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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即使違約方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發表答辯意見,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但人民法院仍可依據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依職權對約定過高的違約金予以調整。
- 某融資擔保公司基于借貸法律關系承擔的連帶保證責任,其實際損失包括代償本息應當獲得的合法利息收益及實現債權產生的合理必要費用。若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將使違約方承擔過重懲罰性責任而使擔保公司獲得遠超訂立合同時的期待利益,則構成違約金過高。
- 根據《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十一條,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因此即使違約方沒有提出違約金過高的抗辯,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也可依職權酌情調整。
【關聯法條】
- 《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十一條: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減少違約金的,應當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法律關系】
- 某融資擔保公司 → 羅某/陳某:追償權(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后追償)
- 羅某/陳某 → 某銀行: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關系 + 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關系
- 某融資擔保公司 → 羅某/陳某:反擔保合同關系
【原告訴請】
- 要求羅某、陳某償還代其支付的個人公積金貸款本息384434.87元、商業貸款本息295496.34元;
- 要求羅某、陳某支付違約金210000元(按《反擔保合同》約定以貸款總額的30%計算)并承擔保全費、公告費。
【被告答辯】
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查明】
- 羅某與陳某系夫妻。2019年12月6日,羅某、陳某與某融資擔保公司簽訂《反擔保合同》,約定羅某、陳某因購房向某銀行申請貸款700000元,某融資擔保公司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羅某、陳某以購買的房屋提供反擔保;如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構成違約且某融資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羅某、陳某應向某融資擔保公司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總額30%的違約金。
- 同日,某融資擔保公司向某銀行出具《擔保承諾書(公積金)》《擔保承諾書(組合商貸部分)》。
- 2019年12月23日,羅某、陳某與某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2020年1月13日,某銀行向羅某、陳某發放貸款400000元。
- 2019年12月30日,羅某、陳某與某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2020年3月2日,某銀行向羅某、陳某發放貸款300000元。
- 2021年2月19日,某融資擔保公司作為權利人辦理完成抵押權預告登記并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
- 2023年1月6日,某銀行因羅某、陳某拖欠公積金貸款本息合計382641.46元、商業貸款本息合計294002.7元,向羅某、陳某發出《終止借款合同通知書》要求其在2023年1月13日前結清欠款本息。
- 2023年2月3日,某銀行向某融資擔保公司發出《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載明羅某、陳某未按時歸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某融資擔保公司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日,某融資擔保公司向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賬384434.87元、向某銀行轉賬300000元,某銀行出具證明確認代還共計679931.21元,組合貸款已全部結清。
【法院認為】
- 羅某、陳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發表答辯意見,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 羅某、陳某與某融資擔保公司、某銀行分別簽訂的《反擔保合同》《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保護;羅某、陳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 某融資擔保公司在羅某、陳某出現逾期還貸情況并在代其向某銀行清償了尚欠的全部貸款本息后要求二人支付代償款和違約金,理由正當,法院應予支持。
- 關于違約金:某融資擔保公司主張按《反擔保合同》約定以貸款總額的30%支付210000元違約金。法院認為,某融資擔保公司系基于借貸法律關系承擔的連帶保證責任,其實際損失包括代償本息應當獲得的合法利息收益及實現債權產生的合理必要費用;若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將使羅某、陳某承擔過重的懲罰性責任而使某融資擔保公司獲得遠超訂立合同時的期待利益。
- 綜合考慮某融資擔保公司的實際代償金額、當事人履約情況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同時參照其他類案裁判尺度,法院認定約定30%違約金過高,應當予以調整;最終確定羅某、陳某應向某融資擔保公司支付違約金為70000元×30%×60%=126000元。
- 因某融資擔保公司在本案中未申請財產保全,也未產生公告費用,故對主張的保全費和公告費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判決:
- 被告羅某、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融資擔保公司支付代償款679931.21元;
- 被告羅某、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融資擔保公司支付違約金126000元;
- 駁回原告某融資擔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判決現已生效。
【其他】
本案核心裁判觀點提煉:即使違約方缺席審判且未提出違約金過高的抗辯,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仍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依職權酌情調整違約金。這一裁判規則突破了"不告不理"的常規理解,彰顯了法院對合同公平正義的實質審查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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