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鬧有錯,但錯不致死!”內蒙古巴彥淖爾,36歲男子正在與失足女交易,16歲高一體育生凌晨在踹門“擾嫖”,遭男子持殺羊刀捅刺右胸身亡,男子涉故意傷害罪被批捕,該案已移交市檢察院審查。
(案例來源:中國新聞周刊、央廣網,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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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瑞峰是烏拉特前旗第一中學的高一學生,2026年5月23日本是他人生中高光時刻,這個剛在3月注冊為國家田徑運動員的16歲少年,在旗第51屆中小學生田徑運動會上,和隊友合力拿下了兩項接力冠軍。
傍晚時分,他把網上討論運動會成績的截圖發給了母親史女士,母親回復:兒子加油,你是最棒的,在屬于你的熱愛里閃閃發光。
誰也沒想到,這竟成了母子間最后的對話,當晚,張瑞峰和4名體訓隊隊友相約吃燒烤慶祝奪冠,席間無人飲酒,飯后有人提議去探店,張瑞峰便和一名隊友共騎一輛電動車隨行。
隊伍在路上不斷擴充,最終達到10人,其中6人是該校體訓隊學生,其余則是臨時加入的同伴,這群半大孩子騎著電動車在夜里游蕩,帶著青春期特有的躁動與好奇,一路說說笑笑。
次日凌晨1時許,這支車隊拐進了一條僅容一輛轎車通行的偏僻巷道,這里地處烏拉特前旗某居民區后方,巷口坐落著一棟名為鴻順旅館的平房。
周邊居民長期反映此處存在涉黃問題,當地不少學生私下把上門滋擾這種行為叫作擾嫖,純粹覺得新奇好玩,踹門、按喇叭、吹口哨,鬧一通就跑。
據多名受訪者證實,該旅館前任老板孟某曾因容留、介紹賣淫罪在2024年8月被警方打掉,這兩年換了人經營,但風言風語從未停過,甚至內有中年婦女招攬百八十元的交易。
當車隊行至巷內那處涉黃嫌疑的平房前時,幾名少年實施了踹門、按電動車喇叭、吹口哨等滋擾行為,深更半夜的巨響在窄巷里回蕩,驚動了住在巷口鴻順旅館的36歲男子張某。
被吵醒的張某攜一把刃長十余厘米的殺羊刀沖出,雙方在巷內發生了短暫的言語沖突,少年們見勢不妙,紛紛騎車上路逃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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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瑞峰坐在其中一輛電動車的后座,車隊先沿道路右側行駛,隨即因慌亂逆向騎行,就在他們經過巷口、即將脫離張某視線時,張某從側方逼近,手持殺羊刀猛地向張瑞峰右胸外側捅刺一刀。
刀刃刺入體內約7厘米,右側胸部留下約4cm的裂口,直接貫穿肺部,劇痛之下,張瑞峰沒能喊出聲,車隊在逆向行駛百余米后失控,他重重倒在馬路對面的血泊里。
目擊者事后回憶,路面多處散落血跡,那輛涉事電動車的車身也濺滿了大量血漬,行兇后張某并未當場施救或逃跑,而是留在現場,少年們驚慌失措地撥打了110和120。
凌晨2時38分,張瑞峰被緊急送醫,隨即直接轉入ICU搶救,病歷單顯示:創傷性血氣胸、失血性休克、胸壁開放性損傷、開放性肺破裂。
救護車上,他對趕來的母親微弱地說了最后兩句:媽媽,我好疼,想喝水。為爭取生機,清晨時分他被轉診至包頭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但終究回天乏術。
上午8時許,醫院宣告張瑞峰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系銳性外力作用于右胸部致右肺破裂大出血,上午8時30分,嫌疑人張某到案并被刑事拘留。
警方勘查發現,那把殺羊刀單刃鋒利,刺創深度與尸體檢驗完全吻合,6月5日,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張某批準逮捕,7月初偵查終結移送審查。
案發后,家屬查閱案卷發現,目前暫未見到巷道內及巷口行兇過程的監控錄像,僅能看到孩子倒地后的片段,史女士承認兒子深夜滋擾有錯,但認為錯不致死,已向檢方提出應將罪名由故意傷害罪變更為故意殺人罪追訴,并就網絡上的侮辱誹謗言論報案。同時她申請將鴻順旅館涉黃線索與本案并案處理,截至目前尚無進展。
有傳言稱張某欲借精神病脫罪,但司法機關未啟動精神鑒定前,其刑事責任能力仍待法定確認,屬地接警人員表示不清楚涉黃情況,旗公安局刑警稱案已交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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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從法律上怎么看?
1.行為定性決定刑期生死。
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的核心分野,在于行為人對受害者生命終結的主觀態度。
若張某僅因被滋擾而臨時起意傷害,捅刺后未繼續追砍且無明確殺人言語,偵查初期定故意傷害有邏輯支撐;但若客觀證據表明,他持十余厘米刃長的殺羊刀精準捅刺右胸肺部要害,一擊即走且不施救,這種對致命風險的放任乃至追求,完全可能被檢方在審查階段認定為間接故意或直接故意殺人。
畢竟胸部是人體命脈聚集區,成年人持利刃深刺7厘米,不可能預見不到致死后果,罪名調整在法律上具備充分空間。
2.被害人過錯不能成為剝奪生命的合法理由。
張瑞峰等人深夜踹門、按喇叭、擾嫖確實違反公序良俗,屬于引發矛盾的輕微過錯方,但這絕不意味著張某可用持刀捅殺來私力救濟。
刑法上的正當防衛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且具有現實緊迫性,彼時少年們已騎車離開、未實施入室或毆打行為,張某追出側方捅刺屬于典型的事后報復性攻擊,連防衛過當都夠不上。
無論被害者之前多不懂事,一條16歲的命換一腳門的玩鬧,在法律天平上永遠是罪刑失衡的暴行,過錯大小只在量刑時作為酌定情節,絕不動搖定罪底色。
3.精神病史需經法定程序鑒定才具效力。
張某自稱有精神病本子僅是單方言辭,無司法鑒定背書不能在法庭上直接豁免刑責。
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才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全責;尚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的,可從輕但須負刑責。
在案卷未顯示鑒定啟動前,司法機關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處理符合訴訟邏輯。這也提醒公眾,拿精神病說事若無白紙黑字的鑒定結論,不過是輿論場的煙霧彈,最終還得看法庭采信的醫學證據說話。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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