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公開的司法文書、權威媒體報道為依據創作,涉案非公眾人物使用化名,部分非公開場景根據事實合理推演,無任何美化犯罪的內容,最終結論以生效判決為準。】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喬司監~獄臨時法庭。
浙江省高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J再審,由于案件涉及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審理,旁聽席上除了工作人員和法J之外,只有極少的經批準進入的人,沒有山南海北,沒有長熗短炮,這間臨時法庭本來是喬司監獄的一間會議室,會議桌被搬走后換上了審判臺。
張高平被帶進來的時候腳上仍然戴著鐐銬,他在喬司關了兩個多月等待再審開庭,戈壁灘沒有把他磨倒,棉花地沒有把他累垮,十年牢獄沒有把他打倒,他的頭發白了大半,背比以前更駝了,但他的眼睛還是明亮的,他站在被告席前并沒有坐下,法官示意他坐下,他看了看審判臺坐下了。
張輝也被帶了進來,坐在他左邊。
合議庭是由三名F官組成的,審長宣布開庭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詢問原審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張高平不申請,張輝也不申請。
本次庭審的主要議題,即非法證據排除。
辯護律師朱明勇站起來,手里拿著三份文件:DNA排除報告、DNA比對報告、袁連芳的證言對照材料,他用一個小時的時間,逐一論證了三個核心論點:
原審定罪的主要證據即張輝、張高平的有罪供述,是通過刑~訊逼和暴~脅取得,審訊錄像不全,審訊地點不在規定的羈押場所,現場錄像鏡頭頻繁切換,見證人沒有起到見證作用,這些情況都說明程序違法,有罪供述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袁連芳的證言是偽~證,這個人先后在河南馬廷新案、本案中用完全相同的手法,馬廷新案已經得到平~!反,袁連芳的手法已經被司法機關確認。張輝案中的袁連芳證言與馬廷新案中的袁連芳使用同樣的方法、為了同一個目的,即給“突破”提供證據支持。這份證言應當排除。
有新的DNA證據證明真兇另有其人,DNA比對報告表明死者王某指甲里的混合DNA含有已決犯勾海峰的DNA分型,勾海峰已經因為他案被執行,其作案手法同本案極其類似,在案發期間確實在杭州活動,該新證據說明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朱明勇說完之后,法庭內大概靜默了十秒,他把自己手上的三份文件分別遞給了審判長,每一份文件上都貼著不同顏色的便簽紙——黃色的是DNA排除報告、藍色的是DNA比對報告、紅色的是袁連芳的證言對照。
審判長把文件傳給了合議庭成員。三張便簽在法官之間傳了一圈,然后出庭檢員站起身來發表了意見,他說的內容同辯護律師所講的一樣,本案沒有證明原審被告人的客觀性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極不完整,不能形成有效證據鏈條,不能證明主要案件事實,技術鑒定不能排除勾海峰作案的可能,偵查本案時程序違法,不能排除在偵過程中使用非法方法獲取證據的情形,本案定案的主要證據——兩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檢官說:應當宣告兩原審被告人無罪。
這句話從檢官嘴里說出來,在法庭空氣里停了一秒,張高平在被告席上低了一下頭,然后又抬起來,他的嘴唇動了動,沒發出聲音。
合議庭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休庭之后法J把張高平和張輝分別送回羈押室,張高平坐在羈押室靠墻的鐵凳上,把手銬放在膝蓋上,從羈押室的鐵門縫隙里可以看到走廊上來來往往的皮鞋,有法J的黑色皮鞋、F官的棕色皮鞋、律師的舊皮鞋,他一直盯著那幾雙皮鞋看,忽然想到一件重要的事情:今天法庭上檢官說“應當宣告兩個原審被告人無罪”。
檢官,不是辯護律師,不是他自己,是檢官。
他見到的檢官有巡視、談話、做筆錄的。他們提出的問題大同小異,給出的回答也是大同小異。十年間沒有一個檢官在公開場合說過他無罪,張飚是例外,但是張飚是監所檢官,不是公訴人,公訴人的職責就是代表國家進行追訴犯罪活動,是從“有罪”的角度出發的,一個公訴人在法庭上說出“無罪”兩個字,在他的職業生涯里是很罕見的。
張高平把后腦勺貼在冰涼的墻磚上,他不激動,只是把眼睛閉上,在心里把檢察官的話又重復了一遍。
"應宣告兩原審被告人無罪。"
2013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院對這起再審案件作出公開宣判。
審判長翻開判決書,先是簡要陳述原審判決的內容,再逐項列出再審中發現的問題:
有新的證據證明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原一、二審判決所依據的主要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原判定罪、適用法律錯誤。"
接著他翻到判決書最后一頁,念出最后一段:
撤銷本院(2004)浙刑一終字第18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杭刑初字第3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和本院(2006)浙刑執字第953號刑事裁定,原審被告人張輝無罪,原審被告人張高平無罪。
整段宣判用了不到一分鐘。
法J打開張高平的手銬,金屬碰撞的聲音在安靜的法庭里顯得很脆,手銬從他手腕上滑下來,放在被告席前面的木欄上,張高平站起身來向旁聽席看了一眼,他的哥哥張高發坐在最后一排,兩手緊握前排椅背。
他走過去,兩人面對面站著,誰也沒先說話,過了大概有十秒的時間,張高平伸出手來,張高發握住。
從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到2013年3月26日宣告無罪,張輝、張高平一共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千五百九十六天。
換算成九年零十一個月,在這段時間里張高平從三十六歲變成了四十六歲,張輝從二十六歲變成了三十六歲,勾海峰三十三歲時被槍決,王某的生命停留在了十七歲,法醫老韓退休后白大褂就掛在物證室門后落滿了灰,2011年張飚退休的時候他的辦公桌抽屜鐵皮把手已經被磨得锃亮。
走出大門時,杭州三月的陽光正好從云層后面移出,外面的世界還是原來的樣子——梧桐樹在換葉子,街上有人騎車、有人拎著菜籃子,法院門口站著一排記者,長槍短炮對著門口,張高平走側門出來,沒走正門,張高發帶他到法院后面的一條小巷子里,巷子很窄,兩邊是老居民樓的墻壁,晾衣繩上掛著剛洗的衣服,在風中搖曳。
張高平站在巷子里站了一會兒,然后抬起頭,他看見了兩棟居民樓之間一線的天空,天空是淺藍色的,有幾片薄云在高處慢慢移動,巷子里飄出了炒菜的味道,是青椒炒肉,吸了一口氣,這是他作為自由人聞到的第一個味道。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給張輝、張高平支付了1105730元和1111461元的賠償金,賠償項目為人身自由限制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國~家賠償決定書文號和格式與十年前判決書大致相同,落款處為同一法院,用的是同一個公章。
三千五百九十六天,一天三百零七塊錢。
回到歙縣那天張高平站在家門口,看到童年時的那棵棗樹還在,樹還在人老了,樹上長滿青棗,要過兩個月才熟,他伸手摘了一顆放進嘴里咬了一口,澀的。
他把核吐在手心里看了看。
還行。還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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