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是很多人討厭的,也是文明社會應該杜絕的,凡是有暴力行為,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約束,有暴力行為的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看似比較理想化,實際上暴力是一種擰巴的東西,或者說人們認為的暴力,并不是簡單的肢體沖突,也不是簡單的言語不合就打起來,而是有著一定的深層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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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本身就比較擰巴,倘若在弱肉強食的時代,強大的人會動用暴力,統治別人,或者說完全支配別人。在古代社會,皇帝要靠暴力系統維持自己的統治。不管是軍營,還是衙門,都算是維護皇權統治的暴力機關。皇帝可以動用暴力,官員也可以動用暴力。這種暴力并不會被譴責,而是被崇尚,或者說被法律允許。皇帝可以動用軍隊,鎮壓饑民的反抗,可是饑民活不下去了,當然要搶劫官府里的庫銀和糧食。皇帝不管這些,要維護官府的權威,同時也維護自己的地位,并不能讓饑民隨便造反鬧事。居民造反,就是用暴力對抗暴力,皇帝鎮壓居民的造反運動,就算是用暴力鎮壓暴力。雖然說以暴制暴,并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但在弱肉強食的時代,暴力最強者說了算,用暴力鎮壓暴力具有奇效。即便到了文明時代,暴力也同樣是擰巴的,或者說暴力思想是擰巴的。倘若一個人看到小偷在偷東西,那么這個人上去制止,小偷就有可能和他發生肢體沖突。小偷有可能打他,他有可能還擊,而這個時候,他的暴力行為是不被允許的,或者說小偷被打傷了,就有可能反咬一口,讓他賠償醫藥費。如果他在追小偷的過程中,小偷從高架橋上掉下去,摔死了,或者被車撞死了,那么追趕小偷的人應該負全責。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那么這個人要對小偷實施暴力,要制止小偷的違法行為,卻變成了濫用暴力。
能夠合法使用暴力的人是統治階級的人,是體制內的人,而且手握權力,不容置疑。他可能聲稱代表勞動人民的利益,要鎮壓那些反社會分子,或者說鎮壓那些破壞社會安定團結的犯罪分子。這樣說來,他手中的權力就具有了一定的正當性,還具有合法性,那么他使用暴力鎮壓一些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就算是行使法律,這種暴力也是被人們承認的。也就是說,一個歹徒在行兇的時候,如果路人看到了,紛紛逃走,算是正常的。如果有人上去制止,和歹徒發生了沖突,并不一定叫見義勇為,很有可能因為打傷歹徒而負責,或者被歹徒打死,也就自認倒霉了。倘若這個時候人們報了警,警察來了,上去和歹徒搏斗,制止了歹徒的行兇,那么警察使用的暴力就是正當的,歹徒在反抗警察逮捕的過程中使用的暴力就是非法的,也是不正當的。如此擴展開去,一個大國對一個小國發動戰爭。戰爭中死傷無數,不管是大國的士兵還是小國的士兵,都有可能在戰爭中陣亡,那么這樣的暴力就被大國視為正當的,是合法的,要維護自身的利益,而小國明明被侵略,卻被大國視為非法的存在。只有小國的國民認為這種抵抗是有意義的,是正當的,是合法的。可是大國在戰爭中獲勝了,就要吞并小國,改寫歷史,把小國寫成邪惡的,寫成非法的存在,而大國的征討絕對是正義的。即便戰爭中死傷無數,血流成河,大國的統治者也不會死亡,而是認為這種戰爭是正義的,連同歷史都寫成正義的,就更別提其他方面的認定了,當然全國上下的人一致認定這場戰爭是正義的,以至于后代人也認定為這場戰爭是正義的,實際上只是一場侵略戰爭而已,濫用暴力,甚至濫殺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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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打敗趙國以后,秦將白起坑殺趙國降卒二十萬,濫用暴力,對秦國來說似乎是正義的舉動,要消滅趙國的有生力量,而對于趙國來說,卻是非正義的。倘若從人道主義角度來看,坑殺降卒二十萬,絕對是不人道的。就像強制讓奴隸陪葬一樣,雖然孔子反對用陶俑陪葬,思想落后,但用活人陪葬,絕對是非人道的。暴力本身就是一柄雙刃劍,本身比較擰巴,如果統治階級運用暴力,就算是合法依規。即便鎮壓饑民叛亂,即便侵略其他國家,即便濫殺無辜,也會把自己的行為美化為正當的、合法的,把這種暴力說成是正義的。難道正義的暴力就是好的暴力嗎?當然不一定。暴力的手段可以讓人屈服,甚至可以征服一個國家。使用暴力的人往往要鼓動他人,一起發力,一起使用暴力,搞征服之能事。當然也有人高馬大的,力氣偏大,就要使用暴力,欺負他人,是小范圍內的暴力行為,當然他能夠獲得一定的話語權。而在文明時代,司法機關已經確立,似乎憑借人高馬大不能完全欺負人了,需要借助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可是法律并不是萬能的,在一個狹小的范圍內,法律往往無能為力。就像一個打工群體內部,誰有力量、有智慧,有人脈,甚至有錢,誰就是頭兒。沒有這些素質的,就不是頭兒,只能被統領。有了諸多的條件就可以使用暴力,甚至搞暗箱操作,偷著使用暴力,也可以形成事實上的威懾。就像某些國家偷著發射導彈打別的國家的軍事基地,卻不承認是自己干的,或者偷著扣押別國的油輪,也不承認是自己干的,當然就可以彰顯一定的實力,維護一定的潛規則。
法律是統治階級制定的,要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統治階級要合法依規地使用暴力,只是這種暴力往往被人們質疑。警察在執法的過程中很可能使用暴力,而這種暴力是被法律允許的,除非警察濫用暴力。在一些制度落后的國家,有的警察貪污腐敗,甚至全國上下的警務系統人員都貪污腐敗,連同法官都貪污腐敗,濫用暴力,甚至刑訊逼供,要逼迫犯罪分子交錢,最終逼得犯罪分子繼續犯罪,危害無窮。即便如此,這個國家的公安和司法機關也不會改善多少。因為人人都貪污腐敗,人人都搞權力尋租,甚至很多人濫用暴力,那么這樣的國度就是不可救藥的,只不過把法律淪為權力尋租的工具,執法只能說是暴力的延伸,或者說是通過暴力制止暴力,最終實現更大的暴力,以至于暴力生生不息。家庭之中也有暴力產生,很可能因為爭奪領導權產生暴力沖突,或者說為爭奪話語權發生暴力行為。在花錢方面,養育孩子方面,都要爭奪話語權,男人和女人很可能意見相左,發生暴力沖突以后,一般都是女方吃虧。家庭暴力是違法的暴力,而合法的暴力往往被人質疑。人與人之間突然發生了沖突,這種暴力也是違法的,倘若一方毆打另一方,另一方沒有還手,那么毆打的一方使用的暴力就是非法的,而被打的一方是正義的。倘說被打的一方還手了,那么雙方就算是互毆,使用的暴力都是非法的。不管誰先動手,不管受傷者有多么重,雙方都會被定義為互毆,而不是一方合法,一方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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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本身就是這么擰巴,但掌握一條規則就知道怎么回事了。統治階級使用的暴力是合法的,即便飽受爭議,備受質疑,也是合法的,即便發動戰爭,殺人無數,死傷無數,也是合法的。普通人使用的暴力一般是非法的,因為沒有官方做背書,沒有資本來平事兒。倘若顛倒了這種關系,就一定是幼稚的,產生誤判。當然還有一定的潛規則,那就是權力和資本說了算,會搞暗箱操作,使用非法的暴力,迫使人屈服,迫使一個企業或公司屈服,卻從來不彰顯出來,還不讓受害人說,當然事情也就過去了。就像催債的使用暴力,拆遷過程中使用的暴力,有的還是軟暴力,像某些禁錮人思想的規章制度,某些量化評分標準,其實是軟暴力,只不過沒有明說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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