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晚7點左右,大阪府河內長野市木戶西町的街角,夏夜的蟬鳴被警笛蓋了過去。
有居民報警說:一名渾身是血、手里攥著菜刀的男子在路邊鬧事。河內長野警署5名警員很快趕到現場,帶隊的是一名32歲的巡查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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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還原大概是這么個節奏
? 警員多次喝令「放下菜刀」,對方沒理;
? 巡查部長朝空中鳴槍示警1次,男子還是持刀往前逼;
? 眼看著距離越縮越短,第二槍開了,子彈擊中男子左胸。
男子當場以涉嫌妨礙公務、違反《槍炮刀劍類持有等取締法》被控制,送醫后還是沒撐過來。后續司法解剖顯示,死因為胸部槍傷導致的失血性休克。
警方后來確認,逝者是住在附近的60歲無業男子土屋重吉。現場5名警員均未受傷。
這件事的幾個細節,值得慢慢看
日本警察日常配槍但極少實彈開槍,這類事件通常會觸發內部審查——大阪府警也表示,初步判斷開槍符合法定使用槍械條件,但詳細經過和執法程序仍在調查中
按日本警務慣例,口頭警告→鳴槍示警→實彈制止,是階梯式的處置流程;當警員或周邊群眾生命面臨緊迫危險時,實彈射擊才會被啟動
警方表態對嫌疑人死亡「深感遺憾」,目前沒有波及無關路人
夏夜的超市門口,警燈轉著紅藍的光,菜刀還攥在手里沒松開。在日本街頭,這種畫面其實很少見——多數時候巡邏警員腰間掛的是伸縮警棍,不是拔了保險的配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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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開槍之所以被關注,不只是因為有人倒下,更因為流程走得很「標準」:先喊話、再朝天鳴槍、最后才實彈。但也正因如此,才更讓人心里發沉——當示警都沒能讓對方停步時,街頭的距離,已經短到容不下退路了。
日本警察開槍的核心依據主要是《警察官職務執行法》(簡稱「警職法」)第7條+國家公安委員會的《警用手槍使用和管理規則》,整體邏輯是「緊迫危險+最后手段+比例原則」,具體拆解如下
? 一、法定核心適用情形(滿足其一即可啟動武器使用)
根據警職法第7條及刑法相關條款,主要包含這幾類:
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情形: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面臨現實緊迫危險,符合刑法第36條(正當防衛)、第37條(緊急避險)要件時
制止重大現行犯:針對死刑、無期徒刑、3年以上懲役/禁錮的重罪現行犯,或其抗拒逮捕、逃脫時,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無其他替代手段
執行逮捕/拘提時遇抵抗:依令狀執行職務時,對方持武器抵抗、企圖逃脫,且開槍是最后可選手段
制止持致命武器攻擊:如持刀、持槍逼近警員或路人,口頭警告+警械無效時
日本警務慣例通常會走這套流程,不是上來就實彈:
口頭喝令:「放下刀/停止抵抗」
使用警械(警棍、抓捕網等)嘗試控制
鳴槍示警(朝天空或安全方向,也叫威懾射擊)——除非情況緊急來不及鳴槍、或鳴槍會危及周邊群眾,才可跳過這一步
實彈射擊(優先瞄準非致命部位,僅在別無選擇時才射擊胸部等致命區)
必要性:必須確認「不使用槍械就無法制止危險」
比例原則:危險程度與開槍力度匹配,不能過度使用武力
事后報告:開槍后必須提交詳細報告,接受內部審查+檢方核查
男子持菜刀逼近警員→口頭警告無效→鳴槍示警1次仍逼近→開第二槍擊中胸部,警方判斷符合「自身/他人生命面臨緊迫危險+最后手段」的法定條件,所以初步認定開槍合規
簡單說就是:
日本警察開槍不是「想開就開」,而是「不開槍就會出人命」時的最后選項~日常巡邏配槍也極少拔槍,這也是為什么每次實彈開槍都會上新聞的原因?
補充一句:具體死因、男子渾身是血的來源、持刀鬧事的起因,警方還在排查中,后續以官方通報為準
在日的小伙伴路過類似現場記得繞行+配合封控,遇到警笛先別湊熱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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