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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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企業破產程序里,債權人主張破產抵銷權時,有時候會遇到債權人會議就該抵銷權進行審查并作出成立與否決議的情況。
那么,債權人會議是否有權就債權人主張的破產抵銷權成立與否作出決議?
最高院入庫案例《李某訴某企業清算事務所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律師 事務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案》中明確:
債權人會議無權就債權人主張的破產抵銷權能否成立問題作出決議。破產管理人對抵銷主張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爭議焦點為,債權人會議是否有權就債權人主張的破產抵銷權作出決議。
《破產法解釋二》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管理人對抵銷主張有異議的,應當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內或者自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正當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提出抵銷的要求后,破產管理人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否定了李某的要求,而沒有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影響了李某抵銷權的行使,其具有過錯。
【裁判觀點簡析】
破產抵銷權的認定主體是破產管理人及法院,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討論破產財產分配等事項,無權對抵銷權成立與否作出決議,這是區分債權人會議職權邊界的關鍵。
法律依據:債權人會議職權不包含抵銷權審查
結合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明確限定,核心是監督管理人、討論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等,不包含對破產抵銷權的審查認定。
《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明確,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等。該條款未將審查破產抵銷權納入債權人會議職權。
同時,《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存在三類禁止情形。破產抵銷權的審查主體是管理人,債權人會議無權干涉,更無權作出決議否定抵銷權。
實操提醒:抵銷權行使的核心要點
一是主體及時間要點,債權人需證明自身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且不存在禁止抵銷的情形;
二是程序要點,抵銷權需向管理人提出,由管理人審查認定,若管理人駁回抵銷申請,債權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非通過債權人會議維權。
此外,若債權人會議就抵銷權作出相關決議,債權人可訴請法院確認該決議無效,提交管理人審查抵銷權的相關材料及債權人會議決議,明確該決議超出法定職權范圍。
周軍律師提醒,債權人會議無權就破產抵銷權成立與否作出決議,該事項屬于管理人及法院的審查范圍。若遇債權人會議作出相關決議,可依法訴請確認決議無效。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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