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糾紛中,名義股東未經(jīng)許可無償轉讓代持股權、最終股權價值歸零,實際出資人能否主張解除代持協(xié)議、全額追回轉讓款,是當前爭議極大的一類疑難問題。
一、原告主張的事實
原告向被告?zhèn)€人賬戶轉賬15萬元,受讓目標公司3%股權,雙方簽訂《股權代持協(xié)議》,形成合法隱名持股法律關系。原告主張四個基礎事實:
第一,案涉15萬元股權轉讓款未進入目標公司賬戶,資金留存于個人之間,本質屬于個人存量股權交易,區(qū)別于股東對公司的增資行為。
第二,雙方簽署的代持協(xié)議內容簡單,未設置名義股東禁止處分股權條款,亦無股權回購、違約追責等約束條款,屬于典型的不完備代持合同。
第三,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其名下包含案涉代持份額在內的全部股權,無償轉讓給股權受讓第三人,并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股權變更完成后,目標公司經(jīng)營持續(xù)惡化,案涉股權現(xiàn)已基本喪失市場價值與清算價值。現(xiàn)原告不再主張追回股權,選擇訴請解除代持協(xié)議、要求被告返還全部15萬元轉讓款。
二、被告抗辯的理由
針對原告訴請,被告提出四項抗辯理由:
第一,本次零元轉股不存在惡意處分動機,屬于正常商事退出安排,主觀上不存在損害原告權益的過錯。
第二,股權變更后被告已協(xié)調股權受讓第三人,為原告重新安排代持,原告對應持股比例有所提升,股權權益持續(xù)存續(xù),并未因本次變更遭受實質損失,合同目的仍可實現(xiàn)(但該事實目前無證據(jù)支撐,原告不予認可)。
第三,原告任職公司高管,對股權工商變更事宜在變更當時即知情,此后近兩年時間持續(xù)履職、領取薪酬,始終未提出異議,應以默示行為追認本次股權變更及代持主體變更效果,雙方實際變更了原代持協(xié)議的履行方式。
第四,公司最終停業(yè)倒閉、股權喪失價值,發(fā)生在股權變更兩年之后,二者無直接因果關系,屬于純粹市場經(jīng)營風險。原告在知情情況下持續(xù)參與經(jīng)營、接受公司履職待遇,事后因投資結果不利起訴追責,有違商事風險自負與誠實信用原則。
三、本案關鍵事實
本案勝負的關鍵在于:被告是否能夠舉證證明,其已協(xié)調股權受讓第三人與原告重新建立合法有效的代持關系。
倘若被告能夠提交有效的證據(jù),證實原告在本次股權變更后繼續(xù)持有對應股權、甚至持股權益有所提升、新代持關系真實成立,則原告的訴訟基礎將不復存在,其訴請不可能得到支持,本案無需再繼續(xù)討論。
故本文全部分析均基于:被告未能證明其主張的“重新建立代持關系、保全原告股權權益”事實成立。
四、本案法理分析
結合現(xiàn)有證據(jù)與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對雙方核心爭議分析如下:
1. 無證據(jù)證明新代持成立,被告核心抗辯事實處于存疑狀態(tài)
民事訴訟以證據(jù)裁判為核心原則,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新事實成立的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所主張的“重新代持、權益提升”是其免責核心理由,但現(xiàn)階段僅有單方陳述,無書面協(xié)議、確認記錄、溝通憑證等佐證。在證據(jù)缺失情況下,該抗辯事實難以被采信。
2. 單純知情、沉默不作為,在司法實踐中難以直接構成默示追認
依據(j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意思表示規(guī)則,沉默原則上不產生法律效果,僅在法律明確規(guī)定、雙方事先約定、存在行業(yè)交易習慣三種例外情形下,方可視為有效意思表示。
本案代持協(xié)議未約定沉默視為同意變更,法律亦無相關推定規(guī)則。原告履職、領薪屬于勞動關系范疇,與私人股權處分、代持主體變更屬于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實務中,法院對“默示追認股權重大變更”的認定標準較為審慎,單純知情未異議,通常不足以直接推定權利人放棄原有合同權利、認可代持轉移。
同時,股權代持具有極強人身信賴屬性,依據(jù)《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條,委托關系變更、轉委托行為,原則上需要委托人明確同意,司法對單方轉委托的效力認定保持嚴格尺度。
3. 法定信義義務具有獨立性,不取決于主觀是否惡意
名義股東對代持股權的保管、不得擅自處分義務,來源于委托合同法定責任,屬于基礎性、強制性履約義務。司法實踐中,義務是否違反,主要看客觀行為,并非以受托人是否獲利、是否存在惡意為唯一評判標準。即便被告出于商業(yè)退出目的調整股權架構,也仍負有尊重實際出資人財產權益、不得單方處置的審慎義務。
4. 商業(yè)風險與違約過錯原則上相互區(qū)分
公司經(jīng)營虧損屬于市場風險范疇,而名義股東單方處置代持股權屬于履約行為瑕疵。依據(jù)珠三角穩(wěn)定裁判口徑,兩類風險一般獨立評價,能否相互豁免,需要法院結合全案事實、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綜合裁量。
總之,本案走向的決定性因素,始終在于新代持關系是否真實、成立。在被告目前舉證不足的前提下,原告依據(jù)代持協(xié)議、個人交易事實、股權權益滅失結果,援引生效判例主張解除合同、返還轉讓款,具備相應的法理支撐與類案參考基礎;而被告的抗辯觀點,因核心事實證據(jù)缺位、默示追認認定門檻較高,能否被法院采信存在較大不確定性。本案最終裁判結果,仍需法院結合全部事實、證據(jù)采信情況及自由裁量綜合認定。
附:相關法律規(guī)范梳理
1.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第九百二十二條:明確委托合同受托人負有忠實管理、妥善處理委托事務的法定義務。
2.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合同目的是否落空,是本案核心審查要點。
3.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確立合同解除后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基本處理規(guī)則。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四條:該條款主要解決代持合同效力、投資權益歸屬確認問題,司法實踐普遍認為,與本案訴請解除合同、恢復原狀返還出資的請求權基礎存在區(qū)分,審理時需審慎區(qū)分適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