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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申報進口的大鳳螺貝殼,重量10990千克,已經去肉,卻帶有異味,表面還附著沙土和臟污。經深圳海關檢測中心鑒別,這批貝殼并非普通進口商品,而是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殘余物,屬于固體廢物。
大鵬海關責令涉事商行將貝殼退運出境,并處以50萬元罰款。商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貝殼已被專業機構鑒別為固體廢物,商行經營者對結論無異議并放棄復檢;海關作出處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遂駁回其訴訟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即使取得進口許可、如實申報,一旦進口物品被依法鑒別為固體廢物,仍不得輸入境內。該案先后入選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典型案例、廣東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有重大影響力案件。司法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把生態風險攔在國門之外。
從口岸前一批貝殼的進退,到城市內一塊土壤、一條河流、一片山林如何修復,環境資源審判面對的并非單一案件類型,而是一條貫穿源頭預防、責任追究、生態修復和協同治理的法治鏈條。
今年8月15日,全國生態日當天,《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將正式施行。這部共5編、1242條的法典,是我國繼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態環境”命名的法典,系統整合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制度規范。
法典施行在即,深圳環境司法的城市辨識度鮮明:一邊是產業密集、口岸繁忙的超大城市,一邊是海灣、山體、河流、濕地和公園交織的生態空間。最新公開數據顯示,深圳已記錄物種6870余種、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208種,公園逾1350座。“山海連城”計劃正連接海灣、山體、河流、生態綠廊和公園綠地,構建“一脊一帶二十廊”生態骨架。發展強度與生態敏感性并存,要求司法兼顧懲治、預防、修復與治理。
堅持預防為主、修復優先,以嚴格司法守護綠水青山
進口貝殼案體現的,是預防性司法理念。法院沒有因商行已經取得許可便止步于形式審查,而是審查進口物品的實際屬性、鑒別程序和處罰權限,依法支持海關阻止固體廢物入境。許可不是免除經營者審慎注意義務的“通行證”,嚴格執法也必須有事實依據并遵循法定程序。
同樣的理念還延伸到綠色低碳領域。在深圳某容器公司訴市發展改革委行政處罰案中,該公司獲分配的年度碳排放配額為1686噸二氧化碳當量,實際排放超過6000噸,且未按要求補繳配額。公司以用電量、工業產值同比下滑等為由起訴。福田區法院認為,碳配額依據目標排放總量、產業政策、歷史排放等因素綜合確定,公司的主張缺乏依據,遂駁回訴訟請求;深圳中院二審維持原判。該案入選人民法院司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把風險防在前端,并不意味著污染和破壞已經發生后“只罰不修”。在一起東江流域非法采礦引發的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中,相關人員未取得采礦許可,在汕尾一處山地使用炮機、挖機開采花崗巖,開采礦石儲量達26903.8立方米。部分受損地塊后來被納入建設用地征收范圍。深圳中院審理認為,土地被征收并不免除侵權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已經產生的修復責任,遂判令相關侵權人承擔礦產資源永久性損失、修復及評估鑒定等費用47萬余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這一裁判明確,生態修復責任在損害發生時即已產生,受損地塊用途或權屬后來變化,不當然成為免責事由;承擔刑事、行政責任后,侵權人仍須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懲治違法與恢復生態并重,正是修復優先原則的具體落實。
做實專業化審判,優化“三審合一”歸口審理模式
環境資源案件往往橫跨法律與環境科學。對污染物遷移路徑等因果關系判斷、對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等費用如何核算、修復方案能否實現等量恢復,都不能只憑一般生活經驗判斷。
深圳中院審理的一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寶安區某地塊土壤及地下水的六價鉻、鎳等污染物嚴重超標,污染范圍廣、程度重、風險高。由于地塊歷史使用情況復雜,某電鍍廠長期超標排放與現存污染結果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成為案件焦點。
審理中,法院對行政機關委托專業機構形成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和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逐一進行實質審查,報告編制人員出庭說明調查程序和評估內容,并接受當事人質詢。綜合全案證據,法院認定該電鍍廠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侵權責任,判令其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生態環境修復等費用3005萬余元,其中3003萬余元專項用于修復受損生態環境。該案是深圳首例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也是深圳首例由生態環境部門支持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深圳中院環資庭有關負責人介紹,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方案和措施的確定、修復期間生態環境服務功能喪失所致損失費用等問題的專業性很強。法院在相關案件中吸收具有環境資源領域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對案件事實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發表明確意見,有利于其他合議庭成員理解技術材料、辨析專業爭議;要求有關專業報告出具主體出庭接受法庭和當事人質詢,也讓技術判斷經受訴訟程序檢驗,避免簡單以鑒定意見替代司法判斷。
專業化還體現在審判組織和管轄機制上。深圳中院環資庭有關負責人介紹,環境資源類案件較之其他類型案件雖數量相對不大,但專業程度高、對群眾身邊利益乃至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大,部分行為或損害事實還跨越行政區劃,對促進類案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的統一提出更高要求。自2020年起,深圳中院集中管轄深圳、東莞、惠州、河源、汕尾五市范圍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審案件;同年6月,龍崗區法院設立環資法庭,集中管轄深圳轄區內的一審刑事、民事、行政環境資源案件,“三審合一”歸口審理模式正式運作;2022年5月,深圳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成為全省首個實行環境資源案件“三審合一”歸口審理的中級法院專門審判機構,形成跨類型、跨區域的“雙集中”審判格局。
河流、空氣和地下空間不會以行政邊界為界。集中管轄與“三審合一”,有利于統籌刑事制裁、民事賠償和行政監管,統一不同區域、不同案件類型的裁判尺度。目前,深圳中院正在上級法院指導下,依托深圳市生態環境損害替代修復項目庫,進一步完善選擇適用修復項目的相關裁判規則。
延伸司法職能、強化協同配合,以個案推動生態環境系統治理
環境資源審判的價值,不只在于“判了誰、賠多少”,還在于能否通過一個案件發現治理漏洞,推動一類問題得到解決。
在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中,兩名被告人以“土壤改良”為名,在永久基本農田上收納建筑渣土,造成約270畝基本農田被壓占毀壞,部分區域還存在重金屬超標風險。龍崗區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各二年六個月,分別并處罰金300萬元、150萬元,并追繳共同違法所得1334.842萬元;深圳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裁判后,案件并未隨著卷宗歸檔而結束。耕地質量和生態環境遭受的損害不會因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而當然得到恢復,深圳中院就審理中發現的耕地質量和生態環境損害線索,向相關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該部門隨后組織核查處置,并印發專門通知,推動各區對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等生態環境損害開展全覆蓋排查整治。從查辦一宗案件到篩查一類風險,司法建議連接了個案裁判與行業治理。
協同治理也在制度層面展開。深圳法院持續推進與檢察機關、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等部門的協同聯動,通過聯席會議、日常聯絡、線索移送等機制,銜接刑事追責、行政監管、民事賠償和生態修復;龍崗區法院與生態環境、水務、城管執法等部門聯合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協作共治框架協議》,與大鵬新區共建深圳首個“生態司法修復基地”,創新“補植復綠+增殖放流+勞務代償”替代性修復體系。
對于無法原地、同質、直接修復的情形,適用替代性履責方式同樣需要規則約束。2025年,深圳中院牽頭,會同市檢察院、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印發《關于適用認購碳匯履責方式的實施意見(試行)》,促進執法司法理念一致、標準銜接、尺度統一,明確直接修復優先;確實無法直接修復時,才可選擇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的其他替代修復方式,適用認購碳匯履責方式還須以受損生態功能及“固碳增匯”目標具有關聯為前提,認購和核銷應在政府認可的正規交易平臺進行,并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
生態環境法典施行后,環境資源審判還將面對新舊規則銜接和新類型糾紛。深圳中院環資庭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深化對法典規范體系的認識把握,強化法典與生態環境單行法以及民商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門的銜接適用,用準用好法律工具箱內的各項規則,嚴格依法追究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違反綠色低碳義務行為的法律責任;針對綠色低碳發展領域中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新情況新問題,還將繼續與行政主管部門、檢察機關加強會商調研,保障法典規定和要求精準落地。
從國門固廢到碳配額,從污染土壤、受損耕地到山林修復,深圳環資審判正把預防、懲治、修復和治理連接起來。生態環境法典施行后,這些實踐將進入更系統的法治框架。落實到“山海連城綠美深圳”,綠色發展就是讓每一片耕地、每一條河流、每一處海灣,都有人守護、有責可追、有法可依。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吳靈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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