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閃電新聞報道,江蘇揚州的王先生購買銀鷺花生牛奶后,發現箱內抽獎二維碼已被提前核銷。在與企業溝通維權后,銀鷺向其轉賬一萬元。在轉賬附言中,企業卻赫然寫著“客訴處理(王*敲詐)"。面對質疑,銀鷺方面承認一萬元賠償系雙方協商確認,但是消費者提出更高要求并持續發帖,內部判斷其為敲詐,同時表示"財務不應該備注這句話"。
這樣的解釋,很難讓人信服。
首先,企業的行為本身已構成邏輯悖論。如果真如企業所言,王先生存在敲詐勒索行為,那么正確的應對方式應當是果斷拒絕賠償、保留證據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認定。現實卻是,企業主動履行了一萬元的賠付義務,實質上完成了一次民事和解。既然認可了賠償的合理性,又何來“敲詐”一說?一邊轉賬萬元達成和解,一邊在財務憑證上給對方扣上刑事罪名,這種自相矛盾的操作在邏輯上怎么都站不住腳。
其次,企業無權對公民進行“內部定罪”。敲詐勒索是刑法明確規定的罪名,是否構成犯罪、誰構成犯罪,只能由人民法院經過偵查、起訴、審判等法定程序后才能判定。企業無論體量多大、影響力多強,終究只是市場經營主體,絕無資格扮演法官角色,更不能以“內部判斷”替代司法結論。企業將帶有侮辱性和刑事指控意味的表述寫入轉賬附言中,實質上是通過金融工具對外傳播損害他人名譽的內容,或涉嫌侵犯消費者名譽權。
更值得警惕的是,企業已將消費者的“發帖維權”直接等同于“敲詐行為”。在其邏輯中,只要企業賠了錢,消費者就應當“徹底隱身”。這種認知,實際上是對消費者監督權的漠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賦予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只要訴求基于客觀事實,未采用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合理的維權行為本身就受法律保護。
回過頭看,這場風波的起點不過是一個被提前核銷的二維碼,正常處理流程本應是道歉、賠償、自查自糾,而非在財務備注里玩“陰陽文字”。解決糾紛靠的是規則和契約,而不是“話術”,寫在備注里的那點心思,終會反噬自身的口碑。
上游新聞 張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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