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陳璐)直播帶貨時主播隨口作出的“假一賠四”“售后兜底”承諾,事后能反悔嗎?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依法規范平臺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明確認定,銷售方系商品質量和違約賠償的第一責任人;直播推廣方作出的售后兜底、賠付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依法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案情顯示,2025年4月,周某經某購物公司直播間推薦,在某商貿公司店鋪購買一瓶面霜,支付貨款1859元。直播過程中,某購物公司主播公開承諾:“有任何問題我們賠付到底,假一罰四倍現金,給大家做售后的兜底”,并宣稱商品為專柜正品、資質齊全、可溯源。周某收貨后經比對發現商品存在差異,委托專業機構鑒定為非正品,支出鑒定費500元。經市場監管部門協調未果,某商貿公司雖同意按四倍貨款及鑒定費賠付周某,但未實際履行。周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某商貿公司、某購物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要求運營某平臺的某網絡科技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某商貿公司在某平臺開設“某美妝專營店”,是案涉商品銷售主體;某購物公司在某視頻平臺運營“某購物官方魅力號”,是直播推廣方。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買賣合同出賣方為某商貿公司,其應承擔出賣人法律責任。某購物公司系某視頻平臺直播推廣方,但其主播在直播推廣過程中,明確作出賠付到底、售后兜底等承諾,該承諾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周某基于對上述承諾的信賴,通過直播間鏈接購買案涉商品,雙方就此形成合意,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某購物公司應當依約履行售后兜底義務。
另外,法院經審理認為,平臺方未參與交易、未作出承諾,且已經盡到了法律規定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資質審核、信息披露以及如實告知等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只有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相關信息,消費者才可以向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最終,法院判令某商貿公司賠付周某7936元,某購物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并駁回周某的其他訴請。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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