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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灣財社記者注意到,7月22日,羅湖區應急管理局公布《羅湖清水河環倉南路建設工程(西段)項目“4·25”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顯示,2026年4月25日8時53分,羅湖區清水河街道轄區環倉南路建設工程(西段)項目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為人民幣188萬元。
經調查認定,羅湖清水河環倉南路建設工程(西段)項目“4·25”一般物體打擊事故是因作業人員違規進入正在進料的臥式散裝水泥罐下方,恰逢事發臥式散裝水泥罐地基不均勻沉降累積,導致該水泥罐局部支撐變形失效后整體失穩、側向傾覆,該名作業人員躲閃不及被傾覆的水泥罐鋼結構撞壓而發生的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據了解,事故項目建設單位為區建筑工務署、施工總承包單位為深圳市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路橋集團公司”)、高壓旋噴樁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發包單位為深圳市興宏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興宏達公司”)、勞務分包單位為深圳市振瑞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振瑞公司”)、監理單位為深圳市方圓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方圓監理公司”)。
事發經過臥式散裝水泥罐傾覆,工人遭罐體撞壓身亡
據調查報告,事故發生位置位于羅湖清水河環倉南路建設工程(西段)環倉南路南側臥式散裝水泥罐處。環倉南路為羅湖區清水河街道轄區的市政道路,東西走向,西起紅崗路,向東穿過清水河三路至清水河五路,道路全長970米。2025年5月,環倉南路清水河三路以東路段建成通車。目前,清水河三路以西路段正在進行綜合管廊高壓旋噴樁、支護樁頭破除、燃氣遷改、土石方外運等施工作業。
資料顯示,2023年6月13日,區建筑工務署將環倉南路建設工程(西段)發包給深圳路橋集團;2023年12月11日,深圳路橋集團與深圳市德森美建材有限公司簽訂水泥采購合同,由該公司供應普通硅酸鹽水泥,并免費提供臥式散裝水泥罐用于項目施工;2024年1月25日,深圳路橋集團把項目西側高壓旋噴樁工程專業分包給深圳興宏達公司;2024年1月28日,深圳興宏達公司再將相關基坑支護高壓旋噴樁勞務分包給深圳振瑞公司,雙方約定:深圳振瑞公司負責人工、配合機械成孔、水泥漿配制及注漿。深圳興宏達公司負責水泥罐設備安裝、場地布置等工作。
2026年4月25日事發當天早上8時,深圳德森美建材司機劉某平駕駛載有35.35噸水泥的散裝水泥罐車,抵達清水河環倉南路建設工程(西段)項目臥式散裝水泥罐處,并通知深圳振瑞公司材料管理員何某財到場核驗。8時30分,經何某財確認水泥后,司機按要求連接卸料管路,在征得何某財同意后升壓至0.1MPa啟動氣動卸料。8時50分,何某財見水泥即將輸送完畢,指令司機下調泵送氣壓。
8時53分32秒,深圳興宏達公司下屬勞務單位深圳市恒潮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人范某軍進入水泥罐圍擋取工具時,發現臥式散裝水泥罐驟然向南傾斜,當即大聲示警;圍擋外監護卸料的何某財同步發現險情并呼喊撤離。身處罐體下方的深圳振瑞公司旋噴樁施工工人陳某向北緊急避讓,不幸被傾覆罐體鋼結構撞壓受困。12時26分,陳某經深圳出入境邊防檢查總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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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臥式散裝水泥罐傾倒視頻截圖。
事故分析多方管理漏洞,相關單位被建議行政處罰
經綜合認定,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陳某違規進入正在進料的臥式散裝水泥罐下方,恰逢事發臥式散裝水泥罐地基不均勻沉降累積,導致該水泥罐局部支撐變形失效后整體失穩、側向傾覆,陳某躲閃不及被傾覆的水泥罐鋼結構撞壓,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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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臥式散裝水泥罐傾覆狀況勘查圖。
而造成此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為,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在履行事發項目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時存在不到位的情形:對于事發項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現場臥式散裝水泥罐和作業現場等安全管理(監理)方面存在各自的管理(監理監管)漏洞。
在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中提到,深圳振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坤、深圳興宏達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志,未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能排查消除現場安全隱患,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羅湖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相關條款,對二人實施行政處罰;深圳方圓監理公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熊某華履職不到位,水泥卸料作業安全監理存在疏漏,未能及時發現現場安全管理漏洞,建議區住房建設局依法對其作出處理,并要求在2026年9月20日前將處理結果報送羅湖區應急管理局。
對涉事企業處罰建議提到,深圳振瑞公司、深圳興宏達公司存在安全教育培訓缺失、散裝水泥罐管護不到位、卸料作業現場安全管控缺位等問題,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羅湖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規,對兩家企業處以行政處罰;監理單位深圳方圓監理公司安全監理履職不力,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人員違規進入危險區域,建議由區住房建設局依法處置,相關處理材料限期報送羅湖區應急管理局。
同時,調查報告責成涉事企業開展內部追責:深圳振瑞公司需對安全員李某良作出內部處理;深圳興宏達公司應對項目現場負責人吳某謙、安全員趙某亮予以內部問責,兩家企業均須在2026年9月20日前將人員處理結果報送羅湖區應急管理局。
采寫:南都·灣財社記者 孫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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