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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城市道路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機動車保有量的持續增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日益提升。那么,機動車因違法駕駛行為制造緊迫危險狀態但又未發生實際碰撞,在此情況下導致人身損害后“肇事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近日,漢臺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交通事故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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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4 年9月,李某駕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某道路由西向東行駛時,駛入對向車道借道超車,后為避讓對向來車又立刻駛回原車道,造成同向后方王某駕駛的二輪輕便摩托車摔倒,引發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王某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為胸7、8椎體壓縮性骨折 、開放性顱腦損傷,后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交警部門于同年 10 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對事故基本事實予以認定,但由于事故雙方各執一詞且事發路段無視頻監控,事故核心經過無法完整還原,最終未對事故責任進行劃分。此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始終未能達成一致,王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 272933.8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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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及同行目擊者對車輛是否直接碰撞說法不一,且原告王某起訴時距離交通事故發生已超過一年,被告李某超車變道導致原告王某摔倒客觀上已無法通過司法鑒定查明雙方車輛是否發生過直接碰撞,也無法確認被告李某駕駛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與事故的關聯性。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系車輛是否因發生直接碰撞導致交通事故。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認定,并不以車輛發生直接碰撞、刮擦作為必備條件,應當依照侵權責任的法定構成要件,即行為人存在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主觀具有過錯、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以及造成了實際損害后果,在此基礎上綜合判定責任歸屬。本案中,被告李某作為超車一方,存在多項交通違法行為:超車時未提前開啟左轉向燈或鳴喇叭示意;在同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未與被超車輛保持法定安全距離;避讓對向車輛后駛回原車道時,未履行鳴喇叭提醒及安全避讓義務。結合車輛危險性對比來看,被告李某駕駛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相較于原告王某的二輪輕便摩托車,車身更重、行駛危險性更高,危險避讓與應急處置能力更弱;作為主動超車方,被告李某依法負有更高的道路安全注意義務。其違法駕駛行為給原告王某制造了緊迫危險,未預留足夠的安全避讓時間與空間,該行為與王某車輛摔倒、人身受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依法應當承擔與過錯程度相當的責任。
同時,原告王某也存在交通違法行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摩托車上路;騎行時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駕駛過程中多次扭頭張望同行人員,未能持續觀察前方路況。其自身主觀過錯較大,對事故發生同樣存在因果關系。綜上,根據雙方駕駛行為對事故的原因力大小,法院依法酌情認定原、被告雙方承擔同等責任,被告李某應當對原告王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結合醫療費票據、鑒定意見并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對王某主張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及護理費等逐項核實后,依法認定其合理損失總額為262633.25元。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原告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用(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37857.69元),由被告李某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18000元;剩余的19857.69元由被告李某承擔50%,即9928.85元。原告王某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傷殘賠償費用(含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共計224775.56元),由被告李某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180000元;剩余的44775.56元由被告李某承擔50%,即22387.78元。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并非僅以“是否發生直接碰撞”為標準,如違規超車、突然變道等危險駕駛行為對其他道路交通參與者形成緊迫危險,最終導致損害結果發生,那么即便雙方沒有發生直接碰撞,違法駕駛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相較于非機動車與行人,機動車本身具有更高的行駛危險性,機動車駕駛人更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如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第一時間保護現場并及時報警,配合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對事故賠償存在爭議的可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通過訴訟途徑依法解決糾紛。
供稿:王佳瑤
編輯:王佳瑤
校對:王藝萍
審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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