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趙女士生下三胎后愁容滿面,家里養前兩個孩子都已經非常吃力,實在無力再養一個。醫生見她困難,牽線搭橋把娃“送”給了醫院一名護士,對方給了7萬元補償,還說好當親戚一樣走動,隨時能看孩子,每年生日還能接回家過。趙女士動了心,覺得孩子去好人家能有更好的將來,自己也能經常見到,于是就點了頭。可孩子送出去之后,收養方各種理由推脫不讓她見,說“見多了養不熟”。趙女士后悔了,鐵了心要把孩子要回來,官司一打就是好幾年。2023年6月,法院終審判決她拿回撫養權,可收養方卻帶著孩子消失得無影無蹤。
一、7萬塊不是“賣孩子”,說好的探視權全成了空頭支票
趙女士說,當初收那7萬塊,不是把孩子給賣了,是實在揭不開鍋,對方主動提出來的補償。雙方白紙黑字說得好好的:像親戚一樣來往,趙女士隨時可以看孩子,每年生日還能把孩子接回家過一天。可孩子一送出去,對方態度立馬變了。趙女士想去看孩子,那邊找各種借口推脫,什么“孩子太小經不起折騰”“等大一點再說”。后來干脆攤牌了:老來見孩子,孩子就跟養父母不親了,養不熟。趙女士這才反應過來,之前的承諾全是畫餅,自己上當受騙了。既然你們不讓見,那就把孩子還給我,我甚至可以讓孩子繼續叫你們爸爸媽媽。但對方根本不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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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養方慌了,直接把孩子二次轉手藏了起來
孩子8個月大的時候,雙方徹底撕破了臉。趙女士上門要孩子,對方死活不給,后來直接放話:孩子我們已經送人了,不在我們這兒了。可趙女士明明在醫院親眼看到孩子跟養父在一起,她沖上去一把把孩子搶過來抱在懷里,結果養父硬生生把孩子從她懷里奪走了。趙女士說那一刻心都碎了,那是她身上掉下來的肉,現在連抱一下都成了奢望。為了要回孩子,趙女士一次次起訴,收養方也不是吃素的,拿出各種證據跟她周旋,甚至一度把案件撤銷了。但趙女士死磕到底,終于在2023年6月拿到法院終審判決,支持她拿回孩子撫養權。可判決剛落地,收養方帶著孩子消失得干干凈凈,趙女士拿著判決書找不到人,只能先做完親子鑒定,補辦出生證明,把戶口落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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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理和情理撞了個滿懷,這孩子的歸屬到底該聽誰的
從法律上講,這事兒的關鍵就兩點:收養登記沒登記,符不符合收養條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白紙黑字寫著,收養必須去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登記了才算數。如果護士那邊根本沒辦登記手續,那這個收養關系壓根就不成立,趙女士作為親媽,要回孩子天經地義。再一個,收養還得符合條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才可以被送養。趙女士當時養三個孩子確實吃力,符合“特殊困難”的認定,護士想收養也沒問題。可一旦合法登記成立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孩子跟親媽的權利義務關系就一刀兩斷了,趙女士再反悔要孩子,法律上站不住腳。
法律分析
第一,收養關系是否成立,看的是有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明確,收養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沒登記,就不算合法收養,親媽隨時有權要回。
第二,送養孩子得符合“特殊困難”條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才可以送養。趙女士當時的情況屬于這一類。
第三,一旦合法收養關系成立,孩子跟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就全部消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寫得清清楚楚。這種情況下親媽再反悔,法律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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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兒看得人心里堵得慌。趙女士當初因為窮把孩子送人,后來又拼了命要回來,她錯了嗎?站在一個母親的角度,她沒錯。可收養方呢,花7萬塊,搭進去全部心血養了那么久的孩子,說還就要還,他們又做錯了什么?
這件事給所有人提了個醒:
第一,孩子不是物件,送出去就收不回來。生孩子之前想清楚,養不起就別生,生了就別輕易送人。這不是買賣,這是活生生的人。
第二,如果實在沒辦法要送養,必須走正規法律程序,去民政部門辦理登記。口頭約定、私下給錢,最后全是一筆糊涂賬,誰都不落好。
第三,收養孩子的一方也要清醒,收養法不是擺設,合法登記才能保護自己。私下交易不管給多少錢,在法律面前都經不起查。
趙女士現在拿著判決書找不到孩子,收養方帶著孩子不知去向。這場拉鋸戰里,最可憐的是那個孩子,被送來送去,被當皮球一樣踢來踢去,沒人問過他愿不愿意。
家是講愛的地方,不是交易的地方。愿每一個孩子都能被溫柔以待,愿每一對父母都能想清楚再要孩子,要了就負責到底。
討論話題
1. 趙女士收7萬塊把孩子送人,這算不算變相買賣兒童?該不該追究責任?
2. 收養方帶著孩子消失,拒不執行法院判決,這種行為該怎么處理?
3. 如果孩子找回來了,你覺得應該還給趙女士,還是留在養父母身邊對孩子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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