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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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領域中,固定單價合同是常見計價方式,若工程未完工,價款確定易引發糾紛。
那么,固定單價下的未完工工程,應按什么標準確定工程價款?
最高院在《肇東市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建筑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固定單價合同下未完工工程,按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方式結算工程價款有失公平,法院可參照鑒定意見綜合全案實際酌定結算價款較定額價格下浮一定比例結算,確保計價公平合理。
本案焦點問題為,關于案涉未完工程價款的認定。
匯雄公司與省安裝公司雖然在2010年11月15日簽訂合同約定固定單價分別為每平方米1348元、1468元;2011年11月19日《補充協議》增加施工范圍,價款分別調整為每平方米1280元、1590元。但雙方合同約定的承包單價是針對工程整體作出的,省安裝公司主要完成的是結構工程,利潤有限;未完成工程主要是裝修、安裝工程,利潤較高。雙方直接按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方式結算工程價款對省安裝公司有失公平。二審法院參照鑒定意見計算的已完工程價款105982315.24元,綜合全案實際,酌定結算價款較定額價格下浮比例為6.9%,據此確定案涉工程合同內已完工程價款為98669315.24元,計算方式及酌定數額不存在明顯的偏頗。匯雄公司再審請求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價計算的主張不能成立。
【裁判觀點簡析】
固定單價合同,雙方合同約定的承包單價是針對工程整體作出的,未完工工程如果主要完成的是利潤有限部分;未完成工程是利潤較高部分,則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方式結算工程價款有失公平,未完工工程結算應以據實結算為原則。
無論是承包人還是發包人,在固定單價合同履行中,需把握三個核心要點,避免結算糾紛。
對承包人而言,一是及時確認工程量,施工過程中做好簽證,明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二是如果工程未完工,可要求按定額而非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方式結算,若發包人主張按比例折算,可直接援引本案抗辯;三是確保工程質量合格,不合格工程需修復后才能主張價款。
對發包人而言,一是簽訂合同時明確固定單價及工程量確認方式;二是及時對已完成工程進行驗收,確認質量及工程量;三是注意,未完工工程不能再按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方式結算,以免糾紛訴累。
周軍律師提醒,固定單價合同下未完工工程,應按定額以實際合格工程量結算,法院可酌定下浮一定比例,而非按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方式結算,這樣才能有效規避結算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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