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陳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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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Z某(男方)與G某(女方)婚后共同創辦一家公司,工商登記載明:Z某出資90萬元,持股90%;G某出資10萬元,持股10%。2016年二人離婚,但未對案涉公司的股權進行分割。G某隨后提起訴訟,要求分割登記在雙方名下共計100%的股權,由雙方各享有一半份額。Z某抗辯主張,工商登記已經明確各自的出資額與股權份額,應視為雙方對夫妻財產歸屬的約定,登記在其名下的90%股權屬于其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二、法院裁判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雖登記為夫妻二人持股,但公司財產與家庭財產高度混同,雙方長期從公司支取款項用于家庭生活,并未嚴格按股權比例實際行使股東權利、進行分紅等。雙方對其他共同財產亦未作任何形式的歸屬約定,不符合夫妻財產約定的實質要件。綜上,工商登記中載明的投資比例不能當然等同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案涉股權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鑒于雙方對分割比例無特殊事由,法院判決Z某、G某各享有公司50%的股權。
三、啟迪意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條“夫妻以共同財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并均登記為股東,雙方對相應股權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離婚時,一方請求按照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章程記載的各自出資額確定股權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當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工商登記的持股比例,主要服務于公司治理與對外交易安全,體現的是股東之間的出資約定和商事外觀,并不當然等同于夫妻內部對該財產的歸屬約定。在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中,夫妻婚后以共同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無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登記比例如何,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應當綜合考慮出資來源、實際經營、家庭貢獻等因素,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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