等約1.6萬、加車衣共2.4萬,家長拒絕賠償,稱4S店無定損資質、可找第三方修,8月5日女子宣布準備走訴訟渠道解決。
(案例來源:瀟湘晨報,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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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白天,合肥某小區地下車位,儲女士剛提三個月的小米SU7停在自家長期租賃車位上,車衣還泛著新光的啞光層。
等她晚些下樓取物,走近一眼愣住,車頂上三雙小鞋印交叉,前后擋風玻璃被沙粒劃出蛛網狀細痕,引擎蓋凹陷處還有明顯尿漬結晶。
小區監控回放還原了全過程:三名看起來七八歲到十歲出頭的男孩,從地庫人行通道溜達過來,先用手扒車窗看里子,接著踩著輪胎爬上車頂,輪流蹦跳,其中一人從置物袋抓了把裝修沙灰往玻璃上灑,另一人直接站在天窗框上小便。全程沒有家長現身,地庫巡管也沒經過。
儲女士當場報警,派出所出警拍照、拷貝監控、做筆錄,三名孩子的身份和監護關系很快鎖定,家長陸續被通知到所。
初步溝通時,一位家長在電話里道了歉,說“孩子瞎胡鬧已揍過”,但聽到儲女士轉述4S店2.4萬預算后語氣轉彎:“小米店自己開的單子憑啥認?太離譜,你去起訴。”
儲女士把車開到小米授權4S店,售后拆開逐項定損:車頂玻璃總成5650元、前風窗總成5029元、后風窗1229元、后側圍右角窗1110元,加上陽光雨量傳感器、內后視鏡卡簧、前視攝像頭動態標定工時、各件拆裝工時,裸修車1.6萬余;原廠車衣貼膜按整面重做算進去了,合計約2.4萬,不含精洗消毒費和“新車貶損”。
清單注明:沙粒嵌進玻璃鍍層、踩踏導致頂蓋微變形,劃痕密度大無法拋光復原,故按更換總成報。
儲女士表態:不是我非要換玻璃,店里說修不好才換;我要么4S修,要么店方若能保修復不換也行,但絕不接受路邊店拋光糊弄。
家長那邊咬死兩條:
第一,小米4S店是銷售售后一體商,不是保險公估也不是司法鑒定所,出的單子只是維修建議不是定損結論,店內本身沒玻璃修復業務,當然傾向換總成;
第二,兒童踩踏留下的淺表劃痕,正規汽修或專業玻璃修復機構拋光、鍍晶能處理,沒必要整塊換,既然談不攏,讓車主去法院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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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拉鋸不是頭一遭。
北京海淀法院2023年判過一起:小孩張淘在小區停車場踩前蓋和擋風玻璃,車主王女士4S店定損6萬、實修票據4萬余,家長質疑金額,法院看監控+鑒定報告+維修發票,判監護人賠4萬余,二審維持。
桑植縣法院2025年判9歲男童扔鞭炮燒車,家長同樣抗辯4S店沒資質,法院讓4S店員工出庭解釋報價構成,家長未在法定期限申請重新鑒定,判賠8.4萬余。
中國法院網2024年四歲娃踩發動機蓋案,車主最初拿4S店9127元定損,后因實際去修理廠花3759元,法院按實際合理維修費判賠,后保杠噴漆因無照片佐證被扣減,貶值費因無鑒定被駁回。
三案疊起來,規則骨架很清楚:監護人跑不掉錢,但數額按合理修復走,不是店主開多少認多少。
儲女士這邊的證據鏈比上述案例更齊:報警記錄、地庫監控、4S店拆解照、劃痕密度特寫、車衣撕除后底漆點狀傷、尿漬DNA采樣(若做)、3名家長身份筆錄。
弱項是換總成是否必要,這是家長唯一能撬的縫,按民法典第1184條,財產損失按損失發生時市場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司法實踐里合理方式通常指向:能修復不更換、能局部不整車、能原廠替代件不強制原廠(除非新車且車主堅持且法院認車輛保值利益)。
但新車剛三個月、帶原廠車衣,法院對恢復原狀的標準會比舊車寬一點,不會硬逼車主接受拋光留痕。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1.監護人責任這塊沒懸念。
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侵權+第1188條:無民事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損,監護人擔責;監護人盡到職責只減輕不免除。
三名孩子若都未滿8歲,屬無民事,三家父母各按份額連帶(共同危險/共同侵權視監控能否區分踩踏貢獻,區分不了就連帶);若部分滿8歲,限制民事,同樣走1188條。
家長已批評教育不是免責事由,只是法庭量定賠償外是否訓誡的情節。多孩共同致害,依1188及侵權編解釋一第6-7條,被侵權人可訴全部監護人共同賠。
2.4S店報價法律效力,家長說沒定損資質半對半錯。
4S店確實不是司法鑒定機構,它出具的叫維修估價單不是損失鑒定結論,但司法實踐普遍把它作為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參考,只要店主出庭說明項目合理性,對方不申請重新鑒定或不請第三方評估,法院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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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真不信,正確動作是:協商階段共同委托第三方公估,或訴訟里提司法評估申請、預繳鑒定費。光嘴上說去起訴卻不舉證,訴訟中會轉為舉證不能那一方。
3.折舊費和清洗消毒費,儲女士單列了但未必全支持。
新車重度劃痕+換玻璃總成,二手市場確有隱性貶損,但民法典1184填平原則下,貶值損失需專門評估且各地法院尺度不一,安徽基層院對“三個月新車一級傷”可能酌定一小筆,但不會按車主心理預期給;清洗消毒屬直接支出,有發票就賠。
這案若立案,預判路徑是:儲女士訴三名監護人,提交監控+報警筆錄+4S清單+車衣發票;被告抗辯4S單無效,申請司法評估;評估機構若認前風窗等可修復,金額會從2.4萬往下砍到1萬出頭,若認頂玻璃變形+鍍層沙蝕必須換,則接近4S數;無論哪種,監護人全賠或按份額賠沒跑,差只在數目。
家長讓去起訴看似硬氣,實質把定價權交給法官和評估師,而法官不會比4S更寵車主,也不會比家長更縱容踩了就拋光了事。
兒童在車位上踩車,不是調皮兩個字能消掉的事。車停自家位、鎖著、無過錯,所有風險點都在監護人那側:沒看住、沒教別人車不能爬、出事先護孩子再算錢。
4S店2.4萬報得硬不硬,法庭會用評估錘敲;但“熊孩子踩車家長買單”這條線,民法典早畫死了。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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