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法院立案、當事人已繳納訴訟費的案件,訴中委托調解成功,需要司法確認的,如何將民初案號轉為民特案號?目前有傳統的“先撤后立”做法和創新的“內部衍生”做法。“先撤后立”做法,先由原告提交撤訴申請,法院作出民初字號準予撤訴裁定,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而后重新編立民特案號,免費出具司法確認裁定。“內部衍生”做法,是在民初案號內部衍生出民特案號,并以司法確認裁定結案。
【正文】
近期,不少人疑惑,甚至法院工作人員都問:訴中委托調解案件,調解成功,出具司法確認的裁定書時,如何將民初案號轉為民特案號?本文介紹中西部地區傳統的“先撤后立”做法和江浙滬地區創新的“內部衍生”做法,并分析其利弊、比較其優劣,希望創新做法能在全國推廣。
一、新舊兩套辦案流程
(一)傳統做法
傳統司法程序嚴格區分普通訴訟程序與特別程序,二者程序分立、不可兼容。對于已立案繳費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必須分兩步辦理:
第一,由原告提交撤訴申請,法院作出民初字號準予撤訴裁定,案件以撤訴方式審結。
第二,當事人另行申請司法確認,法院重新編立民特案號,出具司法確認裁定。該流程存在兩個明顯短板:一是一案兩立、程序冗余、司法效率偏低;二是依據訴訟費交納規則,撤訴結案僅可減半退還案件受理費,增加當事人解紛成本。
(二)創新做法
浙江部分法院的創新做法,是在民初案號內部衍生出民特案號,無需撤訴、無需二次立案,并以司法確認裁定結案。這種“一案雙鏈”的創新模式,在不突破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大大簡化了訴調對接流程:
第一,案件立案、審限管控、繳費及退費等流程,統一綁定原始民初母案號。
第二,訴中調解達成協議后,無需當事人撤訴,法院也不制作、送達民初案號的撤訴裁定。
第三,在原民初案件辦案鏈條內直接受理司法確認申請,系統自動衍生民特附屬案號。
第四,以民特司法確認裁定書作為對外生效、具備強制執行力的唯一法律文書,閉環結案。
簡言之,民初案號用于內部程序備案管理,民特案號用于對外生效結案,無需重復立案。
二、創新模式的法理依據
該優化流程并非程序變通,完全契合現行法律及司法改革文件精神。
一是法律規則預留程序空間。《民事訴訟法》將司法確認設定為特別程序,但未禁止法院進行內部流程整合與案號關聯管理。《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明確,立案后調解成功的案件,當事人享有程序選擇權,未強制以撤訴作為訴訟終結的唯一方式。
二是最高法改革文件授權減負優化。多元化糾紛解決、分調裁審改革指導意見明確,法院可依托調解激勵機制,簡化訴調對接流程、落實訴訟費減免政策,為創新退費規則提供頂層制度依據。
三、若干疑難問題解答
1. 民初案件的結案方式
屬于以司法確認裁定結案,不屬于撤訴結案,不屬于裁定終結訴訟,也不屬于訴訟調解結案。民初母案以民特司法確認裁定作為結案歸檔依據。司法確認裁定既是強制執行依據,也是終結原有普通訴訟程序的結案憑證,程序閉環完整、合法有效。
2. 雙案號效力邊界
民初案號主要承擔內部臺賬、立案登記、費用管理等功能,無對外生效裁判文書;民特案號裁定為對外生效文書,法律效力等同于民事調解書,具備完整強制執行力。
3. 兩種流程退費規則
傳統流程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撤訴、訴訟調解結案訴訟費減半收取,僅退還一半預繳費用。創新流程無撤訴裁定、無民初結案文書,案件終結依托司法確認程序,不適用減半收費條款,當事人預繳訴訟費可全額退還。
四、流程優劣對比
傳統做法目前全國通用、程序無爭議,但流程繁瑣、解紛周期長、當事人維權成本更高。創新做法程序合法、流程精簡、無需二次立案、結案高效,且可實現訴訟費全額退費,是當前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落地舉措。
浙江某法院負責訴調對接的工作人員坦言:“其實最初的時候,對于調解成功的案件,我們也需要民初結案,然后再立民特(調)案號,這樣就增加、重復了很多工作。可能也是基層反映上去,后來差不多過了一個月左右吧,就調整成民初案號中生成民特(調)案號,大大簡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
真是實踐出真知啊!希望全國法院都推廣采用這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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