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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下,如果朱某某是民企職工,所在企業能拉著祁東縣搞“聯合調查”嗎?即便是大廠員工也沒這待遇吧。沒有人應該有這樣的法外特權。
撰文丨關不羽
“長沙公職人員霸占車位”塵埃落定沒幾天,又發生了一起“衡陽公職人員停車受阻撬他人停車位地鎖”。
車位糾紛的老配方、老味道,也同樣出現了“聯合調查”的法外程序。
01
這起破壞車位地鎖的治安事件并不復雜,媒體已有詳細的報道:
事情發生于7月31日下午4時許,事發地點為湖南省衡陽市祁東縣大成小區地下停車場。
監控畫面顯示,一輛白色SUV準備倒車入庫時,被車位上的地鎖擋住。一男子下車后,先后多次用腳踹擊地鎖,再徒手拉扯掰動,造成地鎖受損。
當他取來鐵棍時,一名身著白襯衫的男子趕到現場勸阻,男子未繼續損壞地鎖。
砸地鎖的“壯士”朱某某為衡陽市發改委下級單位公職人員,住該小區,平日車輛都停放在公共車位區域。
被砸鎖的車位屬于小區開發商股東肖先生,已租賃給一家沐足店使用,沐足店為保障顧客停車權益在七八個月前加裝地鎖。
8月1日,當地警方接到報案后介入調解。協商過程中,朱某某提出重新安裝地鎖作為賠償方案,沐足店負責人表示同意,但車位產權人肖先生拒絕了這一調解方案。
辦案民警向記者透露,此次糾紛在公安層面已走完調解流程。不過肖先生并不認可該處理方式,他明確表態:“我不要他賠地鎖,不接受調解,希望警方按損壞財物來辦理。”
按照法定程序,治安案件的警方調解嚴格遵循自愿性原則,單方拒絕即視為調解不成立,應終止調解程序并依法轉入行政處罰或告知另行訴訟。
也就是說,車位業主明確拒絕調解后,就該進行行政處罰、民事訴訟。民事糾紛,涉事方自己打官司,法院判案子,毋庸贅述。至于行政處罰,肖先生提出“希望警方按損壞財物來辦理”也是有法理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但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般情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按理說,到了這一步,就是警方治安處罰“最后一哆嗦”的事——該不該罰、怎么罰,給個結論就是。既不復雜,也沒多少懸念。
可是,半路殺出了程咬金,當地行政部門的“聯合調查”介入,簡單的事變復雜了。
02
8月2日,“衡陽發布”官宣:2026年8月1日,有媒體在微博、微信等反映“湖南一公職人員停車受阻撬他人停車位地鎖”。衡陽市發改委、祁東縣高度重視,立即聯合進行調查處理,結論云云。
公職人員涉事,相關部門“高度重視”是應有之義。但是,“高度重視”就可以啟動越俎代庖“聯合調查”嗎?
治安案件的調查權、行政處罰權都是明確歸屬警方的,其他部門“聯合調查”于法無據。而且,本案的案情并不復雜。全程監控視頻的證據完整,損毀公私財物的性質清晰,何須興師動眾地“聯合調查”?
尤其是發改委,作為涉事人朱某某供職的單位,更應該主動回避。靜待警方給出處罰結論后,再依法依規對朱某某進行黨紀政紀處分。后續處理不姑息、不護短,就是最好的“高度重視”。
在警方做出最終結論前介入的“聯合調查”,難免有胳膊肘往里拐的瓜田李下、春秋筆法之嫌。
比如,“聯合調查”的結論稱“后經民警調解朱某某與歐陽某達成和解”,就和媒體報道的情況有出入。再如,“聯合調查”中強調“車位產權糾紛”,也很耐人尋味。
發改委并沒有司法調查的權限,是怎么在短短一天內調查出那么多新“結論”的?如果只是把朱某某的一面之詞公布出來,未免過于草率了。
非要調查,那也應該是朱某某在工作日下午4時許出現在居住小區地下車庫,是不是翹班、早退。
所在單位該管的是勞動紀律,而不是員工居住小區的車位糾紛、治安案件。
03
即便體現高度重視的“聯合調查”的出發點是好的,是主動參與平復輿情的積極作為,也容易造成“公家人有特權”的誤解。
試想一下,如果朱某某是民企職工,所在企業能拉著祁東縣搞“聯合調查”嗎?即便是大廠員工也沒這待遇吧。沒有人應該有這樣的法外特權。
法律把案件調查權交給司法機構,而不是涉事人單位,就是因為司法機構的中立性具備公信力基礎。涉事人任職單位不具備中立性,越位介入的“聯合調查”規格越高、介入越積極,就越有“拉偏架”的嫌疑。
即便所在單位介入調查的初衷不是護犢子,也難免爛泥落在褲襠里——說不清、道不明。這在此前很多公職人員涉事涉案的輿情熱點事件中,都是有教訓的。
遠的不說,就說最近的“長沙公職人員霸占車位”事件,涉事人彭某某任職的體育局介入調解,就“惹了一身騷”。
彭某某侵占車位不是職務行為,純屬個人行為引發的民間糾紛,和體育局無關。該處罰處罰,該打官司打官司,體育局攪合進去,算怎么回事?
體育局又不擅長民事糾紛調解,對解決糾紛毫無幫助,還被網友批評“通告洗地”、“浪費公共資源”,無端惹了一身是非。最后還是該道歉道歉,該認罰認罰,體育局忙活半天,也沒忙出啥結果來。
這次朱某某砸地鎖的治安事件,發改委介入的“聯合調查”重蹈覆轍了。高度重視,更該回避案件查處階段的敏感期。
兌現“下一步,將對朱某某不當行為和相關問題依規依紀作出嚴肅處理”的承諾,就是應對輿情最好的方式。名不正言不順的“聯合調查”,多此一舉、大可不必。
歸根結底,老百姓看不慣的是公職人員有特權,這才是霸車位、砸地鎖的題眼。
要改變“公家人有特權”的刻板印象,就更要在調查處理過程中做到嚴格依法依規的一視同仁。該誰管就是誰管,該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在程序和結論上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查,才能清者自清。否則,無論怎么“高度重視”、積極作為都是越描越黑。
因為,這種介入、干預司法調查的行為本身就有越權之嫌。涉事人員所在的單位、部門的“高度重視”,應該體現在走完程序后的“嚴肅處理”。
如此,老百姓就不會懷疑其中是不是存在暗箱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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