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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網約車出事,平臺到底賠不賠?
撰文 | 麥哩
題圖 | 網絡
2023年12月,26歲女教師蔡某乘坐網約車上班,途中遭遇車禍。頸髓損傷、脾破裂、多處粉碎性骨折,最終高位癱瘓。交警認定她無責。
拿到賠償比想象中難。漫長的治療耗盡積蓄,保險公司墊付27萬元后便停止賠付。家屬起訴,12家被告互相推諉甚至無故缺席。司機和掛靠公司沒錢賠,贏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錢,案件走進死胡同。
2025年11月,法律援助律師做了一個關鍵操作:案由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改為"運輸合同糾紛",直接要求平臺承擔承運人責任。
歷經4次庭前會議、8輪補充舉證,2026年5月,思明區法院判決網約車平臺賠償約388萬元。目前,賠償款已全部支付到位。
這388萬,是“承運人責任”最沉重的注腳。
“運輸合同糾紛”,為什么是關鍵?
很多人會問,事故是碰撞造成的,為什么不告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反而告平臺?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民法典》第823條更進一步: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過失。
也就是說,從乘客點擊下單的那一刻起,平臺就是這段行程的“承運人”。把乘客安全、準時送達目的地,是平臺的合同義務。
案由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變更為“運輸合同糾紛”,是這起案件的勝負手。前者需要乘客去理清司機、車主、掛靠公司、保險公司之間復雜的侵權責任。后者只需抓住一個核心:平臺是承運人,乘客沒安全到達,平臺就得賠。
這不是孤例。2026年3月,浙江海寧法院同樣認定網約車平臺與乘客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判平臺賠受傷乘客32萬余元。2025年10月,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乘客陳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判平臺賠23萬。從地方法院到最高法,司法口徑高度統一:平臺不能只管派單,不擔責任。
有保險先走保險,保險不夠,平臺自己兜底。法律的邏輯線非常清晰。
司機端:同樣是猝死,賠與不賠差在哪?
平臺作為承運人,對司機的營運安全同樣負有責任。但司機這端的保障,取決于有沒有附加條款、算不算"在運營過程中"。
2026年8月,上海閔行法院通報一案。44歲司機李某完成訂單后充電時猝死,平臺投的正是附加了司機猝死賠償條款的承運人險,保額60萬元。保險公司以"沒在駕駛過程中"拒賠。法院認為充電屬于運營的"必要環節",判賠60萬元。
2025年上海黃浦法院也有一例,司機郭某接單途中突然昏迷,搶救無效死亡。平臺投了附加司乘人員責任險,但保險公司拒賠。法院一錘定音,平臺是承運人,保險應按約賠付60萬。
這就引出一個更關鍵的拷問:如果車輛和司機本身就不合規,保險還能兜底嗎?
廈門這起案件給出的答案是,不能。肇事司機無從業資格,車輛無運輸證,整個服務在法律上屬于“無證經營”。此外,核查中發現網約車平臺存在訂單層層轉包、掛靠等問題。正因如此,保險先行賠付48萬元后停止,剩下的340萬元,平臺只能自己扛。
保險賠不賠、賠多少,一個關鍵前提是:平臺和車輛到底是不是在“合規”的狀態下出的事故。合規經營,保險兜底;無證上路,大頭自擔。
這起判決,將如何改變行業?
廈門這起判決,是2025年以來司法信號密集落地的一個縮影。網約車平臺的法律身份正在被重新定義,不是"信息撮合者",是承運人。
對平臺來說,對風險的管控,靠的將不再是合同里的免責條款,而是買對險、買足額,并把合規運營做實。
對司機也是信號。平臺承運人責任越做實,你的保障越不能只靠一句口頭關懷,附加司乘險、職業傷害保障有沒有到位,得自己盯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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