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污染環境罪案,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3.8萬元;判處被告人錢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五被告退出違法所得,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明知被告人錢某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將其經手的污水處理站污泥以一般固廢名義交給被告人錢某處理。被告人錢某為獲取非法利益,聯系被告人李某、孫某處置污泥并給予好處費。被告人李某負責居間對接,被告人孫某負責尋找傾倒點。被告人孫某通過被告人周某確定了蕪湖市灣沚區某村的傾倒點位。該案因接到群眾舉報而案發。經鑒定,上述污泥部分屬于危險廢物造成了當地生態環境損害。案發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污泥清運共2000余噸,產生的費用已由產廢單位支付。歸案后,五被告人對生態環境損害恢復費用進行了支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趙某、錢某、李某、孫某、周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趙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根據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服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任何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必將付出更為沉重的代價。本案中,五被告人在未取得合法資質的情況下,非法處置含危廢污泥,造成周邊生態環境嚴重污染,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實質性侵害。法院依法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體現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法治原則,貫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嚴格保護、重拳治污的立法精神,也為潛在違法者敲響了警鐘。
來源:灣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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