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醫院太離譜了!浙江溫州,女子丈夫在醫院做全麻胃腸鏡體檢,突發心臟驟停成植物人,家屬控訴監護儀長鳴卻無人搶救,醫院還偽造病歷,衛健局查實醫院多項違規并處罰,家屬報案后警方正式受理,涉嫌醫療事故罪!
(案例來源:大河報,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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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3日,葉女士的丈夫張某為了常規體檢,預約了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中醫院的全麻胃腸鏡檢查,本以為幾十分鐘的普通項目,卻成了整個家庭的噩夢起點。
全麻藥物推進體內后,張某躺在檢查床上,旁邊是運轉中的麻醉機與心臟監護儀,據葉女士事后回憶和現場反饋,沒過多久,監護設備就開始發出異常警報聲。
那是生命體征波動、血氧或心率掉線的緊急信號,機器一直在響,本該是醫護人員立刻停操作、看指標、搶時間的生死哨。
但在場的操作醫生、麻醉醫生、護士卻沒有第一時間做出有效處置,既沒有停止進鏡,也沒有緊急評估氣道與循環,任由警報在檢查室里尖叫。
葉女士后來對著媒體反復提到那個絕望的細節:“機器一直在響,沒有搶救,到心臟停了以后,隔壁醫生過來幫忙,才發現沒有心跳了。”
也就是說,在監護儀持續報警、患者身體已出現危象的那段關鍵窗口期,本診室的醫護疑似處于脫管、疏忽或錯誤判斷狀態,直到隔壁診室同事因故過來,才撞見張某已經心臟驟停的現實。
隨后院內匆忙啟動搶救,心肺復蘇、給藥、呼叫支援一路壓上去,命是勉強保住了,但因為缺血缺氧時間過長,張某的腦組織已經出現不可逆的損傷,最終陷入睜眼昏迷的持續性植物狀態,一個普通體檢硬生生砸成了一個家庭的滅頂之災。
事發后,葉女士第一時間要求醫院封存病歷、調取檢查室監控,想搞清楚那幾分鐘里到底發生了什么,可院方一開始是推諉、遲滯,沒有積極配合履行封存義務。
她又跑去平陽縣衛生健康局投訴,要求立案徹查并督促醫院給出真相,前期同樣石沉大海,轉機出現在半年后的2025年7月,平陽縣衛健局正式對該事件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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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調查深入,醫院的底褲被扒了下來:多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來明確寫明,平陽縣中醫院在診療與病歷管理上存在一串硬傷——麻醉醫師未按規定書寫麻醉術前訪視記錄;相關醫師在事發多日后才補寫會診記錄;封存病歷時未按規定開列封存清單;最刺痛家屬和公眾神經的是,事發3天后,醫院偽造了患者部分病歷資料,其中搶救記錄的內容與真實搶救過程根本對不上。
2026年2月,縣衛健局對涉事主體和個人的行政處罰落地:對醫院予以警告、罰款4萬元;對當事麻醉醫師伍某責令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對醫師林某、彭某分別罰款1.3萬元、1.1萬元。
但這些處理在葉女士看來遠遠夠不上追責二字,她認為那間檢查室里涉及的操刀醫生、麻醉醫生、巡回護士等多名醫護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衛健局的選擇性處罰只打了擦邊球,沒碰核心管理層和全體涉事人員。
她接連寫了幾份履職申請寄給衛健局,要求對所有當時在場的手術相關人員全面追責,并質疑“不完全處罰”背后的考量。
與此同時,2026年4月29日,國家康復輔具研究中心附屬康復醫院給出診斷:張某確診缺血缺氧性腦病后遺癥、持續性植物狀態。
維權拉鋸到2026年6月25日,葉女士揣著材料走進派出所,正式以“醫務人員在診療中操作失誤、涉嫌醫療事故罪”報案,要求刑事立案追究醫護的刑事責任。
警方當天出具了《受案回執》,案件被正式受理,進入刑事審查的前置階段,至此,這起從普通體檢滑向植物人狀態的醫療糾紛,從行政投訴、行政處罰,跨進了刑事報案的門檻。
家屬的質疑很樸素也很致命:如果機器響的時候有人多看一眼、多按一下搶救按鈕,如果術前訪視不空白、搶救記錄不造假,丈夫會不會還在家里正常走路,而不是躺在床上靠人喂飯翻身?
此事從法律上怎么看?
首先,醫療機構對全麻檢查中的生命體征監測與應急處置負有嚴格的法律義務,絕非機器響沒聽見就能輕輕揭過。
民法典下的醫療損害責任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都反復強調,麻醉及鎮靜狀態下患者失去自我表達與代償能力,醫護必須全程密切監護,出現異常立即干預。
全麻胃腸鏡雖屬常見操作,但麻醉藥物可引發呼吸抑制、循環崩潰、過敏性休克等致命并發癥,監護儀報警就是法定預警信號。
若查實在場醫護擅離職守、未依規監測、對持續警報無響應直至隔壁醫生發現心跳停跳,這屬于典型的嚴重不負責任,在民事上構成醫療過錯侵權,在行政上觸發衛健處罰,在刑事邊界上則可能觸碰醫療事故罪的紅線——即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如植物人狀態、重度殘疾等)。
其次,醫院偽造、篡改、補寫病歷的行為,在民事與行政層面都會招致嚴厲推定與加重責任。
法律要求病歷必須真實、及時、完整,尤其在發生醫療爭議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本案中衛健局已查實搶救記錄與真實過程不符、術前訪視未寫、事后補記、封存無清單等違規,這在后續民事賠償訴訟中會直接導致法院推定醫院存在過錯,甚至全額或大比例承擔責任。
在刑事偵查里,偽造病歷本身也可能成為掩蓋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妨害作證或偽證鏈條的加重情節,進一步削弱院方公信力。
家屬完全可以依托這些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作為基礎證據,在索賠和推動刑事立案中反向施壓。
再次,醫療事故罪的立案雖門檻較高,但并非遙不可及,警方受案只是第一步,關鍵在于能否證明嚴重不負責任與植物人后果之間的因果鏈條。
根據刑法第335條及立案追訴標準,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如擅離職守、拒不救治、嚴重違反規范)造成就診人嚴重損害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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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有衛健部門查實的多項違規、有監護儀長鳴卻無人處置的家屬陳述與可能的監控/設備記錄、有偽造搶救記錄的行政認定,若公安機關進一步調取到當日監護數據存儲、在場人員排班與行動軌跡、同期其他診室人員的證言,是有可能走向刑事立案并移送審查起訴的。
即便最終刑事上因“是否完全嚴重不負責任”存在爭議而未訴,家屬仍可憑借現有行政認定和病歷瑕疵,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主張醫院承擔主要甚至全部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長期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植物人通常一級傷殘)、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那筆賬單遠不止衛健罰款的4萬元。
一臺胃腸鏡,毀了一個家,也撕開了部分基層醫院麻醉安全管理與病歷規范的瘡疤。機器響成那樣沒人動,事后還能把搶救記錄改得面目全非,這已經不是一句“醫療意外”能搪塞過去的。
行政處罰的警告和幾萬塊罰款,換不回一個清醒的丈夫、一個完整的家,家屬選擇去敲公安局的門,是把最后一絲討說法的希望押在了刑事邊界的審視上。
無論警方最終是否立案,這起事件都該成為所有醫療機構的警鐘:全麻無小事,監護儀的每一次蜂鳴都連著一條命;病歷寫的每一個字,都在未來某一天的法律天平上,稱得出良心和責任的重量。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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