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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已婚還有孩子的藍某,在網上打游戲認識了尹某,隨后確立關系并同居。
此時,藍某還已婚。
后來到了2023年3月藍某與丈夫離婚。
藍某要和尹某結婚,但是尹某拒絕和藍某結婚,畢竟這個時候用腦子想一下,就能發現一個邏輯問題。
藍某可以為了尹某出軌,可以為了尹某和丈夫離婚,那自然也可以為了別人和尹某離婚,尹某只是想玩玩,并不想負責。
于是,從這個時候起,兩人經常鬧矛盾,鬧分手,5月起尹某基本不再常住了,只是偶爾找藍某過夜。
2023年6月30號,白天尹某說要去外地,藍某大哭,下午藍某發微信告訴尹某,說我們分手吧,你找不到我。
尹某回復說好的,但信息顯示未送達。
次日凌晨,藍某凌晨騎車到河邊,打電話給尹某,尹某未接,隨后藍某翻欄桿跳河,遺體當天中午被發現。
然后搞笑的來了,藍某的家屬找尹某索賠,要20萬,理由是過去尹某反復承諾,“肯定會結婚”,讓藍某信以為真,并為其離婚。
離完又不結,最后導致藍某崩潰,尹某應承擔約20%責任。
于是告到法院,法官看了也懵了,這個劇情是不付費能看的嗎?竟然是,怎么還有索賠需要呢?這怎么賠?
尹某是渣男嗎,尹某不是,因為渣和不渣是對比出來的,藍某本身的渣,襯托的尹某倒像是受害人,對比正常的好人,尹某確實不是什么正人君子。
可是對比藍某,尹某就像是正經人了,尹某一定是真的想過過日子,所以才沒有結婚。
法院這么一看,事情就明白了,藍某自殺,是主觀意志行為,不是尹某殺的。
藍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生命有決定能力。被分手,不會自動導致死亡,不然天底下的人起碼得死一小半,所以分手不會自動變成致人死亡的侵權。
而且尹某也無法通過一句分手,你找不到我,判斷出來藍某要自殺。
這還能怎么說呢?人不是尹某推下去的,婚不是尹某讓她離的,這不構成刑事上的侵權關系。
尹某和藍某的家屬,也沒有民事上的因果關系。構成一個人自殺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比如婚姻失敗或者沖動,甚至情緒上來了也有可能。
但是賠償侵權,要求的是明知風險,仍舊放任違法侵害,尹某根本不知道藍某自殺后,會對藍某家人造成違法侵害。
因為這根本就不違法,尹某有什么賠償責任呢?
尹某沒有,分手不是侵害,傷心不是侵權,道德問題并不涉及法律責任。
當然了,真論道德,尹某被藍某耽誤了幾年感情,尹某也可以主張賠錢,畢竟真算下來,雙方道德誰更高還不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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