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繼續寫全網仍在熱議的蘇州市中級法院6月29日一審判決、7月2日公開的(2025)蘇05民初617號、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及吳中經濟開發區東俠飲品店侵害LV旗下的四葉花卉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案。
不知道大家發現了沒有?對于此案的一審結果,很多法律自媒體選擇了沉默,或是只是簡單的傳播判決結果而已,一些律師在面對記者采訪時,則是直接認為,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在法律上沒有問題。
甚至有律師對記者直接預測,即便該案件上訴,即便是輿論一面倒的支持敗訴方,二審結果很可能也就是調整賠償金額而已,不會改變LV勝訴的結果。
于是,我們就看到了正在發生的奇怪現象,在法律圈是LV的大獲全勝,擁有包括一審判決結果在內的眾多法律人士的支持,而在媒體上,“LV你身后空無一人”沖上熱搜,網友幾乎一邊倒站在敗訴方。
隨著案件討論的深入,引發本案核心爭議問題的,LV商標上的四葉花卉圖形標志(法院判決書中是“四葉草圖案”),正在被網友及媒體充分的挖掘來源及古今中外的運用范圍。
熱議中,達成的共識是,LV注冊商標中使用的四葉花卉,是來自“是日本徽章與和風紋飾。而這些紋飾,又可追溯至中國唐代的寶相花等紋樣。”
類似的四葉花卉,不僅廣泛應用于歷史至今的古錢幣、園林窗欞、壁畫等場合,更是被運用到了社會大眾居家裝飾、公共設施的裝飾圖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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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怕LV告我家房子”的話題,也登上了熱搜,只因網友發現,自己家磚頭砌成的墻壁上有四葉花卉的形狀。“我家香菇不敢切十字花刀了”??這些網友段子在微博上、留言區里刷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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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些討論,雖然都是網友的七嘴八舌,背后卻指向了很多法律人士堅持認為的,一審判決結果沒有問題中的核心法律問題——究竟LV商標中的四葉花卉圖形,究竟有沒有商標保護中要求的原創性、獨特性。
《商標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如果以上是商標注冊過程中的規定,但在運用領域,商標中用到了通用圖形時,商標注冊人無權禁止他人使用。這是《商標法》中的“描述性正當使用”規則,旨在平衡商標權保護與公共資源合理使用的邊界。
具體而言,“描述性正當使用”規則,是指非商標權利人在商業經營中,為了客觀描述或說明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特點,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中的描述性元素,且未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從而不構成商標侵權的法定抗辯規則。
《商標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種類、性質、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價值、地理來源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在這個案件中,LV主張,"四瓣花"這個通用紋樣,是經過其特定設計、長期商用形成的其商品上的特定圖形商標。
這樣的主張,得到了一審法官的支持,判決書中認為,“LV的注冊商標不是簡單公有圖形拼接,而是經過獨特線條、花瓣排布、中心鏤空組合設計,形成具備獨創性、穩定視覺辨識度的專屬圖形,屬于受商標法保護的特定組合標識。”
可是,LV的主張,及一審法官的裁判認為,顯然是跟廣大網友的認為,產生了重大分歧。按照現在普遍性的輿論觀點,四葉花卉圖形,壓根不是LV公司獨創的,且已經達到了讓人一看到這個圖形就會想到LV品牌的效果。
大白話就是,盡管LV公司在注冊商標中,使用了四葉花卉圖形,但在大眾認知里,四葉花卉圖形仍是中國歷史文化中的裝飾圖形、當下社會常見的通用圖形,根據《商標法》的規定,LV公司無權禁止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是其他場合對類似圖形進行運用,或是再次變形加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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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分析可見,這場LV商標案中的四葉花卉圖形之爭,壓根不是什么法律沒有規定,也不是某些法律人士說的,茉莉奶白在法律上已經毫無勝算,而是在司法認定和社會大眾認識中,出現了對于四葉花卉圖形究竟是否屬于《商標法》中的通用圖形的巨大認識分歧。
廣大網友對四葉花卉的一致看法,為何法官在審理此案時,作為專業人士居然沒有想到呢?
對于四葉花卉的理解,你是贊同一審法官認為,“不是簡單公有圖形拼接,而是經過獨特線條、花瓣排布、中心鏤空組合設計,形成具備獨創性、穩定視覺辨識度的專屬圖形”,還是廣大網友認為的,這分明就是歷史上、社會上司空見慣的通用圖形呢?
認清了這個問題,也就明白了這個案件的法律核心問題之爭,也能清楚了這個案件在二審階段的判決結果的變化可能。
在這個案件的討論中,有人甚至挖出了案件主審法官此前公開發表的的商標領域專業論文《雙罰并行:“最佳威懾”語境下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反賠機制路徑構建》,其中提出,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本質上是濫用訴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可真到了具體案件中,在釋明和強調馳名商標的專有保護同時,面對其公司及其代理團隊近些年上千起訴訟的現實,是否應該認真審查過其中的惡意訴訟成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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