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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將披露人工智能內容來源的責任同時賦予開發者和技術使用方。生成式人工智能開發者必須在內容生成階段嵌入機器可讀標記,并提供檢測工具。企業、媒體或機構如果使用這類人工智能發布深度偽造內容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必須以用戶可見的方式標明其中使用了人工智能,類似于商品標注產地。這意味著,開發者和使用方都負有明確的披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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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業在售后服務中部署人工智能聊天機器人,僅在服務條款中寫明并不夠。用戶在對話開始時,必須被清楚告知其交流對象是人工智能,而非真人。不過,如果服務本身的性質或界面設計已經足以讓人明顯看出對話對象是人工智能,則未必需要另行披露。
如果人工智能代理參與餐廳預訂、商品購買、價格談判或合同處理,除了說明其為人工智能外,還必須說明其代表誰行事。這樣做是為了讓用戶清楚,預訂機器人究竟代表消費者,還是銷售機器人代表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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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可能引發情感依賴的服務,例如人工智能陪伴類產品,披露要求可能更嚴格。僅在注冊時或對話開始時提示一次,可能并不足夠;如果長時間互動可能讓用戶誤以為對方是真人,就可能需要反復提醒其交流對象是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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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規則并非新增立法,而是對2024年敲定、將于8月2日生效的《人工智能法案》第50條中模糊之處作出澄清。雖然這份指南本身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將成為成員國和企業解釋、執行相關法律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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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指南也反映出,歐盟方面已經意識到此前那種默認用戶能夠自行辨別虛假內容的做法存在局限。2025年6月一項調查覆蓋歐盟27個成員國26121名15歲及以上受訪者,結果顯示,66%的人在過去一周中至少偶爾接觸過虛假信息或假新聞,另有32%的人對自己識別虛假信息的能力缺乏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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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人工智能法案》第50條的企業,最高可被處以1500萬歐元罰款,或其全球年度營業收入3%的罰款,以較高者為準。不過,在8月2日之前發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統,可將機器可讀標記要求的合規期限延至12月2日。總體來看,這份指南進一步明確了人工智能內容披露的適用范圍與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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