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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車險僅隔數小時
便發生交通事故
商業險約定“次日零時起保”
投保人能否要求保險公司
承擔保險責任?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8日,孫某購買一輛二手小型普通客車,于2月11日辦理過戶登記。2月13日上午9時,孫某通過微信添加A保險公司業務員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并掃碼支付保費,保險期間為2025年2月14日0時0分起至2026年2月13日24時0分止。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業務員并未對保單生效時間作出提示說明。2025年2月13日13時許,孫某駕駛該車與駕駛電動車的趙某發生碰撞,造成趙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某承擔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該車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A保險公司以事故沒有發生在保險期間拒絕賠付。趙某將孫某、兩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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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次日零時起保”保險條款是指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自保險合同簽訂次日0時開始生效的條款。對于商業三者險,保險人能夠舉證證明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已就“零時起保”條款對一般情況下的投保人(如首次投保)作了明確說明,投保人已知悉并接受該條款的,則該條款成為合同內容,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不認定“零時起保”條款有效。本案中,孫某提出保險要求,A保險公司出具保單同意承保時,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孫某系初次投保,并非經常投保車輛商業險種的投保人,對包括保險生效時間在內的保險條款并不熟悉,保單顯示“次日零時起保”條款實際上延遲了保險生效時間,且該生效時間系保險公司為重復使用單方擬定的固定條款,而非雙方協商約定的結果,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應當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以確認投保人知悉并接受該條款。A保險公司雖主張該保險為“次日零時起保”,但其未能舉證證明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已就“次日零時起保”條款向首次投保的孫某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對孫某不具有法律效力,A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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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次日零時起保”條款實質上將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單方面延后至投保人交納保費并完成締約的數小時之后,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了保險人的責任。對于“次日零時起保”保險合同條款的效力問題,對交強險和商業險應有不同的劃分標準:
一、對于交強險而言,機動車交強險是具有社會性和公益性的法定強制責任保險,貫徹即時防范風險原則,其核心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及時獲得救助。保險公司在承保交強險時,應采取即時生效等方式,即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約后,保險人對該要約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以充分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次日零時起保”條款應認定為交強險保單的無效條款,保險合同自投保時即時生效。
二、對于商業險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商業險合同屬于雙方協商自愿訂立的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對于保險期間可以自行約定。在對商業險中“次日零時起保”條款效力認定時,需結合投保人的認知能力、交易習慣等進行綜合判斷,舉證責任的分配也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可以作如下區分:對于一般情況下的投保人(如首次投保、新車),保險公司必須對“次日零時起保”條款進行充分提示和明確說明,投保人對該條款已知悉并接受該條款;若保險公司無法舉證證明其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則不認定“次日零時起保”條款有效,在“空檔期”內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能以此拒賠。對于非首次投保類、營運車輛、公司類車輛等投保,投保人往往對商業保險的投保規則、合同條款等較為熟悉,具備相應的認知能力,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對保單中的“次日零時起保”保險生效時間提出異議,應視為對該約定的認可,可以認定“次日零時起保”保險條款有效,除非投保人舉證證明其對“次日零時起保”條款確實不知情。
因此,作為投保人,投保時務必對保險條款中的保險生效時間、保險期間等條款進行仔細閱讀,避免出現保險“空檔期”;作為專業保險公司,應就保險生效時間、保險期間等進行充分提示說明,充分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投保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來 源:豫法陽光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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