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微信群辱警泄憤?處罰!
近日
鎮雄縣公安局
依法快速查處一起
公然辱罵警務人員
挑釁公安機關執法權威的案件
有力維護了國家法律尊嚴
和公安機關的正常執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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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場壩派出所民警
在場壩鎮某路段執行公務時
有一群眾將該信息發送在微信群內
沈某看見該信息后
隨即配發含有侮辱性言辭的語音
對正在執勤的民警進行辱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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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壩派出所接到線索后
立即聯合治安大隊開展工作
經查
沈某在微信群內發布辱警言論
公然侮辱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
民警依法對沈某進行傳喚
沈某對其在微信群發布侮辱性言論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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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
警務人員的人格尊嚴
更是對公安機關
執法權威的公然藐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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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沈某
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處罰。
警方提示
公安機關肩負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使命,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不容挑戰,執法活動不容詆毀。在全民監督時代,歡迎社會各界對公安機關執法進行監督,并通過合法合規途徑反映問題,對惡意投訴、不實舉報,捏造事實誣告、抹黑公安機關及民警形象的,將依法依規堅決嚴厲打擊,絕不讓民警流血、流汗又流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相關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言行要負法律責任。利用網絡散布不實信息,特別是圖一己私利、逞一時口快,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抹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形象,擾亂正常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都將依法堅決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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