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場財產保全查封,讓孫某聚一手創辦的和龍市正某木業陷入停滯。從基層法院到最高審判機關、最高法律監督機關,十六年間他走完法定救濟全流程,卻始終未能得到自己認可的賠償結果。案件在保全實施、文書送達、財產保管、資產評估等多個環節出現分歧,當事人持續反映訴求,相關案件現已轉回省高院按信訪渠道處置。
事件起因:民企建廠經營,涉訴被整體查封
孫某聚介紹,2002年他自籌資金在吉林省和龍市建設正某木業廠區,先后建成兩條完整木材加工生產線,配套建設廠房、鍋爐房、干燥室、倉庫等土建設施,2008年完成全部固定資產投入。
2010年,和龍林業部門集體企業總公司以買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同年6月24日,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查封企業名下廠房、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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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書)
孫某聚回憶,2010年10月30日,區基層法院工作人員進入廠區,張貼封條、收繳全部鑰匙、制作扣押財產清單,將整廠交由第三人劉某先看管,要求孫某聚撤離廠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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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財產清單)
根據法院出具的《執行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面記錄,該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生效時間為2010年11月25日,查封行為實施時間早于判決生效近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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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律文書生效證明》)
維權經過:多級程序走完,案件移交信訪途徑
2016年,檢察機關出具書面答復,確認和龍林區相關法院存在違法查封扣押等行為,因財產損失數額無法核定,未認定相關人員瀆職,線索移交法院紀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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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舉報人通知書)
當事人隨后啟動國家賠償程序,省高院、最高法賠償委員會先后出具文書,駁回、維持駁回其賠償訴求;最高檢也對其賠償監督申請作出不予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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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
2025年末,當事人實名反映相關審判問題,立案后未收到處理結果。2026年5月,其再次反映案情,同年6月案件轉回省高院,被告知按信訪流程辦理。
孫某聚向省高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調取檢察卷宗、查封詢問筆錄、劉某先身份相關材料三類關鍵證據。據其反映,同年7月辦案法官電話答復,案件按信訪辦理,“調取證據申請書”未獲得批準。
多重書面材料對照,當事人提出以下質疑
一、財產保全文書送達與實施認定存爭議
依據保全相關司法解釋,保全裁定作出后應當及時送達當事人,被保全人收到文書起五日內可申請復議。
孫某聚表示,自身及直系親屬均為本地單位職工,長期持有固定居住地址,但法院并未直接送達,而是通過報紙公告的形式送達的保全裁定和判決書,導致自己不知情而未能到庭應訴,直至2014年1月9日,他才自行追索拿到三年多前作出的保全裁定書,彼時廠區資產已完成評估、處置,客觀喪失及時申請復議的機會。
此外,不動產登記機構已于2010年6月簽收《協助執行通知書》,并對案涉廠房辦理查封限制手續。孫某聚提出,后續省高院賠償決定作出“相關查封裁定作出時未實際實施”的認定,未采信已送達生效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官方簽收記錄。孫某聚認為,該認定無法體現保全措施已實際落地執行的客觀情況,客觀上增加了自身財產損失依法獲賠的維權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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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通知書與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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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決定書)
二、第三人劉某先身份認定不一,引發連鎖定性分歧
2010年扣押清單由劉某先簽字,標注“負責十天”。后續法院多份早期筆錄、賠償文書記載,劉某先僅為現場見證人;但省高院賠償決定中,將其表述為“木業公司方人員”,并認定廠區移交屬于企業內部清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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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賠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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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決定書)
孫某聚提出,目前無勞動合同、社保、授權材料可佐證劉某先系企業人員,該身份認定缺乏實質依據,并衍生多項事實認定分歧:
其一,查封行為性質被重新界定,法院張貼封條、收繳鑰匙、制作扣押財產清單、責令權利人撤離的整套執法行為,被解釋為清點,未再對保全實施的合法性開展審查,自身合法財產權益未得到合理救濟;
其二,財產損失的因果關聯被切斷,廠區交由第三方保管期間,廠房主體、完整生產線及配套土建設施出現大面積毀損滅失,因被認定為企業內部交接,該損失未被歸因于法院的保全移交行為;
其三,國家賠償的權利基礎受到影響,基于前述事實定性,其主張的違法保全賠償訴求未能得到司法支持。
三、資產評估依據、賠償計算標準存分歧
1.評估基礎材料:孫某聚表示,2013年評估機構采用1997年企業舊固定資產賬面明細表核算資產價值,但自己于2002年才接手場地并全額重建廠房、新建生產線,2004年僅細木工板生產線就自籌投入38萬余元,1997年賬目無法反映2010年查封時真實資產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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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成立正某木制品廠的請示、關于上細木工板項目的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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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言)
2.評估范圍:孫某聚反映評估報告僅計入有產權證房屋,未包含自建干燥室、鍋爐房、配套管線等土建設施;查封時兩套完整生產線,評估時已損毀消失,評估報告未對此部分資產計價。
3.賠償計算邏輯:省高院、最高審判機關兩份賠償決定書明確賠償計算原則為“先核定查封時全部資產價值,再扣減評估價格核算賠償金額”;但最終核算時,文書僅采信早年設備采購裸價,未計入土建、配套設備、裝修、生產線整體投入,最終評估總價為55萬余元。孫某聚主張該核算結果與其實際資產投入存在明顯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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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報告)
四、檢察認定的保全違法事實,賠償裁判未作評述
檢察機關曾出具書面答復,認定和龍林區相關法院存在違法查封扣押行為。孫某聚提出,該檢察文書系正式監督結論,但在國家賠償案件審理階段,兩級法院作出的賠償決定均未援引、采信該認定內容,未對案涉保全行為的合法性開展實質審查,該監督文書未被納入案件事實評判依據,其對此持有異議。
當事人三項明確訴求
孫某聚表示,十六年間他先后更換三任律師,財力、精力消耗巨大,現年逾六旬,核心訴求集中三點:
1.懇請上級審判機關對兩份國家賠償決定開展全面重新審查,完整核查保全、評估、事實認定全流程;
2.依法準許其證據調取申請,完整調取卷宗、查封現場詢問筆錄、劉某先身份全部佐證材料,還原查封當日完整事實;
3.全面核查保全執行、資產保管、資產評估環節全部爭議事實,依規核查案件可能存在的程序問題并作出處置,依法維護民營企業合法財產權益。
結語
財產保全制度設立初衷,是平衡訴訟雙方財產權益,既要防止當事人轉移資產影響后續執行,也需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被保全人的知情權、救濟權與財產權益。本案跨越十六年,保全實施、文書送達、資產保管、資產評估、證據調取多個環節多方存在分歧,相關爭議仍待完整核查卷宗后厘清。當事人期待相關職能部門全面核查本案各項爭議事實,依規開展公正審查并及時反饋核查處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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