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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系典型的實踐性合同,其成立、利息與效力問題直接關系資金安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實踐中因利息約定不明、利率過高等爭議頻發。對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王謙律師依據法律規定及裁判規則,整理民間借貸利息與合同效力核心要點,供大家參考。
借貸合同成立及利息規則
自然人之間借貸合同自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時成立,并非簽訂借條即生效。《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因此,出借人應重點保存轉賬憑證、收據等交付證明。利息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利息約定不明的,可結合合同內容、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此外,《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明確禁止“砍頭息”,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預先扣除的,應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該規則旨在防止變相抬高融資成本。
利率上限與合同無效情形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四倍的,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第二十八條規定逾期利率有約定從約定,但不得突破前述上限。合同無效情形須特別關注。《民間借貸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或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出借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提供借款等情形,借貸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后,借款人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但利息條款自始無效。
王謙律師提示,民間借貸法律風險防控應堅持“證據留痕、利率合規、效力審查”三位一體。出借人應當采用銀行轉賬并備注借款用途,避免現金交付導致舉證困難;同時不得預扣利息、不得突破LPR四倍上限。借款人面對超過法定上限的利息、預扣本金或轉貸資金,可依法提出抗辯。合同無效不等于本金無需返還,各方仍應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的返還及過錯賠償規則處理。理性締約、留存憑證,方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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