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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農資公司明知銷售的肥料可能存在質量問題,且當地執法部門已經介入抽樣送檢的情況下,將剩余部分不合格產品全部售出,導致其流入農業生產環節。近日,海南省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涉事企業作出處以罰款7.5萬元的決定。
化肥不合格涉事公司無異議 監管部門立案調查
今年5月12日,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縣農業農村局移交的違法線索,對位于海南省澄邁縣福山鎮海榆西線155號,海南邁穗農資發展有限公司銷售的“主力菌復合微生物肥料”進行檢查。
經查,由澄邁縣農業農村局監督抽檢判定為不合格的“主力菌復合微生物肥料”,涉事公司已全部銷售完畢,涉事公司對該產品被判定為不合格無異議。
當日,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此進行立案調查,經對涉事公司進行詢問并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認其違法事實,于今年5月27日終結案件調查。
涉事公司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迅速拋售問題肥料
據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處罰決定書顯示:現已查明,涉事公司銷售的不合格復合微生物肥料,生產商為邯鄲市沃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規格40kg/袋,生產日期為2025年12月2日,執行標準為NY/T798-2015、Q/HWQ 18-2021,登記證號為微生物肥(2020)準字(8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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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邁穗農資發展有限公司共購進該批次肥料28噸,進價每噸1000元,總價28000元;至抽檢時已銷售13噸,售價每噸1800至2000元不等;在案涉產品經抽樣送檢后,涉事公司即以明顯低于市場正常價格,迅速將剩余15噸不合格肥料全部售出,致使全部涉案產品已實際流入農業生產環節。
經澄邁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15噸不合格肥料市場價值為30000元。由于銷售價格與進貨價一致,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主觀故意明顯 依法從重處罰
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海南邁穗農資發展有限公司作為銷售者,不僅未盡到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且明知銷售的微生物肥料可能不合格,但仍然繼續銷售的行為,主觀故意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
涉事公司雖屬首次違法,但鑒于涉案產品為農資產品且數量多達15噸、數量較大。此外,涉事企業銷售的其他批次復合微生物肥料,曾被種植戶反映造成農作物減產,相關結論雖尚未最終認定,但已在一定范圍內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其社會危害較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因此依法從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及自由裁量理由,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涉事公司的違法行為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并作出處以罰款7.5萬元行政處罰。
目前,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向涉事公司送達《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澄市監處告字〔2026〕23號),依法告知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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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綜合整理自南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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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崔志欣
責編:張亞靜
監制:張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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