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漢臺區法院民二庭通過“保全+調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原被告雙方當庭握手言和,實現“保全固權益、調解化紛爭、履約即解保、結案萬事和”的良好效果。
2019年,某公司因經營需要向張某借款60萬元。借款到期后,某公司遲遲未能還款,雙方協商以該公司名下車位抵償16萬元,后續陸續還款4萬,但仍剩余40萬元本金及利息始終未付。后張某多方了解到某公司經營不佳,擔心公司破產后自身債權存在落空風險,遂將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大股東周某一并訴至法院,同步申請財產保全。承辦法官黃姣審查后第一時間作出保全裁定,依法凍結了被告某公司及周某的銀行賬戶與房產。
保全到位后,被告方因賬戶凍結、經營受阻主動找到法院表示愿意協商解決糾紛,承辦法官遂迅速啟動“背對背”調解。調解中,承辦法官向原告闡明訴中保全僅為擔保,后續還需要進入執行程序拍賣變現,而被告有主動履行意愿如協商解決可更快化解糾紛;向被告明確拒不還款屬違約行為,建議其拿出切實可行的還款方案與原告進行溝通。后被告周某雖同意調解卻堅持要求先解除保全,原告擔心其轉移財產堅決不予讓步,首次調解因雙方互信不足未能成功。但承辦法官并未輕言放棄,而是及時歸納梳理雙方爭議焦點組織“面對面”調解,圍繞“履約即解保、解封促雙贏”的核心思路反復釋法析理,引導原告理性看待被告企業當前面臨經營困境的現實情況,考慮保留房產查封進行分期還款的可能性;同時告知被告依法判決后將面臨強制執行的風險,會對企業經營造成更大影響。經多輪溝通,原告最終同意在被告分3期還清40萬元及利息的前提下,先行解封被告公司及周某的銀行賬戶,繼續保留房產查封至款項全部到位。
調解協議簽訂后,被告某公司先行支付利息1.2萬元,張某遂申請解除被告公司及周某銀行賬戶的保全措施,承辦法官隨即依申請快速啟動程序,第一時間解除被告銀行賬戶凍結,使企業恢復正常經營,同時向被告明確查封房產將依據還款進度進行解除,督促其按照協議履行還款義務。基于被告某公司提交的特困企業證明,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對其免除了相應訴訟費。該案的高效化解既給予被告企業經營支持,又守住原告債權實現底線。
財產保全是“剛性”手段,司法調解是“柔性”路徑,“保調聯動”在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給債務人留出合理空間。近年來,漢臺區法院持續推進“保全+調解”一體化工作機制,以“如我在訴”的司法理念,用足用好保全措施,做深做實調解工作,以更高效率、更實舉措回應群眾司法需求。
供稿:閆爽爽
編輯:王藝萍
校對:王藝萍
審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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