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能否追究未督促股東實繳出資的董事的責任?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能不能起訴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要求賠償?針對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董事作為公司的高管,對股東的出資負有法定的勤勉義務,如果董事未盡到這個義務,導致股東一直未實繳出資,最終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完全可以起訴董事,要求董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最新司法裁判規則,核心規則如下:1.董事對公司的出資繳納負有法定的督促義務,必須督促股東按時實繳出資,如果董事未盡到勤勉義務,沒有催告股東實繳,也沒有采取措施追討出資,導致股東一直未實繳,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2.哪怕股東的出資期限原本沒到,只要公司已經無財產可供執行,出資義務已經加速到期,董事就有義務立刻督促股東實繳,沒做到的話,就要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董事的賠償責任,是在股東未實繳的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董事,要求他賠償自己的損失。
一、債權人起訴董事的法律依據
這是此類案件的核心法律基礎,根據2024年新《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司的利益。而股東的出資,是公司的核心責任財產,董事作為公司的管理者,有義務督促股東按時繳納出資,這是董事勤勉義務的重要內容。如果股東沒有實繳出資,董事就有義務催告股東實繳,如果股東拒絕,董事還有義務代表公司起訴股東,追討這筆出資。如果董事什么都沒做,放任股東一直未實繳出資,最終導致公司沒錢還債,無財產可供執行,那么董事就屬于未盡到勤勉義務,要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債權人可以代位要求董事賠償自己的損失。
除此之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相關規定,董事如果未盡到督促出資的義務,導致股東未實繳出資,也要和股東一起,對債權人的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董事擔責的司法認定標準
實務中,法院認定董事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參考以下幾個標準: 1.股東是否未實繳出資。首先,股東有沒有按照認繳的金額,把出資款打到公司賬戶,如果股東已經實繳了,那就不用了,如果沒實繳,那董事才有督促的義務。 2.董事是否盡到了勤勉義務。也就是董事有沒有做過督促股東實繳的事情,比如有沒有向股東發過催告函,要求股東實繳出資,有沒有開過股東會,要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有沒有代表公司起訴過股東,追討出資。如果董事什么都沒做,那就是未盡到義務。 3.是否導致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也就是因為董事未盡到義務,導致股東一直沒實繳,最終公司沒錢還債,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的債權沒辦法得到清償,這是因果關系的核心要求。 4.董事的主觀過錯。也就是董事是不是明知股東沒實繳,也知道公司沒錢了,但是就是不管,放任這個結果發生,比如很多掛名董事,以為自己不用管,其實不是,只要你是董事,就要盡到義務。
三、債權人的舉證要點
在這類案件中,債權人的舉證很簡單,你只需要證明這幾點:首先,證明你對公司的債權是真實的,已經到期了,而且公司已經無財產可供執行,比如法院的終本裁定,證明公司沒錢了,你的債權沒辦法實現。然后,證明股東未實繳出資,比如工商內檔,證明股東認繳了出資,但是沒實繳,出資期限哪怕沒到,也已經加速到期了。然后,證明董事未盡到勤勉義務,比如董事從來沒有催告過股東實繳,也沒有起訴過股東追討出資,這個舉證責任其實很輕,因為董事要證明自己盡到了義務,如果你證明了股東沒實繳,公司沒錢了,那么董事就要證明自己做過什么,不然就推定他未盡到義務。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很多債權人都有一個誤區,就是公司沒錢了,只能找股東,不能找董事,其實不是的,董事對股東的出資負有法定的督促義務,如果董事沒盡到這個義務,導致股東沒實繳,公司沒錢了,債權人也可以起訴董事,要求董事承擔賠償責任。唐青林律師在代理多起此類案件中,都會指導當事人,在起訴股東的同時,也把董事列為被告,因為很多時候,股東沒錢了,但是董事是有財產的,而且這個規則是非常明確的,只要董事未盡到督促義務,就要擔責,很多董事以為自己只是掛名的,或者只是打工的,股東沒出錢和自己沒關系,其實不是的,只要你是董事,就要盡到這個義務,不然就要賠錢。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貿易公司欠了某供應商150萬元的貨款,供應商起訴之后拿到了勝訴判決,但是執行的時候,法院發現貿易公司名下沒有任何可執行的財產,案件終本了。供應商調查之后發現,貿易公司的兩個股東,認繳了500萬元的出資,約定的出資期限到2034年,但是兩個股東一分錢都沒實繳,而公司的董事,從來沒有催告過兩個股東實繳出資,也沒有做過任何的事情,督促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導致股東一直沒出錢,公司沒錢還債。于是,供應商起訴了公司的董事,要求董事在股東未實繳的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董事辯稱,股東的出資期限還沒到,而且他只是打工的,股東沒出錢和他沒關系。但是法院審理認為,董事作為公司的高管,對股東的出資負有勤勉義務,在公司已經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出資義務已經加速到期的情況下,董事沒有盡到任何的督促義務,放任股東未實繳出資,導致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的債權沒辦法實現,董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董事在150萬元的范圍內,對供應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實施后,對于董事的責任更加嚴格,董事再也不能以自己只是掛名的、只是打工的為由,逃避自己的勤勉義務了,股東沒實繳出資,董事就要督促,不然就要承擔責任。如果您遇到了類似的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股東未實繳出資的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的公司法律師,梳理證據,制定合理的維權方案,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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