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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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企合作、征地拆遷、項目開發實務中,很多地方政府會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向企業作出土地出讓、容積率調整、稅費減免、配套優惠、損失補償等政策性允諾。
那么,政府會議紀要作出的行政允諾無法實現,可起訴要補償嗎?
最高院在《南陽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再審案》中明確:
行政機關應當守信踐諾。政府會議紀要作出的行政允諾,對政府具有法律約束力。當允諾的優惠政策因客觀原因無法實現時,政府應就企業因信賴該允諾而遭受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企業在政府主導下支付的額外補償費用,有權依法起訴要求政府予以補償。
本案焦點為,“優惠、補償”行政允諾未實現后的責任分擔問題。
案涉損失客觀存在且已無法通過〔2010〕49號會議紀要提出的通過“在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惠、補償”的方式解決,只能通過經濟補償的方式解決。
南陽市政府雖然在〔2010〕49號會議紀要上載明了就配套費給予優惠、補償,但沒有進一步說明配套費的具體內容,亦無相應落實兌現方案,故該問題責任主要在南陽市政府及南陽市自規局一方。
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培育誠信社會具有重要意義。行政機關應當守信踐諾,營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本案中,南陽市政府在〔2010〕49號會議紀要作出后,積極創造條件,努力兌現出讓40畝土地、調整容積率等行政允諾,值得充分肯定。但在〔2010〕49號會議紀要允諾的“在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惠、補償”事實上無法履行的情況下,南陽市政府未能從有利于樹立法治政府、誠信政府與服務型政府形象、有利于推進本地區法治環境、營商環境建設的角度出發,積極與某某公司協商溝通,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就某某公司受到的損失承擔一定補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民營經濟組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因此,本院根據案涉損失形成的背景、原因、雙方責任大小等因素并結合案涉房地產項目的利潤等情況,判令南陽市政府一方承擔案涉1682.309萬元損失的一半,即841.1545萬元。
周軍律師提醒,對外落地的會議紀要,構成有效行政允諾。會行政允諾無法兌現,需賠償企業信賴利益損失。政企合作中,企業務必留存完整證據:政府蓋章的會議紀要原文、對外公示材料、資金墊付憑證、項目投入記錄、溝通對接記錄等,佐證自身善意信賴及實際損失。一旦政府允諾因政策、規劃原因無法兌現,無需被動承受損失,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信賴利益損失補償。即便優惠政策無法落地,也可追回實際投入的經濟損失。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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