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六旬返聘教師校內游泳館溺水 3分40秒后才被人發現 搶救無效離世)
現代快報消息,7月31日,鹽城市民王女士向現代快報記者反映,其父親王先生在鹽城市京師實驗學校內的菁英游泳中心(北師大店)不幸溺亡。據王女士描述,其父發生溺水后,現場沒有救生員施救,直到3分40秒后,才被隔壁泳道的游泳者發現。雖經過搶救,遺憾沒有挽回王先生的生命。事發后,家屬質疑游泳館現場救生員值守存在缺位的情況,學校沒有履行安全監管責任。
8月1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回應現代快報記者稱,已成立調查組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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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游泳館
家屬懷疑現場急救環節存在疏漏,導致錯過最佳搶救時機
王女士告訴現代快報記者,父親王先生今年61歲,為鹽城市京師實驗學校返聘教師。王先生身材保持得很好,平時喜歡游泳、騎自行車等運動,每年都正常體檢,沒有高血壓、心臟病等基礎疾病。此前高血糖通過打胰島素的方式進行控制,不影響正常生活。
事情發生在7月27日下午,王先生在完成教學工作后,來到學校對外運營的菁英游泳中心(北師大店)游泳,不幸發生了溺水意外。
事發后,王先生家屬在警方陪同下調取了場館公共視頻。據王女士描述,事發時,已經游了350米的王先生在淺水區休息時突然滑倒,沉入水中長達3分40秒,游泳館救生人員也沒有及時察覺。直到現場其他游泳者發現異常,才將人打撈上岸。經過現場搶救和120送至醫院搶救,王先生還是不幸離世。
家屬稱,視頻中,游泳館救生員未在應當觀察泳池的崗位上值守。現場群眾呼喊后,救生員才趕到現場參與救援。此外,家屬還懷疑現場急救處置環節也存在疏漏,錯失最佳搶救時機。王女士說:“救援現場沒有及時組織疏散,周邊聚集了大量圍觀人群。這些情況都讓我們對現場的安全管理和應急救援是否規范產生了很大疑問。”
此外,據王女士描述,游泳館設在學校內,不僅本校師生來這里游泳,同時對外開放運營。“學校和游泳館屬于合作關系,那學校是否對校內游泳館負有安全管理職責?是否履行了應盡的責任?”王女士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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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游泳館
當地回應:相關部門已成立調查組介入
8月1日上午,現代快報記者多次致電鹽城市京師實驗學校相關負責人,均無回應。涉事游泳館電話也處于無人接聽的狀態。學校所在地的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一名工作人員回應現代快報記者,目前已成立調查組介入調查。
據鹽城游泳行業有關人士介紹,在淺水區遇到危險,完全自己可以呼救或自救,除非身體出現了突發情況。“醫生判斷王先生可能有潛在疾病,但是家屬不要求尸檢。”接近警方的人士向現代快報記者透露,經過調查,安全員都有證。據悉,目前各方還在協商中。
公開資料顯示,鹽城市京師實驗學校創建于2018年,是一所集幼兒園、小學、初中和高中于一體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校坐落在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現有199個教學班,6700余名學生,專任教師600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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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王先生的門診病歷
律師:場館方若明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游泳館作為經營場所,其經營者、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國家強制標準《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明確規定,對外開放的游泳館必須安排持證救生員不間斷在崗值守,配備全套救援設備。”江蘇興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曄飛認為,如果有證據證明本次事故中場館方明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徐曄飛指出,學校作為場地提供方和管理方,對承包方的經營行為負有監管責任,若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也應承擔侵權責任。此外,游泳館作為高危體育項目經營場所,應當辦理相關的經營許可,并配備相應的專業救援人員和設備等,且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患有相應疾病者及飲酒后不宜游泳或者禁止游泳。
王老師確系年過六旬,且在患有相應疾病的情形下水游泳,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身體狀況及游泳風險應當具有充分認知。依據法律規定,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類似案件中曾認定受害人自身存在過錯,從而減輕場館方的賠償責任。
“但無論怎樣,這并不能免除場館方和校方在安全管理上的法定義務。”徐曄飛強調,目前無法確定王老師溺水的直接原因,具體責任劃分,有待警方和司法部門進一步調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